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车道可停钟对驾驶员有什么要求?,

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你了解反垄断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十五周年暨修订一周年,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什么是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学习反垄断法的意义

反垄断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新修改的反垄断法积极回应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围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反垄断制度规则、强化法律责任、保障法律实施等作出修改完善,体现和巩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最新成果,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对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规制什么行为

反垄断法规制三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横向、纵向混合行为的轴辐协议(以纵向协议方式达成横向协议的效果)。

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

什么是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经营者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二是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常见的有股权收购、业务收购、新设合营企业等;三是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

什么是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通过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当经营活动、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手段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实施经营者集中: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对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的修改亮点

1.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上升为法律规定。

2.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法律上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地位,该制度从过去一种政策性规定上升为法律,成为政府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必须进行的一个法律程序。

3.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制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4.完善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则,增加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完善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规则,增设“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定。

5.完善经营者集中管制相关规则,完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增加审查期限“停钟”制度,引入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6.明确打击行政垄断,引入约谈制度,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涉嫌行政垄断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7.大幅度提升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特定人员的责任,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法律责任体系。

典型案例

1.某省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和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两家公司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双方达成并实施了关于统一两家公司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口头协议,约定于2018年2月1日、9月21日下辖换气站(点)执行新约定的销售价格。为保障上述调价通知实施到位,2018年8月22日,两家公司同时印发《送气工安全规范经营管理规定》等文件,对各自下辖的换气站(点)和送气工经营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低价,如有违反将予以罚款、没收保证金、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罚。2023年5月11日,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175.59万元。

2.某省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该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卡莫司汀注射液价格,从100元—245元/支提高至最高1680元/支,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卡莫司汀注射液短缺,患者用药成本大幅提高。2023年3月14日,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772.13万元。

3.某省城市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

2021年8月6日,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与某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签订BOT合同为由,通过印发通知等方式,要求有关县区政府和下级相关单位对其他企业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各区环卫部门督促辖区各餐饮企业与某生物能源系统有限公司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当事人未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未经公平竞争审查、违反审查标准出台上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排除、限制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当地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市场的竞争,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某公司收购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2021年3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某公司收购某集团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2022年3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给予该公司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供稿:反垄断处

审核:应急宣传处

2023-12-24

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