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油门当刹车保险赔吗?,把油门当刹车撞坏了保险怎么赔

丈夫倒车误踩油门撞死妻子,保险公司:近亲间事故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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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你有过在开车时踩错刹车和油门的经历吗?众所周知,如果开车时不慎将油门和刹车踩错,就很有可能酿成大祸。

四川省洪雅县,2022年8月10日早上9时许,一男子华某(化名)在自家院子倒车时,让妻子下车帮忙观察一下路况,指挥其倒进车库。正在妻子指挥之时,华某欲踩刹车却踩成油门,导致车辆径直撞向妻子,将妻子撞死

仅仅一念之差便导致丈夫痛失妻子,儿子痛失母亲,实在令人唏嘘。在悲伤之余,华某的儿子想到找保险公司赔偿。由于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于是事故发生后,华某的儿子便前往保险公司理赔,但令他意想不到的是,理赔的过程非常不顺利。

华某的儿子向媒体透露,每次他去保险公司提交事故相关资料,寻求保险公司尽快赔偿,保险公司方面都会以缺少事故证明材料或事故现场记录为由百般推诿,一直声称批不下来。

由于人命关天,交警大队也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在对现场勘察过后不久,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的驾驶人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确定华某是否有危险驾驶的嫌疑,县公安局还依法对华某进行了尿检及血检。经检测,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毒驾、酒驾行为,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9月,县公安局以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为了尽快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华某的儿子将保险公司告到了当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费95万余元。

但保险公司的态度依旧很坚决,依然拒绝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约定了对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本次事故中丈夫撞死妻子属于合同条款中近亲属之间的交通事故,因此不予赔偿;

第二,保险公司认为华某不能证明其不存在故意杀害死者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华某故意杀死其妻子骗取保险金,那么华某将遭受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的数罪并罚。

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上述条款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提示的义务,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而且,公安机关已经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虽然华某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从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可以看出,警方认为华某是过失导致了华某妻子的死亡,而非故意。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儿子死亡赔偿金共计95万余元。

【以案释法】

1、什么是格式条款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使用格式条款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没有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通俗地讲,就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应该提示与签合同的一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否则这个条款就可以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众所周知,我们在前往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从来不会和我们协商保险合同的条款,而是拿出一张已经准备好了的合同让我们签字,如果我们同意就签,不同意也可以不签。

而且,每个人前去投保的时候,如果选择相同的保险项目,保险公司拿出来的合同都是一样的,所以保险合同就是一种典型的格式条款。

在本案中,“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显然属于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醒投保人注意这样的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因此华某的儿子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但是,虽然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但除此条款之外其他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并不受到影响。

2、还有哪些合同属于常见的格式条款呢?

比较常见的格式条款还有,我们在报名旅行社出门旅游的时候签订的合同,我们与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签订的供水、供气合同等等。

一般来说,这些提供格式条款的单位会在与我们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上加粗或加黑,这便是尽到了提醒的义务。

最后提醒各位车友,由于在进行倒车、挪车操作时车辆与障碍物之间距离往往十分狭窄,一旦踩错刹车和油门,往往会对正在指挥的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我们在进行此类操作时务必谨慎小心,提升自己的驾驶技术,在必要时,可以为爱车加装倒车影像等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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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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