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牌照怎么办理,电动车上牌照需要怎么办理?

如何给电动车上牌

第一步电动汽车牌照怎么办理:备好这些证明和材料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购车发票或收据遗失的,车辆所有人应向原购车厂商要求补办。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居民,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居住证》待办凭证。

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和《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车辆所有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业务。代办人代为申请车辆登记上牌时,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二步:合理安排登记时间

《暂行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时间为准),车辆所有人必须在6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就近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点办理,超过上述期限的,交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登记。

《暂行办法》实施后购买的列入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合格《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以发票时间为准,必须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步:就近办理登记手续

交管部门在全市设立了30个电动自行车固定登记点,车辆所有人可就近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登记点办理登记(详见右表)。也可登录交管局官方网站查询。

1、下载“12123”软件,点开其首页,选择“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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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选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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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新车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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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基本信息——“注册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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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填写“车辆信息”——车管所、号牌种类、车辆凭证、合格证编号、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所有人、联系方式、可选号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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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一步确认后,即可等待“预选号牌”的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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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可以的、

  外牌转沪牌过程,供参考:

办理外省市机动车(转籍)转入手续

一、办事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2、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3、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4、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5、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7、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8、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9、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10、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11、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12、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文后的有关说明):

(一)办理转移登记的提供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档案。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入本市的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六)《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

(七)交验机动车。

(八)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九)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理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三、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携带符合转入条件的《机动车档案袋》、《机动车登记证书》及相应凭证至2号楼8号窗口办理。
  

(二)审核完毕后,到西区车购税征收所(曹杨路1040弄1号三楼)换税单。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四)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或影像件)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背面,到2号楼12号窗口确认机动车。
  

(五)到2号楼8号登记审核窗口提交上述资料进行登记申请,领取《待办单》。

(六)凭《待办单》到1号楼21 - 24号窗口等待选号,选号完毕后在25号窗口确认车辆牌号,等待领取《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七)付牌证,检验等费用,凭付费凭证及《发牌通知单》到1号楼16 - 18号窗口领取机动车号牌。
  安装号牌,车辆需拍两张照片到1号楼26号窗口制作《机动车行驶证》,并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注册登记完毕后,请认真查阅《上海市机动车登记表(副表)》上内容是否正确,并将此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
  

四、收费标准:

(一)牌照费:汽车100元/副;摩托车70元/副 计价格(94)783号

(二)行驶证:10元/本 计价格(94)783号

(三)登记证书:10元/本 沪财预(2001)96号

(四)固封装置:4元/套 计价格(94)783号

(五)检验费:汽车80元/辆;摩托车40元/辆 沪价费(94)28号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六、办结时限: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办结。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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