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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后偷偷转卖名下的宝马车,拒执犯罪被判刑|“最强强制执行措施”第四辑(2)



2019年9月3日,这一天对阿燕(化名)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还有三天就是她的生日了。而那一天也是她被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裁判生效的日子。

庭审那一天,她多次回头望了望自己身后,她的家人并没有到现场。整个过程她几乎都低着头,阳光将她消瘦佝偻的背影拉长,下午四点的余晖洒在她脸上,依稀可见未干的泪痕。

01

曾经“配合”的被执行人

几年前,阿燕因为一次机缘巧合做起了微商,短时间里,她从一件代发、小代理逐渐成为微商大咖。但随着生意做大,阿燕的欲望也不断扩大,囤货越积越多,之后便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开始向身边朋友借钱。

2019年3月,阿燕因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归还阿红(化名)57万余元及利息,经法院调解需归还阿周(化名)20万元及利息。但法律文书生效后,阿燕一直未及时履行债务。两申请人于2019年4月和5月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执行干警并未发现阿燕账户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出后,阿燕表现得十分“配合”,屡次主动报告和配合法院调查财产。对于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阿燕填写“所有房产已全部还债”,也一直表示自己已经没有钱和其他任何财产,仅剩余价值40多万元的护肤品。

每一次财产申报和调查,阿燕都信誓旦旦,一副“拖欠借款”非我本意的样子。

02

信誓旦旦的背后却是拒执

可就在这之后没多久,一个线索引起了执行干警的重视。申请执行人阿红代理律师向法院反映了阿燕转移名下车辆的线索。

为什么法院查不到阿燕名下车子的线索?

阿燕所说的

财产用于偿还全部债务又是什么情况?

执行干警开始辗转于车管所和阿燕经常居住的地方,进行现场调查和走访。

事实的真相随着调查的深入逐渐清晰了起来。

原来,阿燕将自己名下一直使用的宝马车辆在裁判生效后的几天内便转卖给了第三人,但所得款项分文都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上述情况后,执行干警立即与阿燕联系,这一次,阿燕还是非常“配合”地来到了法院。

“我卖房卖车是为了还钱,但是我不是还给他们,还给了没有起诉我的那些人!”起初阿燕一直不断否认自己转移财产的事实,坚持说是为了还个人债务。

可一切似乎发生地都太“巧合”。

“裁判生效后没多久就卖车,有履行能力也未偿还债务,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你知道这已经涉嫌犯罪了吗?”

阿燕呆住了。最终在事实证据面前,阿燕如实承认了转移财产的事实并不断表达了后悔之意,“但我真的是为了还别的债务,我不知道会这样”。

鉴于阿燕的上述行为,执行干警将其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03

她说因为生活太难所以选择逃避

“每天早上一睁眼,各种利息、信用卡还款额就不断在增加,这样的困境让我喘不过气”,阿燕哭着说,“我太难了。”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本来可以重头再来,可她为了避开“难”选择了逃避,如今要为自己当初的行为“买单”,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一切都追悔莫及。

“现在房车都没了,家人连开庭都没来,我可以用货物抵债吗,我错了……”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燕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生活难吗?挺难的

成年人的世界,本身就没有容易二字


但逃避从来就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活着,信这个字太重要

对己自信,取信于人

这场逃避,她以为逃开了“难”

没想到是输掉了自由,更误了人生

普法笔记

被执行人阿燕“假”配合真逃债,弄巧成拙,受到法律惩处。

本案的核心要义主要有两点,一是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中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的适用规则。阿燕在裁判生效后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转卖,所得款项没有用于偿还债权,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犯罪。二是阿燕多次提及 “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以还债来使其行为合理,实际上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阿燕行为是“个别清偿”行为,在多个债务并存的情况,债权人具有平等受偿权,阿燕的偿还行为并不合理;债务人恶意转让资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并且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即使是多份执行依据并存的情况下,也不能仅就部分生效裁判进行偿还履行。

这个案例还提示了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如果申请人在诉讼阶段及时对阿燕的车辆等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也就限制了转卖的可能,即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自己的债权,也能及时有效地阻止了阿燕因此走向犯罪的可能。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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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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