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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宁夏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消费者违法犯罪行为,净化市场经营秩序,现将2020年以来我区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段某某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案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段某某得知火神山医院建设的消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注册“火神山”商标的申请材料,欲在其代售的饮用水中贴牌使用。因“火神山”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申请予以驳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恶意申请的违法行为。2020年5月19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固原市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0年8月,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对固原市正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国能加气站检查发现,其未与相关消费群体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在站内洗车房悬挂公告牌宣布“本站决定加油加气洗车卡换新版,持有旧版洗车卡的司机限1个月内使用,过期作废”,注明“最终解释权归固原正源油气站所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2020年9月16日,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宁夏欧化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案

2020年3月,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夏欧化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其在未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60吨化肥,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8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3吨、没收违法所得7410元,并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吴忠市利通区仁和堂诊所 销售劣药及欺诈消费者案

2020年12月,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吴忠市利通区仁和堂诊所检查发现,其销售的药品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和生精片超出药品有效期,其销售的醋酸泼尼松片无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等标识信息,也未向患者告知药品真实名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1年1月29日,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劣药19盒、没收违法所得436.6元,两种违法行为合计罚款10218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惠农区喜诺物资供应站销售 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案

2019年5月,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惠农区喜诺物资供应站检查,当场查获其销售的89种742套“SKF”牌轴承为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25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0年11月30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侵权轴承742套、罚款138670.0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任某某无证生产销售化妆品案

2019年12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检查,现场查获大量来源不明的广州某品牌化妆品、3桶无标识疑似半成品化妆品和部分化妆品包装空盒。经查明,当事人任某某利用广州注册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在广州委托生产化妆品半成品,在银川无证灌装并销售,货值金额61万余元。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化妆品生产违法行为。2020年5月12日,自治区药监局对其作出没收无证生产的化妆品12280支(瓶)、没收违法所得48270元、罚款1930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宁夏萃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0年9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网民举报,对宁夏萃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由其投资经营的6家“中爱健”字号的个体经营户检查发现,其通过宣传彩页、展板、销售人员授课、体验者自述等方式,向消费体验者明示或者暗示氢气能够治疗各种疾病,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代理的氢气机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功能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10月2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宁夏祥龙羊东家餐饮有限公司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0年8月,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宁夏祥龙羊东家餐饮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火锅餐饮服务,其加工区域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执法人员要求其停业整改。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其并未整改且仍在经营,其间营业所得2247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违法行为。2020年10月27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2478元、罚款2247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石嘴山市二手车交易市场 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2009年9月至2019年6月,石嘴山市11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石嘴山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的组织下,达成并实施固定二手车交易服务和评估服务价格、平均分配利润的垄断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2020年10月14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10家情节较重的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327965.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19年7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接上级转办线索,对银川市子坤商务实业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宁夏50大庆社会赞助协议书》中约定的“1年内可使用50大庆标志”期限届满后,继续委托五粮液公司定制“五粮液特供专供酒”,在包装箱、瓶贴标识上依然标注“宁夏回族自治区50年大庆专供酒”字样及徽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年3月1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宁夏12315热线消费投诉热点

2020年,全区市场监管12315热线平台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21633件。其中,商品类11540件,占比53.3%;服务类10093件,占比46.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76.22万元。食品安全、售后服务消费投诉热度不减。同时,随着疫情防控的需要,群众消费习惯的变化也助推了新业态、新模式消费快速发展,团购、直播带货、电视购物等线上消费投诉显著攀升,卫生防疫用品投诉短期集中突增。预付费消费中,商家违约、关门“跑路”现象频发,也引起全社会对信用监管的关注。

商品类投诉热点

一、食品安全投诉居首。全年共投诉2343件,占商品类投诉总量的20.3%。反映主要问题有:一是生鲜水果、肉制品、乳制品、米面粮油等食品有异味、含异物、发霉变质;二是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保质期内性状改变或标签标识不规范;三是食品外包装标识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等。

二、交通工具投诉抬头。全年共投诉1306件,占商品类投诉总量的11.3%。反映主要问题有:一是经销商强制或变相强制搭售保险、指定保险公司续保;二是经销商不履行承诺等违约行为。如: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和车辆合格证,或不能及时退付订金,取车时临时加价等;三是购买的新车,发现疑似存在交付日之前的维修、擦碰痕迹;四是售后服务不规范,故障屡修不好、过度维修、价格不透明等。

三、服装鞋帽类投诉常见。全年共投诉1262件,占商品类投诉总量的10.9%。反映主要问题有:一是服装褪色、缩水、起球、扒缝;二是鞋面掉皮、开线、鞋底开裂等,商家拒绝修复或更换、退换,修复期过长或折旧费过高,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消费者不满等。

四、电视购物投诉频发。全年共投诉418件,占商品类投诉总量的3.6%。针对电视购物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保健食品、药品、通信设备、家用电器等产品,反映主要问题有:一是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说明与实际不符,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二是电视购物的经销商刻意收集购买意向人的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以货到付款方式邮出商品,诱导消费者签收付款。商品一旦售出,商家对服务热线进行设置,限制或干扰消费者的权益主张;三是不履行广告宣传承诺,或通过广告宣传赠送出的产品含有消费陷阱,不具备使用功能等。

五、医疗器械投诉增长。全年共投诉221件,占商品类投诉总量的1.9%,较往年同期增长显著。主要表现在群众对健康生活关注程度提高,各种宣传具有保健、医疗功能的器械在我区市场悄然兴起,随之而来的关于医疗器械虚假宣传、质量问题、无资质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等投诉增多。此外,2020年,受疫情影响,涉及医用口罩的相关来电激增,全年共接到相关来电3459件,其中,咨询1383件,投诉452件,举报1624件。

服务类投诉热点

一、餐饮住宿投诉第一。全年共投诉2022件,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20%,各季度均为服务类投诉排名第一。餐饮方面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上半年部分商家不执行疫情期间聚餐退订政策,拒绝足额返还定金或退餐费,或要求消费者延期消费等;二是夏季餐饮消费中出现海鲜腐败、食品变质、含有异物等。住宿方面投诉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通过线上预订房间,到店登记时遭遇商家加价;二是预订的酒店实际住宿环境与宣传不符,或网络预订平台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三是住宿卫生条件不佳,商家服务态度恶劣等。

二、预付费投诉多发。全年共投诉1934件,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19.1%,预付费消费普遍存在于商业零售、住宿餐饮、美容养生、娱乐健身等众多商品和服务领域,这种先付款后服务的消费模式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隐患。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商家倒闭、歇业或经营主体变更,消费者预付款难追回;二是预付费消费合同不规范,商家规避法定责任;三是服务承诺难以保障,商家擅自变更服务内容、服务地点、服务价格。上半年,受前期疫情管控的影响,预付卡使用时效争议频发;下半年,经营主体变更、关门歇业情况增多,预付卡无法正常使用而引发的纠纷较为突出。

三、停车服务投诉频发。全年共投诉972件,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9.7%,反映主要问题有:一是部分停车场未公示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不能做到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不醒目,以及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标准等;二是部分停车场人工收费拒绝出具票据,管理人员服务态度恶劣;三是分时段收费,停车场一律按最高标准收取费用,或不执行免费停车规定等。在全区停车收费投诉中,银川地区有910件,占此类投诉的93.6%。

四、电梯安全使用受关注。全年共投诉145件,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1.4%,占特种设备相关来电的73%。主要反映:一是电梯运行故障。个别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电梯故障频发,出现坠层、摇晃、倾斜等情况;或运行中电梯突然停运、困人伤人;二是物业公司收取电梯使用费用不规范。

五、汽车维修投诉增长明显。全年共投诉119件,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1.2%,汽车维修保养服务投诉呈现较快增长之势。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相关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市场巨大,成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之一,与此同时,汽车维修保养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标准不统一,极易引发各类消费纠纷。投诉主要反映的问题有:一是经销商以未定点保养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二是售后服务点虚列维修、保养项目不明码标价;三是汽车维修服务不予三包,更换零配件存在以旧充新、不明示零配件生产厂家及材质性能等。

让百姓买得放心 吃得安心 我区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力度

2020年全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服务民生需求,制定周密抽检计划,不断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时效性、针对性和靶向性;全面推动监督抽检与信用机制的无缝衔接,及时向社会发布抽检结果通报,不断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震慑力;依法严查假冒伪劣、“三无”等产品,加大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力度,不断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的威慑力。全区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时,加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力度,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2020年重点围绕农资、柴油发动机、儿童学生用品、食品相关产品、消防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疫情防控产品、电气产品、成品油、民用燃煤等开展12项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涉及26类86种产品,共抽检3588批次,合格3321批次,不合格267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7.44%。

2020年,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力度,主要对大宗食品、地方特色食品、高风险食品等开展食品抽检工作,全年共完成监督抽检3.3万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8.9%,共发布食品抽检信息45期。针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加大核查处置力度,截至目前,共立案352起,罚没款金额524.8万元。

宁夏消费者协会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1 家具供货起疑惑 调解补偿解忧虑

2020年8月,龚女士在银川市兴庆区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全屋定制订购logo家具全套柜子,共计27000元。安装后发现柜门有logo标识,而柜体无标识。消费者怀疑柜体所用板材非所选,要求商家更换带有标识的柜子,商家表示柜体板材没有质量问题,无法重新更换。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消费者到银川市兴庆区消费者协会银古路分会寻求帮助。

银古路分会积极协调解决,但双方分歧较大,商家认为给消费者制作柜体用的板材确为所选,但由于该批次板材为商家促销产品,厂家出厂时没有打logo标识,消费者表示订购时样品柜体所用板材有标识,商家对此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商家补偿消费者6600元。

2 忽悠购买保健品 全额退款平纠纷

2020年12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杨女士在葛女士处购买价值3500元的速溶茶,称可以治疗失眠、健忘、降血糖、降血脂、心绞痛、心梗等疾病。杨女士买回家后家人不让服用,并去医院咨询,医生建议不宜服用,杨女士要求退货,跟商家多次协商未果,请求大武口区消协帮助。

消协了解到,葛女士是做微商的,速溶茶是微商团队的产品,葛女士在销售过程中属于无照经营,并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所产生的效果做出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监管部门将对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葛女士为杨女士退还速溶茶款3500元整。

3 隐瞒药品真实成分 诊所赔偿患者损失

2020年10月,罗某等六名患者先后在吴忠市利通区某诊所就诊,主治医生给六名患者开了没有标识的袋装白色药片,未告知该药片的主要成分。患者服用后出现病情加重现象,患者询问主治医生:白色药片是什么药物?是否含有激素?主治大夫答复:白色药片是维生素C,没有激素成分。患者对医生的答复心存疑惑,集体向吴忠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

经调查,确认无标识白色药片是“醋酸泼尼松”,为激素类药,诊所主治医生未告知患者醋酸泼尼松为激素类药品。患者要求诊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诊所支付药品价格3倍赔偿费、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65000元。

4 早教质量引纠纷 协调退费解忧愁

2020年11月,中卫市消费者王女士在中卫某早教中心为孩子办了全托班,通过银行卡刷卡交33600元教育费,早教中心赠送了书包和被褥。王女士在送孩子入托后对体验教育不甚满意,孩子也不适应,王女士要求退费,双方因被褥费、课时费、银行刷卡费协商不成,王女士向中卫市消费者协会滨河分会投诉。

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向双方了解,早教中心要扣除被褥费、课时费、银行刷卡费680元。经工作人员的多次协调,早教中心还是要收取200元的银行刷卡费。对此,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刷卡费用。经再次调解,因被褥已使用无法再次销售,孩子只上了一天课不计费用,消费者承担200元的被褥费用,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王女士33400元。

5 新购农机闹人心 消费权益受保护

2020年7月,海某在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农机城某公司购买一台玉米秸秆打包机,价值194000元。购买20天后发现打包机大梁有裂缝痕迹,多次与商家协商未达成协议。海某向固原市12315投诉。

工作人员经调查,海某购买玉米秸秆打包机未使用前大梁出现裂缝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经营者承担赔偿15000元,并按规定承担售后维修义务,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

6 儿童游乐园受伤 经营者赔偿损失

2020年8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赵先生称自己与妻子带孩子在石嘴山市某恐龙乐园玩耍时,孩子的脸部被“大恐龙”的尾巴刮伤缝了5针,要求恐龙乐园承担医药费和相应的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赵先生向大武口区消协请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大武口区消协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恐龙乐园调查了解情况,经现场勘查了解,游乐场工作人员应该对玩耍的孩子负有看管和监护的责任,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但家长也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防止发生意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存在的过错双方都表示认可。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恐龙乐园一次性支付医药等各项费用2000元。

7 羊只服油死亡 维权获赔暖民心

2020年3月,灵武市郝家桥镇西渠村梁某在灵武市崇兴镇一经销店内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购买了养殖用的麻子油22公斤,按照饲养习惯在惊蛰前后给羊灌喂,增加羊的消化能力,防止出现腹胀等情况,但在给羊灌喂后,羊出现死亡情况,截至3月5日投诉时已死亡了6只羊,投诉人提出要经销店赔偿6000元的诉求。

灵武市消费者协会崇兴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辖区农业农村局郝家桥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到养殖农户家中实地查看,经动物防疫站人员详细询问和现场排查,确定羊的死亡不是由动物疫情等因素引起的,是灌喂麻子油时操作不当或麻子油品质不好造成的。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经销店负责人杨某,杨某承认自己经销的养殖用麻子油存放时间比较长,可能是导致羊只死亡的因素之一,也可能是操作不当造成的,对投诉人提出的诉求不能接受。经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梁某购买使用麻子油造成家中羊只死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营者杨某承认经营的麻子油保存时间过长,但又无法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负主要责任,梁某也有可能操作不当负次要责任。经工作人员调解,由经销店给养殖户一次性赔偿4000元。

8 驾校培训中途停 剩余学费全部退

2020年8月,何女士反映其在石嘴山市某驾校交3800元培训费,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在该汽车驾校培训,要求退学退费,驾校要扣费1000元,何女士认为扣费不合理,向平罗县消协投诉。

平罗县消费者协会就消费者投诉的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在调解中何女士反映自己报名后没有学习要求退学,驾校扣费1000元不合理。驾校方面反映何女士已在驾校进行了部分科目学习,退学就要扣除已学科目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何女士确因工作调动无法继续参加驾驶员培训,双方应当协商解除培训合同。经组织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培训协议,何女士承担学科费用400元,驾校同意将未参加学习的费用3400元退给何女士。

9 疫情防控情况特殊 解除合同符合规定

2019年12月,万先生在银川市西夏区某早教中心给孩子报名参加早教学习,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规定,不能集中聚集,无法提供早教服务,现在孩子已不适宜早教,投诉人多次与早教中心协商退费未果,万先生请求消协解决。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因受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该中心未及时提供教育服务,现孩子已过早教育期,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认定为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应当解除合同,退回预付款。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退还给万先生早教课程全部费用。

10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购买手机退货

2020年6月,石嘴山市惠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某先生投诉,两名12岁的未成年人在惠农区某手机店购买了两部新手机,价值1500元,家长得知后要求退机,因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销售行为不成立,请求惠农区消费者协会帮助协调退机。

经惠农区消费者协会调查了解,确有两名未成年人于6月20日购买手机两部,12岁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购买手机的消费能力,经营者不应当向未成年人出售该产品,而家长对孩子负有监护不到位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家长没有履行好监护责任,手机已打开使用承担次要责任,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现金900元,消费者退还了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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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宁夏新闻网

2023-12-26

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