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照片存在法律影响吗?,

法律科普:借车出去发生车祸,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车辆出借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然而,如果出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例描述·】——»

本文选取了一起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的交通事故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10日晚上9点左右,李某将自己的小轿车借给了朋友王某。

王某驾驶李某的车辆在杭州市某路段行驶时,因未按规定让行,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赵某受伤。

经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向王某和李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在出借车辆时,未对王某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而王某实际上只持有C1类驾驶证,不具备驾驶李某车辆的B1类驾驶资格。

李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王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属于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 一、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 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 三、被告王某和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焦点争议·】——»

本案的焦点争议主要在于:

车主出借车辆时是否有审查义务?

车主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对于本案的焦点争议,我作为律师的观点如下:

车主出借车辆时有审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属于有过错的情形。

因此,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当对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车主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一定是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对同一损害负有责任的,侵权人之间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赔偿责任;

难以确定各自过错程度或者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具有不可分割性的,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能够确定王某和李某各自对交通事故损害结果负有多大程度的过错,并且该损害结果具有可分割性,则可以按照各自责任分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法院可以根据王某和李某的过错程度,分别判决他们承担60%和40%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法院难以确定王某和李某各自的过错程度,或者认为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具有不可分割性,则可以判决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赵某就可以向王某或者李某请求全部赔偿,而王某或者李某则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分担赔偿。

«——【·结语·】——»

车主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当尽到审查义务,避免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或者不适合驾驶的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同时,车主也应当及时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1-16

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