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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违章停车】占用应急通道被罚,法院:可停,但不能违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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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松月

编辑|松月

众所周知,高速公路上的应急通道是用来紧急救援和紧急回避的通道,正常车辆不得进入。

而在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了一起大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突发意外,将车停在应急通道,却被交警处罚的案件。

事后,大货车司机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法庭驳回诉求,并维持交警部门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

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紧急回避却被罚

去年4月,大货车司机杨某在某条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货车的刹车失灵了,轮胎也出现了故障。

于是他赶忙将车停在了应急通道上,并准备下车去检查。

谁知,停车还没过两分钟,就遇到了刚好在附近巡逻的交警。

交警发现停在应急通道上的货车,既没有亮着危险警示灯,其后方也并没有放置三角警示牌。

于是认定货车车主杨某是在违规占用应急通道,并让杨某下车接受检查。

交警通过检查杨某的驾驶证,发现他的驾驶证已经扣满了12分。

于是现场对他作出罚款200元,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现场作出处罚决定后,又带杨某回交警大队,向他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他在上面签字。

可杨某向交警解释,自己在行驶路途中突然发生意外,无法继续前进。

为了避免给更大麻烦的出现,而选择停在应急通道上,没有触犯法律。

反倒是交警在现场对他作出处罚决定,但却要回交警大队签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认为这不符合程序。

于是,他便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并未通过。

万般无奈的杨某,只好一纸诉状,将交通部门告上了法庭。

法庭判决杨某败诉

经过法院的相关调查和取证,一审时法院认为杨某确实存在违章停车的情况,交警大队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交警大队现场对杨某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带杨某回交警大队让他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的行为也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杨某败诉,并维持交警大队对他所作的行政处罚。

但杨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他坚持认为自己是出了意外才将车停在应急通道上的,属于“紧急情况”停车,交警不该对他进行处罚。

二审时,法院再次特意对当时交警大队的执法记录仪和当时的路面监控进行了调查。

据执法记录仪显示,交警在到达现场时,杨某既未打开货车的双闪警示灯,货车后方也并未放置三角警示牌。

据路面监控显示,杨某的确是在将车停在应急通道上后的两分钟不到,被巡逻的交警发现的。

因此,法院二审认为,杨某的停车行为确实属于违章停车,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此案一出,便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有网友认为,杨某的停车行为是情有可原的,交警不该对他进行处罚。

也有网友认为,即使杨某发现了车出现故障,停在了应急通道上,但他并未做出任何警示行为,被交警发现,应该对他作出处罚。

那么,杨某将车停在应急通道上该被罚吗?交警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吗?

车辆出现故障可以停在应急通道上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出现故障无法继续行驶,还可能会出现危及车内人员安全的行为,则机动车可以占用紧急车道。

此案中,杨某的货车确实发生了刹车失灵和轮胎故障,的确无法继续前进,并且这些故障极有可能会对杨某造成生命威胁,因此,杨某不得不占用应急通道,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杨某将车停在应急通道上后并未做出警示行为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必要时迅速报警。

但在此案中,确有证据证明,交警在到达现场时,货车的双闪警示灯既没有亮着,货车后方的150米处也并未放置三角警示牌。

杨某不开警示灯或者不设置警示牌,这种行为是非常危险的,很有可能造成后方车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不能及时避让而造成连环交通事故。

因此,杨某的停车行为属于违章停车,他将车停在应急通道上后并未做出警示行为也违法了。

交警的执法行为合理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杨某违章停车是既定事实,交警现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再让杨某签订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合乎规定。

因此,交警的执法行为在程序上是合理合法的。

在高速公路行驶车辆突发故障时,千万不要慌张,一定要谨记在车停到应急通道后,做出警示行为。

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也是对他人生命的负责。

2023-12-24

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