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车主注意!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位要收费,昨天起施行!

新能源车“充电难”

“充电位被占”怎么办?

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8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规范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等收费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等收费行为进一步予以规范。《通知》提出,对非充电而占用场站内充电位的车辆,以及充电完成超过1小时后未及时驶离的车辆,可按5元/小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其中,对在23:00后完成充电的车辆,延长至次日早上7:30免收停车费。据了解,收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位于保利大江郡河堤的新能源充电站,新能源车占位不充电

《通知》指出,充电服务企业对在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场站内充电的车辆,充电期间只能收取充电服务费和代收电费,不得另行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等任何费用。在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出台前,我市充电服务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最高限价标准按照柳价费〔2017〕4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充电服务企业应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在最高限价标准内确定本单位的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在充电服务场所做好收费公示。

为缓解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问题,《通知》提到,鼓励各充电服务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企业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建设的停车场内建设充电设施并收取充电服务费时,应与停车场经营者充分沟通协商,通过技术手段解决充电期间免收车主停车费等事宜(即充电期间不得收取停车费),并在停车场醒目处做好公示。其中涉及公共场地的,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在依法依规完善相关手续后设置新能源汽车专属充电场站(即只提供充电服务、不具停车服务功能的场所),并通过价格杠杆调节供需矛盾。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壮大和推广应用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的阶段,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其中部分充电服务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低价无序竞争、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等问题尤为突出,不利于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通知》出台后将一定程度上改善状况,为电动车主解决充电难的问题。”

这名负责人介绍,以潭西小游园充电站为例,以往充电位被占现象比较严重,《通知》出台后效果比较明显。12月8日晚,通过视频可看到,停放在充电位上的车辆都是正在充电的新能源车。

12月8日,潭西小游园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正在有序充电,无停车未充电占位现象

来源/全媒体记者 梁莎莎

审核/林雄  编辑/黄晨程  校对/刘慧

2021-12-09

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