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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新认证下行车记录仪安全性要求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2022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3.19亿辆。汽车走进千家万户,行车记录仪也随之成为车辆标配。然而,由行车记录仪引发的事故也经常见之于媒体报道,轻则冒烟、起火,重则车辆烧毁、人员受伤。

本文将从最新发布的2部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和GB 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最新公布的强制认证政策等几个方面来介绍行车记录的安全性设计及评估要求。

2022年7月19日,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全面实施。该标准修改采用的是IEC国际标准IEC 62368-1:2018,将替代GB 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两项标准。此前,这两项标准一直被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作为检测依据,因而新版的GB 4943.1-2022也将继续成为CCC认证的依据。行车记录仪作为音视频产品其安全性需要满足GB 4943.1-2022的要求。

GB 4943.1-2022将常见的电击、着火、有害物质引起的伤害、机械引起的伤害、热灼伤、辐射等能量危害分成3级,在不同级别采用不同的防护措施。对于行车记录仪而言,最主要的危险就是着火。

行车记录仪一般使用锂离子电池,而锂离子电池具有着火的风险。GB 4943.1-2022增加了多项对电池的要求,尤其是没有温度保护的电池产品将不能满足标准的要求。由于锂离子电池的材料特性无法完全避免起火的风险,因而GB 4943.1-2022规定带有锂离子电池且功率大于PS1(亦即大于15W)的产品都需要防火外壳<1>

由于行车记录仪往往由车载电源适配器(车充)和电池同时供电,其功率之和远远大于15W,因而行车记录仪必须要配备V-0级以上的防火外壳。而从已经发生的行车记录仪起火案例来看,外壳材料阻燃要求往往达不到要求。

行车记录仪起火,主要是由锂离子电池引起。锂离子电池由于使用了有机材料体系,容易发生剧烈的氧化-还原反应,亦即起火、爆炸。从源头上提高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性,将有效降低行车记录仪起火的风险。

2022年12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GB 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发布。GB 31241-2022是以2014年首次发布的GB 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为基础进行修订。GB 31241-2022规定了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在正常条件、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滥用及故障条件下的安全性<2>

那么,行车记录仪电池是否适用于GB 31241-2022呢?一般意义上认为GB 4943.1-2022范围内的产品都属于电子产品。由于行车记录仪适用于GB 4943.1-2022,因而行车记录仪属于电子产品。GB 31241-2022规定便携式电子产品为“不超过18kg的预定可由使用人员经常携带的移动式电子产品”,不管是从18kg、还是从“可携带使用”两个条件上看,行车记录仪都属于便携式电子产品,因而其电池适用于GB 31241-2022。

此外,GB 31241-2022规定“对于在车辆、船舶、飞机上等特定场合使用,以及对于医疗、采矿、海底作业等特殊领域使用的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可能会有附加要求。”可见,对于行车记录仪这种在车辆上使用的产品用的锂离子电池,需要先满足GB 31241-2022的要求。

行车记录仪电池需要满足GB 31241-2022规定的电池、电池组的电安全和环境安全要求,包括短路、过充、挤压、振动、冲击等试验要求,同时也要满足外壳阻燃、保护电路等要求。这也就意味着,行车记录仪电池需要满足GB 31241-2022的要求才可以使用。

此外,GB 31241-2022中规定“对于充电限制电压和最大充电电流或最大放电电流的乘积超过15 VA的电池组,其封装所使用的材料,应能限制火焰的蔓延”。其中“电池组的外壳应使用防火防护外壳,外壳应是不低于V-1级的材料或能通过附录F的试验。”

GB 31241-2022中还规定“对于没有外壳、导线等材料的样品,相应材料的阻燃要求不适用。对于没有外壳的样品,需要由整机提供防火防护外壳。”一般的行车记录仪电池自身都没有外壳,这就需要行车记录仪整机提供防火防护外壳。GB 31241-2022中的该项要求与GB 4943.1-2022中关于防火防护外壳的要求相呼应,且基本要求相互协调。出现两个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应选取较严的阻燃要求。

中国强制性认证(CCC)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并将原来的“长城CCEE认证”和“CCIB”认证统一为“CCC认证”。CCC认证第一批产品目录中就包含音视频设备。

尽管行车记录仪作为音视频设备一直属于GB 8898-2011《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及其替代标准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范围内的产品,但是在我国发布的C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并无行车记录仪,所以严格意义上行车记录仪不能申请CCC认证。

但是,由于行车记录仪具有视频播放功能,部分产品曾以“音视频播放器”作为认证备案名称,以“行车记录仪”作为销售宣传的名称,并申请CCC认证。近年来,随着CCC认证目录调整,音视频播放器,尤其是Ⅲ类音视频设备逐渐调出CCC认证目录,行车记录仪产品已经不能再申请CCC认证。

2022年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将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0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对锂离子电池实施CCC认证。

对于行车记录仪产品而言,由电池引发的着火是其最主要的安全问题。因此,管控住电池的安全性也就抓住了行车记录仪安全问题的本质。对行车记录仪整机不实施强制认证,而对其电池实施强制认证,既为生产企业减轻了负担,又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已发布的文件看,对于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现阶段先行对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开展CCC认证;对于其他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CCC认证。

本次的目录调整,对于电池是否属于CCC认证产品的界定,与其整机产品是否属于CCC认证范围无关,而只取决于其整机是否属于便携式电子产品。例如,对于数码相机,尽管其整机不是CCC认证产品,但是其锂离子电池需要通过CCC认证。与之相似,尽管行车记录仪自身不是CCC认证产品,但是其电池属于CCC认证目录范围之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0号文”相关要求,自2024年8月1日起,相关锂离子电池“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同时按照《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的安全负责。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今后行车记录仪企业、电池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不仅需要严格按照GB 4943.1-2022和GB 31241-2022,还需要按照GB 31241-2022对行车记录仪电池申请CCC认证。同时,如果消费者购买的电池没有通过CCC认证或者不符合GB 31241-2022,那么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王莹等.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2.

<2> 何鹏林等.GB 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2.

本文来自《产品安全与召回》2023年第3期,转载请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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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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