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一份符合法律要求的购车协议?,如何写购车合同协议书

车辆事故法律指南来了

无论上班出行还是旅行游玩,一旦发生车辆事故必将带来各种法律问题。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会造成哪些后果,停车后车辆发生损害应该如何索赔……相信今天这四个案例会带给您一些启示。

  案例一

  出事后没马上报警 保险公司还赔不赔

  2022年,陈某驾驶登记在赵某名下的轿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相关人员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将事故车辆留在现场,自己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并于第二日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经查,涉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鉴定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且投保人已在投保声明下方签章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其应当知晓该免责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根据相关资料记载,事故发生后,陈某及乘坐人的伤情并未严重至无法报警的程度,其未报警离开事故现场无合理性和必要性。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二日,陈某才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超出了合理期限;赵某亦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及时报案的通知、协助义务,属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形,违反了保险合同中“及时通知保险人”的约定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

  停车场内车窗被砸 证据不足只赔车损

  2021年,李某将车停在由甲公司经营管理的收费停车场。当天取车时发现车辆右后车窗被损坏,车内物品被盗,李某立即报警。同日,辖区派出所出具受案告知书。后李某将被损坏车辆送至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产生实际维修费用500余元。李某与甲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为停车场的经营者,李某将其汽车停放在该停车场,并向该公司交纳停车费,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该保管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甲公司作为保管人,应妥善保管李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害、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李某主张甲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500余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主张的车内物品被盗产生的损失,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具体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在本案中,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没有及时报案,保险不赔于法有据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姜永涛

  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的责任从抽象的危险保障承诺转化为具体的给付或赔偿保险金责任,及时知悉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险人利用专业技术优势及时协助避免损失扩大以及及时查勘定损、理算和确定损失数额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事故发生后,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已发生非常重要。案例一中,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及时报案的通知、协助义务,属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形,即违反了双方保险合同中“及时通知保险人”的约定义务,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案例二中,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而有偿保管是商业行为,保管人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无论保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最后支持了车主有证据证明部分的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案例三

  外来火种引燃车辆 这种情况谁来担责

  管某开车带孩子出门游玩,到达目的地后,管某将车辆停在了路边的停车场。停车场进出口的岗亭内无人,但有车牌识别和自动计时收费系统。管某离开后不久,车辆突然燃烧。消防部门赶来灭火,火势没有蔓延,管某的车辆损坏。后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管某车辆起火原因是外来火种引燃绿化带然后引发车辆火灾。管某以停车场未履行保管合同为由将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车损评估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运营公司未对停车行为约定为保管行为或订立保管合同时,停车场与管某间应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基于运营公司未在事发地点安装监控设施,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巡逻,导致车辆在其公示的停车时间段内被烧毁,运营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管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停车场运营公司赔偿管某车辆损失赔偿及车损评估费共计19万余元。

  案例四

  被撞孩子主动离开 司机误会不算逃逸

  李某驾驶机动车缓慢沿道路行驶至某小区门前道路时,小学生王某与朋友追逐打闹从李某的车辆前经过并接触倒地。李某下车查看时,王某已起身与朋友迅速跑入小巷中,不见踪影。李某误以为王某系自行摔倒,于是离开现场,并未报警。后王某监护人报警,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该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监护人将李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王某受伤与李某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李某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肇事逃逸的故意,亦不存在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肇事逃逸,故不适用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3万余元,李某赔偿王某1000余元。

  法官说法

  停车场存在重大过错应赔偿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三级法官 张可

  在选择停车场时,应注意停车场公示牌标识。案例三中,仅收取车位使用费的停车场提供的是车位的有偿使用服务,并不承担保管责任。因为车辆进入停车场时,未向车主发放凭证,车主未向停车场交付钥匙,停车场的运营公司对车辆并没有管理义务。车主与停车场的运营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并非保管合同关系。

  因此,车辆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受损,车主应留意停车场的经营者是否安装监控设施,是否有工作人员进行巡逻等行为,用以判断停车场的经营者是否履行了最基本的安全管理义务。如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如本案中,车辆被烧毁,经营者应对受损车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中,车辆在投保商业保险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载明,对于“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造成的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予赔付”。在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时,法官会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看,本案中行为人仅存在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但不具备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并不能当然认为其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

  另外,还要提醒广大车主,在发生事故时应第一时间报警、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无法认定而被拒赔。

(来源:辽宁法治报)

2023-12-06

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