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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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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出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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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与 签订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乙方是车辆:品牌: ; 型号: ;发动机号: ;牌照号: 的所有权人及登记人。

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车辆质押担保。甲方、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财产

1.1 乙方提供质押的车辆是:品牌: ; 型号: ;牌照号: ;发动机号:

1.2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车辆及其派生权益,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等。

1.3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存在共有、租赁、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影响主债权实现的情况如下: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 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主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主合同履行期截止日为 日。

2.2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三条 交付

3.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交付质押财产与相关文件,交付地点为:

3.2 乙方应提供下列车辆相关文件(需要提供的文件编号)

3.2.1 机动车登记证书

3.2.2 行驶证正本原件

3.2.3 行驶证副本原件( )

3.2.4 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

3.2.5 车钥匙( )把

3.2.6 车辆保险( )

3.2.7 车船使用税( )

3.2.8 购车发票 ( )

3.2.9 完税证明( )

3.2.10 附加费原件( )

3.3 交付车辆时,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应清理完毕,质押车辆内的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保管

4.1 如因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由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因恢复质押财产价值或设定新的担保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提供或逾期不提供的,甲方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变卖或拍卖质押财产,并将所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或将所得价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主合同项下债的担保。

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财产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质押财产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该行为无效;经甲方同意乙方所获得的转让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

4.3 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 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 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承担赔偿责任;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乙方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

4.4 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相关手续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

4.5 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承担赔偿。

第五条 提前清偿

5.1 如乙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且乙方、债务人拒绝提供或逾期提供相应担保的,或提供的相应担保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或约定方式处置质押财产,并将处置所得提前实现所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5.2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动产及权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但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甲方指定账户用于主合同项下债的担保。

第六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6.1 乙方的权利

6.1.1 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或增加债务金额未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有权拒绝承担新增加的义务,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6.1.2 债务人清偿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6.2 乙方的义务

6.2.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处分质押财产或对质押财产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影响质权的实现;

6.2.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将主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2.3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6.2.4 质押财产因非甲方原因或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垫付了上述款项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6.2.5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该行为,造成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有义务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乙方拒绝恢复价值或提供新的担保的,应当在价值减少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6.2.6 非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或债务人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乙方或债务人拒绝提供或逾期不提供的,甲方有权宣布债权提前到期,依法处置质押财产,以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

6.2.7 乙方未对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瑕疵作详细、充分、完全的披露和说明,导致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乙方应当在不能实现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

7.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并依法处置质押财产:

(1)债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背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产生危及主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重大事项时,甲方停止履行主合同、宣布债权提前到期,并依据主合同追索债权的;

(2)乙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本合同约定义务,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

(3)担保财产产生重大纠纷或者足以影响债权实现风险的;

(4)乙方危及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1.2 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债权安全,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对债务人不能归还的部分,以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乙方在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7.2 甲方的义务

7.2.1 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应及时通知乙方。

7.2.2 实现质权后,应尽力配合乙方行使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7.2.3 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归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7.2.4 债务人或者乙方清偿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质押注销登记,退还质押财产及相关权属凭证。

7.2.5 妥善保管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的义务。

7.2.6 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乙方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8.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时,甲方有权依法对质押财产进行折价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抵偿主合同债务人所欠债务,或对质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甲方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

8.2 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财产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8.3 质押担保的债权部分清偿后,债务人未能清偿剩余债权的,甲方可以就质押财产的全部行使质权。

8.4 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存在抵押、质押担保时,不论该担保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甲方都有权要求乙方先承担担保责任或要求乙方与抵押、质押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乙方承诺不提出抗辩,即不以要求甲方先行放弃或实现抵押、质押担保权益作为其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前提。

8.5 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甲方放弃该抵押、质押担保权、担保顺位或变更担保权利、或者丧失其他担保权利时,乙方承诺不提出抗辩,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质押担保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8.6 如果乙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完全清偿前,则乙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乙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8.7 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乙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则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质押财产的处分及限制

9.1 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担保、放弃、转让、许可使用、赠与、出资、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方式影响质权的实现。

9.2 质押期间,乙方确需转让质押财产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设定质押,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告知受让人的,甲方有权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权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乙方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9.3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押财产的价款明显低于其市场价值以致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足额担保,乙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质押财产。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秉持全面、协作、经济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签署条款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质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0.2.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

10.2.2 要求债务人或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10.2.3 甲方停止履行主合同,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恢复至履行前的状况;

10.2.4 其他:

10.3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导致甲方未及时或未充分实现质权,且乙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4 第十一条违约条款独立有效,不受本合同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撤销、不可执行性等影响。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1.1.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1.1.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11.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11.3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11.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2.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2.2.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2.2 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条款。补充合同或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3.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合同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13.3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3.4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4-01-30

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