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前补过户是否可以规避用没过户车撞死人新规?,

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被继承人赠与的权利?

编者按

2023年4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发布了文章《闪婚41天,知名软件创始人自杀,遗言称被妻子索要千万财产逼死!一审判了…》内载“六年前,曾有一条新闻轰动全网——闪婚41天之后,因妻子翟欣欣索要千万财产,手机软件WePhone创始人丈夫苏享茂被逼无奈,在互联网上留下公开遗书,跳楼自杀。2018年苏享茂家属将翟欣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苏享茂价值近千万的赠予,并要求对方返还近百万现金

2023年4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本案于3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 这就引起了社会和法学界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被继承人赠与的权利?“的热议。众所周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已去世,客观上无法行使该权利。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被继承人赠与的权利?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温馨提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如上文苏享茂的案件每日经济新闻未发布判决书内容,案情简介中的“索要”可能是翟欣欣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致使苏京茂死亡,所以其父母作为苏京茂的继承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主张赠与人的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27.受赠人能否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赠与合同?继承人是否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

北京高院解释前述解答主要考虑在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类型原则上其权利义务都是可以继承的,专属于人身的合同类型和权利不受合同法规范。原则上权利义务是一并继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

温馨提示:《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因《民法典》的实施而废止。

三、对于这一问题,最高法院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但2020年7月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主张是赠与人的继承人不享有任意继承权。

该书为全国法院学习民法典的培训用书,法律从业者深度学习和准确适用民法典的参考用书),书中指出对于赠与人生前所签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认定应当尊重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其观点认为“《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该条的规定,任意撤销权人的权利人为赠与人本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并非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之所以将任意解除权的权利人限定为赠与人本人,也是为了使得赠与合同的履行与否交由本人决定让赠与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意愿。因为赠与合同极有可能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赋予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将难以得到遵行。”这是最高法院的倾向性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再94号案

2023年03月09日最高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京民再94号】冯某1与贾某等赠与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全文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TuNipREbHBJSWGCVOwxRW9cLSIW2aiAfHyPR+1gbnCSwnM/4Cax8W/UKq3u+IEo4Qn2fmMFyHOPk+HJJyIVA7hDi0T1ljPiLzvVPy0+MTg2A8GjCAmTumE2+wklaiBZm

案情简介:王某与冯某3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冯某1。贾某系冯某3之母。冯某3于2018年6月9日死亡。涉案房屋登记在冯某3名下,系冯某3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4日,冯某3、王某与冯某1签订的《房产赠与声明》内容显示:赠与方(冯某3、王某)自愿将其所拥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三条南里甲一号楼2单元1004号房产无偿赠与受赠方(冯某1)......该《房产赠与声明》经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确认(2019)京0102民初343号有效。

后贾某起诉冯某1、王某、万某1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该案经一审驳回起诉,后上诉,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最后金审理后的判决结果是驳回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该二审(2021)京02民终6593号民事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涉案34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房产赠与声明》系冯某3生前与王某、冯某1签订的,该判决已确认该《房产赠与声明》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贾某不是该《房产赠与声明》的签订方,涉案343号民事判决现系生效民事判决且已确定该《房产赠与声明》有效,因此,贾某本案关于涉案343号民事判决应予撤销的诉讼主张及请求,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效的合同可以依法撤销。贾某作为冯某3的母亲,系冯某3遗产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在前述《房产赠与声明》指向的房屋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赠与。因此,贾某应依法另寻其它途径对其此民事权利予以救济。……

后,冯某1向北京西城区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了本案的诉讼,请求:1.判决王某、贾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冯某1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冯某1要求继续履行《房产赠与声明》,贾某则要求撤销赠与,不同意履行《房产赠与声明》。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赠与声明》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在赠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冯某3去世后,《房产赠与声明》中赠与人冯某3的权利义务都应由继承人王某、冯某1、贾某继承,由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王某、冯某1、贾某继承,贾某有权要求撤销赠与。由于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现贾某撤销赠与后,共同共有人对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冯某1要求王某、贾某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冯某1的诉讼请求。

冯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冯某1、王某又分别申请再审,北京高院驳回冯某1、王某的再审申请。冯某1遂向北京市检第二分院申请监督。北京市检第二分院经审查,提请北京市检抗诉,遂有了本案。最终北京高院认为:从情理法各方面考虑,冯某1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王某的诉讼主张亦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遂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3287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冯某1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1604号案

2021年03月25日 最高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 北京高院 (2021)京民申1604号 万宝贵与万俊英等赠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文书全文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Sux4nxslVR0M1e0n8aPLL4dHYUoj5L3zk/5YTUqLej58Txgtu74ml/UKq3u+IEo4Qn2fmMFyHOPk+HJJyIVA7hDi0T1ljPiLzvVPy0+MTg2ZcCVZ+fGd1GUpiq7WduSv

案情简介万芝俊(于2009年1月4日去世)与王桂荣(于2012年3月26日去世)系夫妻,万宝树、万俊英、万宝贵、万保林系二人子女。202号房屋原登记产权人为万芝俊,在其去世后,万桂荣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后经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18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2号房屋归王桂荣所有,王桂荣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万宝树、万俊英、万宝贵各自21500元,给付万保林66500元。”

2011年5月18日万桂荣将202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次日王桂荣与万保林签订赠与合同,将202号房屋赠与给万保林,并经北京市信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年5月31日,万保林将202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后,万宝贵、万宝树、万俊英两次向法院起诉万保林,分别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要求确认王桂荣与万保林签订赠与合同无效;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为由,要求撤销王桂荣与万保林签订赠与合同。以上两案均被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万宝贵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王桂荣与万保林于2011年5月19日订立的将北京市丰台区XXX202室赠与万保林的赠与合同。庭审中,万宝贵提交王桂荣病案记录,主张万宝林遗弃母亲王桂荣在其生病期间时候不积极治疗致使王桂荣过早去世尤其是万保林不同意北京博爱医院的建议安装心脏起搏器,使用非自费药物的治疗方案。万保林对此不予认可,称是王桂荣自身就不想安装心脏起搏器。

法院认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万宝贵作为王桂荣的继承人依法享有撤销权,有权提起诉讼。万宝贵主张万保林遗弃王桂荣,不积极救治致使其去世,但治疗方案的选择不足以证实万保林存在致使王桂荣死亡的行为故对万宝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自父亲万芝俊去世之后,因遗产争议,数次提起诉讼,前后长达十年。四位已年过花甲,望能放下成见,和睦相处,安享晚年。遂判决:驳回原告万宝贵的诉讼请求

万宝贵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院认为:......万宝贵主张受赠人万保林遗弃赠与人王桂荣,未积极救治导致王桂荣死亡,其作为赠与人王桂荣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万宝贵提交的王桂荣《住院病历》中记载,既往史为“脑梗塞10+年,高血压,冠心病10+年,发现房室传导阻滞3年。”万宝贵提交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中记载,王桂荣被诊断为肺部感染。结合在案证据,王桂荣死亡时已83岁,且其生前患有脑梗塞、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超过十年。万宝林称,王桂荣医疗救治情况,其曾告知万宝树并与其商议。本院认为,综合王桂荣的年龄、患病治疗经历、死亡前的救治情况等事实,万宝贵主张万保林虐待、遗弃王桂荣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宝贵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万宝贵主张涉案赠与合同应予撤销,但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论述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万宝贵的再审申请

另,在(2019)京02民终9429号民事判决中,北京二中院认为:具体到本案中,孟凡杰、孟明作为徐淑清的部分继承人起诉要求撤销徐淑清生前订立的赠与协议的,应举证证明徐淑清在生前已明确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受赠人孟星存在致使赠与人徐淑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但根据证据及查证的事实,孟凡杰、孟明并未就上述情形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驳回孟凡杰、孟明要求撤销孟星与徐淑清在2015年9月19日订立的《赠与协议》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因文章篇幅问题,再次不展开,有兴趣的朋友,请点击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文书全文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ptoWRfcCOK9rsSjr1bknKj9hmcL1+Y7irYtE+bXXaA3qmyKYm92mh/UKq3u+IEo4Qn2fmMFyHOPk+HJJyIVA7hDi0T1ljPiLzvVPy0+MTg0Ml0lWjl3ZN5PG1b60rwgk


小编的理解

从上述三个案件,我们了解到了:对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被继承人赠与的权利“的问题,北京高院内部实际亦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京民申1604号案认为赠与人的继承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举证证明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22)京民再94号案支持赠与人的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对此争议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其本院在2018年6月11日,[2018]第9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而北京二中院(2019)京02民终9429号则认为:赠与人的继承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须举证证明徐淑清在生前已明确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本案受赠人孟星存在致使赠与人徐淑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我们回到(2022)京民再94号案,北京高院用较长的篇幅从情理上进行分析,引述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礼记·曲礼》,认为:”本案中,贾某生于1927年7月22日,今年已96岁高龄,再过几年就是百岁老人了,能有如此高寿,原本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但是,这位寡居三十年的耄耋老人,不仅遭受晚来丧子之痛,而且还要与儿媳、孙女为财产归属而反复对簿于公堂之上,人生至此,晚景何凄!冯某3若知老母因其一纸未曾实际履行的声明而至此境地,能不心痛也乎

本案之原告冯某1,作为冯某3之女、贾某之孙女,即使不能代父尽孝,但又何忍为一房产与其祖母缠讼至今?冯某1确实持有《房产赠与声明》且已为法院判决确认有效,若依赠与合同履行,则其不必按照(2022)京02民终7553号民事判决就涉案房屋向其祖母支付一百七十余万元的折价款,但在法律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规定并不明确而一、二审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致裁判,且相关继承纠纷案件也已得到审理、涉案房屋最终也将过户到其名下的情况下,冯某1仍坚持诉讼,其虽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但又置亲情于何处?置孝道于何处?置中华传统道德于何处?《管子·戒》曰:“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

本案各方当事人生活条件并不窘迫,如果各方均能念及故去亲人,怀旧情而弃前嫌,顾大义而舍小利,则桑榆非晚、颐养有期。“如此判决,在情感上,小编觉得说什么都不合适,就不予置评。

其实小编一直不主张亲人之间为了争遗产而产生纠纷,小编代理的继承案件多是为了办证需要而在诉前联调阶段就以调解结案,其他的多数指导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快捷、高效、省钱。

在法律上,小编还是想说:法律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众所周知,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若赠与人在生前已明确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那么继承人自然能行使撤销权。就该案而言,赠与被撤销后,房产的部分份额将由奶奶贾某继承,而贾某去世后,相关份额会被其他子女继承或是子女的子女代位继承,但该案父亲冯某3当初选择签订赠与合同的真实意思应该是想将房产赠与给女儿,而并不希望房产由其兄弟姐妹或侄子侄女等继承吧,若是他还在世,或许也不会同意如此处理讼争房产。

另一方面在该案中,北京高院适用其本院的《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

既然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而继承人有权请求撤销赠与合同,那么为什么撤销赠与合同的效力会高于请求履行赠与合同的效力呢也就是说:为什么请求履行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而请求撤销合同的诉请就应当得到支持呢?北京高院解释前述解答主要考虑“......权利义务是一并继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并没有法律规定是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继承。”小编不理解的是既然权利义务是一并继承的,那么为什么撤销赠与的权利应由继承人继承,而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为何又不一并继承呢


结语

从上文大家已了解到了我国法律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赠与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被继承人赠与合同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文中的两个都是北京高院的案例,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因此,为避免风险,小编建议赠与人如果想以赠与的方式把房产给子女或晚辈,在订立《赠与协议》时就直接在协议中明确“在受赠房产过户前,赠与人本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如本人发生意外,本人的继承人不享有此合同的撤销权,相关继承人请尊重本人的意思表示,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小编期待最高院能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避免各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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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