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能源汽车充电卡,在北京没有个人充电桩适合买新能源汽车吗

我作为一个前期靠公共充电桩北京新能源汽车充电卡,一年半以后才有了自己充电桩的纯电动车主表示,没桩真的不适合买,又贵又不方便又受罪,大大抵消了你买车本该提升的出行品质。当然,在北京这种限购环境下,比起买不上车的痛苦,没充电桩的罪可能已经不算难受了。下面我来说说没桩的体验有多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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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电费。厂家和经销商经常吹什么一公里才几分钱电费,但这必须有自己充电桩才有可能实现。北京的国家电网快充桩价格为低谷1.2元/度(23:00-次日7:00)、平峰1.5元/度(7:00-10:00,15:00-18:00,21:00-23:00)、高峰1.8元/度(10:00-15:00,18:00-21:00)。考虑到利用公共桩的大多数人都很难在低谷电价时段充电,如果用国电的桩充,平均电价怎么也在1.6元/度左右,而个人充电桩的电价只有0.473元/度,二者相差3倍多。现在是2019年初,北京的冬天,有低温和暖风这两个续航杀手坐镇,我的车平均百公里电耗轻松上升到25度电以上,这样算下来一公里电费就要3毛多,和很多烧92#油的同级别汽油车和混动车相比已经毫无成本优势。这还不包括有些充电桩所在场所要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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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续航焦虑。公共充电站充电,你就需要为跑到充电站以及从充电站到家这两段路预留足够的续航。更蛋疼的是,公共充电站有可能出现各种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顺利充电,比如充电桩故障(光这一条就能展开不下5种原因)、油车占位、充电排队、一车占俩位、充满电不及时挪车、车位角度刁钻导致线不够长……而这些都是你从任何渠道都没法预知的。所以,如果是到不常去的充电站偶尔应急充一次,就需要多预留出辗转附近其他充电站的续航里程。尤其到了北方的冬天,锂电池低温放电性能下降,续航就要比正常温度打个7-9折,再加上暖风这个平均功耗2-4kW、峰值接近7kW的电老虎,续航几乎就是腰斩了。我的车春秋天续航轻松300+km,冬天全程暖风也就150-200km。而且暖风是按时间算能耗的,等冷空气过境又恰好格外堵车的日子,你可能就要陷入“冻着开到充电站”还是“暖和地抛锚在半路”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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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开始没充电桩的时候,春秋天基本上续航低于70km就开始找地方充电了,冬天就得留出100km提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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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耽误时间。自己有充电桩的优势不光是天天充,而且是充分利用闲时充电:晚上回家插上充电枪,睡一宿觉就妥妥地充满了,不额外占用你的时间。但如果依赖公共充电桩,就意味着你需要单纯为充电专门投入时间和出行计划,如果你要去的充电站有景点、饭馆、商场之类的休闲娱乐场所,好歹还有个相对舒服的地方打发一下时间,但如果遇到充电中断照样是坑。没有这些配套,你在等待充电的一两个小时里就能感受夏练三伏冬练三九的煎熬。厂家热衷于宣传半小时充到80%,却不会告诉你80%-100%可能比0-80%耗时更长,也不会告诉你冬天和夏天连续跑高速都会导致电池充电速度打5-8折。再算上排队、油车占位、操作充电桩(这个过程也要3-5分钟,足以给一辆汽油车加满油了)这些常见因素,将电量20%-30%的车充满电妥妥的两小时以上。

车本来是为人服务的,但在没有充电桩的情况下使用电动车,那就不是你为车服务了。

北京市已有蓝牌,可以改成新能源车牌2018年2月24日北京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委以及市交通委,联合发布“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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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四条提及“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购置、登记新能源小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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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有效推进节能减排,优化配套环境,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结合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参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另行研究制定。

第四条 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本市实施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政策,并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和使用。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购置、登记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尽职履责,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第七条 本市推进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充电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本市为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市场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公正、良好的消费环境,对在京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加强市场监管,从产品质量、安全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开展一致性抽检和评估,推进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背承诺、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及提供查询。

第九条 根据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分工安排,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科技创新与示范,并组织研究有利于推广应用的存量优化、通行、运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政策。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引导,指导在京生产企业开发适用于本市推广的新能源车型产品;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兑付;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市级财政补助政策。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受理、组织审核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制定等。

市交通管理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车辆登记、核发新能源汽车号牌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在京销售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监测抽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发布后,《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2-04-06

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