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择求租北京牌照车而不是自己购买?,

北京“租借车牌”借名买车,谁才是车辆真正主人?


【摘要】“租借车牌”借名买车,一旦发生纠纷,在借名人支付购车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情况下,背后的借名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关于支付的租金或使用费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都有过错的,由法院根据指标占用时间、约定金额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应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1 案情简介

张三因自己没有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于是找到好友李四,从他那里借得闲置车牌。张三以李四的名义与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由张三使用汽车,张三每月将车贷打给李四,再由李四还贷。后二人关系恶化,张三要求李四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李四拒绝,张三将李四诉至法庭。

2 法律分析

“借名买车”,是指为了规避购车指标调控政策,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车辆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归借名人所有,且由借名人支付购车款并占有、使用车辆的行为。

“借名买车”行为中一般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其一是被借名人(购车指标所有人)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二是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就购买车辆的款项支付、权利归属、事故赔偿等事项进行约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两重法律关系中涉及三方主体,即借名人、被借名人、汽车销售方。

3 处理意见

(一)因规避政策借名买车,买卖合同无效

司法实践中,以“借名买车”为由发生的民事纠纷,认定买卖合同效力是确认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前提。而对于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理由是“借名买车”扰乱了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果有过错还需要赔偿对方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种情况与合法的代理行为形式上是类似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李四获得张三的委托授权,代张三签订购车合同,同时由张三支付车款,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的协议有效

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关于借用他人名义购车并办理车贷,由借名人还贷的协议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危害公共利益,属于有效合同。如果借名人违约不偿还车贷,被借名人有权要求借名人按期转款还贷。

(三)车辆的占有使用人享有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车辆作为特殊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未经登记仅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具有确认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使车辆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法院有可能仍然认定借名人是车辆主人。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购车款项的支付情况以及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从而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

4 各方风险

(一)被借名人的风险

1.借名人占有使用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作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2.被借名人作为车辆登记权利人,有责任偿还车贷,如果借名人中途断供、拖欠贷款,被借名人很有可能需要继续偿还贷款。

(二)借名人的风险

1.由于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无法及时对他人将车辆出租、转卖作出应对,后续追回难度高,成本高

2.当被借名人因为民事诉讼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其名下的财产都会被查封扣押,包括实际由借名人还贷的车辆,一旦被拍卖,如果申请执行人不知道借名买车行为,属于善意第三人,借名人将落得人财两空。

3.即使借名人可以提起诉讼,但仍然面临败诉或胜诉后对方无财产可执行的风险。

(三)卖车人的风险

对于汽车销售方,如果明知或积极促成“借名购车”,其与被借名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并且由于对合同无效存在较大过错,可能因此造成自身的财产损失,如定金损失、返还车辆的部分折旧损失等。

5 典型案例

孙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原告孙某欲购买车辆,因其贷款受限,以被告李某名义在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涉案车辆定购协议,车辆含税总价为9万元。孙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转账3万元,用于支付购车首付款等费用。同日,以被告李某名义在贷款公司办理贷款。

2019年7月涉案车辆办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所有人为李某。2019年7月至2021年8月,孙某按月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用于车辆贷款还款。涉案车辆购买后一直由原告孙某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2022年2月,孙某提前清偿全部剩余贷款,随后孙某要求李某将车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一直拒接电话,故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虽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但不能据此确定被告对车辆拥有所有权。从涉案车辆的首付款及车辆贷款等有关费用均系原告孙某支付以及车辆自购买后一直由孙某使用、保养等事实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孙某,故对于原告请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资料来源:http://www.njgcfy.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gcfy/ggdy_2_mb_a2022062943348.html)

6 律师提示

“借名买车”有风险。身份证、银行卡要妥善保管,出租、出借身份证都是违法行为,轻则有经济损失,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但如果已经发生纠纷,一定要保存沟通过程的相关证据,避免在法庭上处于被动。对于借名人,保存好银行汇款凭证、出资凭证等,证明车辆是自己买的。对于被借名人,保存好证据,督促借名人及时投保车险,避免因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2023-11-03

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