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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经验】自己的车辆被别人开走多年,还能要回来吗?

本案是2022年代理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网上找到我,案情比较简单,登记在当事人名下的车辆,于2013年被被告开走了,被告拒绝返还,理由是案外人郭某(当事人的丈夫,被告的前夫)已经将车辆赠予给了自己,当事人中间联系过被告返还,还报了警,但是被告认为车辆是郭某对自己的离婚补偿,不需要返还。

一、诉讼目的

本案的车辆价值不高,车辆现在仍由被告本人使用,并且有多起违章的信息,当事人很担心法律风险,所以,当事人起诉目的有两个:

一是自己的财产被他人占有多年,并且拒不返还,内心气不过。

二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被他人使用,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1.车辆是否需要返还?2.是否需要支付占有期间的车辆使用费?

三、被告观点

被告认为车辆不需要返还,理由是:1.本案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2.被告属于接受郭某的赠予,已经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基于1、2点理由,自己属于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无需支付车辆使用费。

四、我方观点

1.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依据《民法典》第196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系登记的机动车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况,因此,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

2.被告系无权占有原告机动车,并且将机动车开走之日就应当知道机动车权利人是原告,被告属于无权占有,具体为恶意占有,被告应返还机动车,并赔偿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235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238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以及第459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

第一,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明其有权占有机动车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如果认为其有权占有机动车,应提供相应证据,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被告在接受赠与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被告认为李四将该机动车赠予给自己,被告依然属于无权占有里的恶意占有。

被告对车辆登记信息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法律和常识,接受赠与一方在接受赠与前有义务对车辆所有权归属进行核实,更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明知自己是原告配偶的前妻,其理应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被告在未审查车辆登记权利人的情况下,盲目接受赠与,明显构成恶意占有。

第三,该赠与行为也符合《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属于全部赠与无效。

因此,从权利的归属上,本案机动车登记权利人是原告,被告在2013年12月份将机动车开走时,就已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系无权占用机动车,但一直拒绝归还。从占有的性质上,因被告在开走机动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的权利人,被告为无权占有,且属于恶意占有,按照法律规定,恶意占有人应当向权利人赔偿造成的损失。

损失金额如果按照当地租车费用计算,每天至少在100元以上,基于损失填补原则,贵院可以参照以机动车贬值金额为基础确定损失,具体见原告提供的汽车交易网站公布的汽车价格。

五、判决结果及启示

法院认为车辆需要返还,但是对于赔偿车辆使用费不予支持,但是说理非常模糊,一笔带过,这样说理可以防止当事人上诉,毕竟多说多错,少说少错。

对于本案,可以得到的启示有很多。

其一,当事人维权的时间太晚,距离车辆被开走到起诉之日,足足有9年时间,法官内心会产生怀疑,为什么9年才来起诉,是否原告当初对于车辆开走是知情的,并且是默认同意的。

其二,当事人在9年的时间里,从未提出过返还车辆,当事人和我说中间催要过,也报过警,但是没有留下任何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是在积极主张权利。

其三,对于恶意占有人,法律只规定赔偿损失,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我建议按照租车标准或者车辆贬值标准确定时,法官拒绝接受了该观点,但没有任何说理。

在诉讼领域,理论和现实还是有差距的,书本上的知识一定要学习,这是律师最基础的工具,但是也依然要有足够的实操经验,另外,即使你的说理很充分,最终也要看审理的法官是否接受,法官会受自身经验的限制,以及他自己对公平有怎样的理解,对案件胜诉与否起着很关键的作用。

本案的处理依然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车辆得到了返还,可以有效防止车辆在被告手里,日后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

仲光明律师,专利代理师,就职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

①民商事争议解决。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抽逃出资纠纷等。

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目的是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减少企业因法律纠纷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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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