银隆新能源汽车皮卡,董明珠花了20多亿的银隆,会是她一笔失败的投资吗

谢邀银隆新能源汽车皮卡!董明珠化了20多亿的银隆,会不会是失败的投资?现在真不好下结论,成功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要看董明珠们今后如何运作。有以下几点,若能操作得当的话,成功的几率还是挺大的。

一、董明珠是不是化了20亿入股银隆,有人说实际只投了1.92亿,不知真实情况是怎样?董明珠就算真投入20亿,但真正要运作银隆新能源公司的汽车是远远不够。据报道,董明珠入股后,银隆已化了几百亿用于建厂扩产。并且在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政策调整以后,如银隆这样对财政补贴依赖度大的企业其资金的压力会变得更大,因此后续资金投入很重要。

二、现在董明珠实际已掌控了银隆的经营管理权,必须要沉下心来,切忌浮躁,搞大跃进式的大投入来实现自己的汽车梦。造新能源汽车是个长期的过程且是艰辛和复杂的,要按汽车业的规律来办。空调业的成功经验,不一定能复制到汽车业。汽车业毕竟与家电空调不一样,其科技含量和复杂程度是远非空调可比拟的。

三、化大力气和大价线搜罗新能源汽车的专业人士尤其新能源电池的技术专家加盟,想方设法尽快提高钛酸锂电池的能量密度,亦即提高银隆汽车的续航能力。新能源汽车最后比拼的其实就是续航里程。目前,对银隆公交车续航里程严重不足,业界批评声不绝于耳,必须改变!否则,你董小姐面子再大也不好使了。

四、银隆新能源汽车要充分发挥钛酸锂电池安全性好、充电快的优势,专攻公交车市场和特种需求如机场摆渡车等细分市场,做到极致,这个市场也是不小的。现在千万不要涉足家用汽车市场,钛酸锂电池目前的能量密度是绝对不能用在此的,否则会死的很难看的。

五、公司内部要和谐、高效,千万不要内讧。

一家之见,请朋友们指正。

其实这次银隆新能源指控魏银仓等侵占公司财产事件中,股权纷争、民事诉讼等等其实都不是关键问题,目前最核心的手段,就是刑事控告。

银隆新能源汽车皮卡,董明珠花了20多亿的银隆,会是她一笔失败的投资吗

侵占公司利益,涉嫌的罪名是什么?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罪

11月13日上午,银隆新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原董事长魏银仓、原总裁孙国华涉嫌通过不法手段,侵占公司利益超过10亿元。银隆新能源指控大股东魏银仓及前任董事长孙国华,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超过10个亿,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金额为2.7个亿。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务,对于公司、企业股东、高管等利用关联交易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一般涉嫌的罪名是两个,即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比如像多年前的真功夫蔡达标被判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一案,法院认定蔡达标的犯罪事实就是通过虚假的关联交易,指使下属虚构合同,将真功夫的资金划转到关联公司后再划转到其个人账户,以此方式侵占真功夫的财产,比如蔡达标指使亲属虚构厨具开发等项目支出,以预付款的方式将真功夫公司800万元转到亲属控制的装修公司账户,再由亲属套取现金后将人民币780万元存入蔡达标的个人账户供其使用,余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利息。蔡达标最终就被认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最大的不同就是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对资金由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而挪用资金罪仅仅是对资金的挪用,但行为人并没有占有资金的故意。比如,如果行为人在非法划转公司资金后,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且携款潜逃,或者用于大量的挥霍,无归还意愿,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挪用资金罪,被告人主观上只有对涉案资金有挪用的目的,即侵犯其使用权,而不是侵犯其所有权,因此,很多时候,即便是被告人在挪用资金后逃跑,如果其并不是意图携款潜逃,而是为了其他原因逃离,比如躲债,或者去外地处理债务问题,则不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另外,关于挪用资金罪,实务中的认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或决议,擅自对资金进行使用 。如果相关自己使用行为是经过了合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程序,即便是关联交易,一般也很难认定为挪用资金罪,除非出现了虚构交易合同,骗取股东会信任,通过关联公司侵占公司财产等等,就可能直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因此,职务侵占罪的处罚更重,最高刑是十五年,而挪用资金罪的最高刑则是十年。

目前魏银仓已经身在香港,未归大陆数个月,但是银隆新能源已经通过民事和刑事手段提起控告,具体的案情,还有点进一步的官方披露,我们拭目以待。

2022-05-13

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