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汽车车损险能否赔偿他人的损失?,

保险律师建议:己方无责情况下车损险的用与不用

建议先行:在交通事故中,由责任方承担终局责任,理所应当。而对于投保车损险的被保险人而言,则多了一种选择权。这种选择权的使用不是无代价的,在己方无责的情况下,非到万不得已,不建议车主使用己方车损险

场景演练

张三和李四发生交通事故,张三车损,事故认定结果为张三无责。张三在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

常规的处理程序是由李四或者李四的保险公司向张三进行赔偿,事故和a保险公司不发生直接关系。实践中的变种是张三的车运到修理机构,李四的保险公司定损,张三、李四签订相应的授权,由李四保险公司将修理的款项直接支付到修理机构,张三在车辆修理完成后取车。此时,张三、李四自始不用有费用支出,同时张三的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补足,皆大欢喜。

特殊情况,可能有以下两种:

一是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比如张三的车很贵,碰撞损失数十万、上百万,而李四没钱,也没有投保保险,或者尽管投保保险,但是损失已经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日前极目新闻上发布过一篇报导,讲得是面包车三者险投保了100万,追尾兰博基尼,遭车主索赔190万,就是这种情形。

二是对方不配合赔偿。比如张三向李四所在保险公司索赔,需要李四配合,李四不愿意配合(常见的是李四对于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修车费用无法直接打到修理机构,修理机构没有收到修车款,对车辆进行留置。这种对方不配合,也包括对方保险公司不配合,以及双方之间就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有争议。仍旧以张三、李四事故为例,李四是全责方,由承保李四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对于赔偿的标准,修理机构、张三认为应该更换,而李四保险公司认为没有达到更换标准,只能是修理。在这种情况下,无责方面对的困境是车不能按照自己的要求修或者车修了但是拿不到或者修完车自己会有损失产生。

路径选择与分析

这时,投保有车损险的无责方除了继续向责任方主张权利外,可以换个思路,选择找自己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其依据的是车损险合同的约定

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显然,碰撞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和责任险不同,车损险事故的赔付是不区分责任的。这就意味着无论标的车是否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只要保险责任成就,被保险人就可以选择向己方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当然在无责的情况下,无责方可以选择向有责方索赔,这里存在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这一选择权在无责方车主(被保险人)一方。

过去曾有保险公司通过在车损险条款里约定无责免赔,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千方百计引导被保险人向责任方索赔,进而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的行使。这一行为被指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如今各家保险公司至少在条款上都已明确车损险的赔付与是否有责无关。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完成车损险赔付后,可以依据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向责任方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


结 语

在交通事故中,让有责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应有之义。无责方采取先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的方式在根本上并不违背这一原则。

一方面,我们不建议被保险人首选车损险下的无责赔付。因为有代价,包括车损险出险 来年保费上浮,也有风险,比如各家保险公司的赔付尺度有差异,己方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也未必称心如意。

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保险公司能够进一步提高服务标准。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相比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天然的是优势一方,同时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一般也会更通畅。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把追偿工作前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协助己方的被保险人和有责方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则相比赔付后的追偿,这种服务成本更低,给用户的体验感反而更好。

  • 附相关概念、规定

【相关概念】

损失保险,是指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常见的如企财险、家财险和车辆的车损险。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常见的如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六十条 (节选)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律所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个人简介】

俞乾文律师

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业务擅长:各类保险争议、法律顾问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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