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电动车上牌照需要交哪些费用?,

电动车主请注意,长沙75个点启动“两车”上牌,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附近?

在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

因其经济便利、节省体力的特点

赢得部分市民的青睐

很多有车一族家中

也常备了电动自行车

自2019年4月15日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以来

很多市民都在关心

自己买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标准

能不能上牌上路

各位“骑手”请注意电动自行车上牌它来咯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车(以下简称“两车”)管理,全面治理路面交通秩序顽瘴痼疾,规范“两车”行停秩序,并逐步建立源头治理与长效管理的工作机制,着­­­­力营造良好交通、治安环境,自3月23日起,在长沙在城区全面启动“两车”登记备案及上牌工作。

如果您不清楚自己的车辆是否符合上牌规定

可以保存这张图片来进行鉴别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管理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长沙公安交警已于2020年1月启动针对企业的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3月23日起启动城区75个上牌点,针对城区市民全面启动“两车”登记备案及上牌工作。城区75个上牌点中含社区上牌点68个,负责城区电动车(黄色牌照)上牌工作,车管分所上牌点7个,负责城区电动自行车(绿色牌照)上牌工作,四县市区 “两车”的上牌登记工作由辖区交警大队另行安排。

芙蓉区

天心区

开福区

雨花区

高新区

车管所

是时候给自己的爱车

领取一块专属牌照啦

那么去上牌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接着往下看

可不要跑冤枉路哦

01 上牌登记所需资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均须到公安机关进行上牌登记(包括原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换领号牌)。

(二)凡是申请上牌登记的“两车”车主,携带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车辆来历凭证(发票或盖章收款收据),若申请电动车(黄牌)登记的车主合格证、来历凭证遗失的,可由车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应证明,前往上牌登记点进行上牌登记。原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换领号牌的,携带身份证、原行驶证和号牌到车管所办理。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每台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车只能拥有一块合法号牌。长沙交警在“两车”上牌登记工作过程中,不会强制要求车主购买治安防盗服务以及购买保险,但鼓励车主自主选择防盗或保险服务。

02 上牌登记流程

1、车主自行下载“湖南省电动自行车APP”;

2、在APP上先行录入人员、车辆信息,拍摄车辆照片及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合格证上传,然后再将车开到上牌点验车;3、上牌点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查验确认,并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中审核上传的所有信息无误后,编发号牌,产生电子行驶证

4、安装号牌完成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长沙电动车登记备案及上牌工作计划于2020年10月31日基本完成,届时长沙交警将启动“两车”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专项整治,并且探索启动“两车”违法(闯灯、越线、逆行、搭载多人等)电子抓拍,进一步规范“两车”的行停秩序。

03 关于《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进一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的概念及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的源头管理和路面秩序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

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向上滑动启阅)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两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科学、系统规划城市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工作。

市交通、城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可以限制、禁止摩托车和其他车辆的通行。具体道路、时间、车辆种类等,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资料,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临时编号,发放编号牌和行车证。按规定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本市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使用过渡期内的备案、临时编号等事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业务。

第七条 本市市区内实行电动车总量控制制度。具体措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制定。

第八条 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登记上牌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行驶证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行车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发放行驶证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三)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四)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

(五)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接听手机、戴耳机;

(六)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电动车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安装在车辆正前方;

(七)随车携带电动车行车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

(八)不得加装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的装置;

(九)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六周岁至十二周岁且身高不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的人员。

(十)禁止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从事客运经营。

第十一条 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含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同)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号时,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行人先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

第十二条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和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政府有关部门已划定指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

禁止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在交叉路口、公共汽车站、医院及学校门前、公共广场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和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能达不到规定驾驶年龄的,可以依法查验驾驶人年龄,驾驶人应当配合。驾驶人不能当场提供年龄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当事人提供年龄证明并达到驾驶年龄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十四条 在市区内限制货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市区内实行分区域限时货运制度。货运机动车确有需要在禁行时间、路段内行驶的,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五条 驾驶货运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通行的路段、时段行驶;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及其他装置;

(三)不得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

(四)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摩托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十七条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

(一)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二十五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零点三米的;

(四)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五)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

(六)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接听手机、戴耳机的;

(七)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十)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一) 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随车携带行车证、行驶证的;

(十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

驾驶人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

第十八条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驾驶,处以五十元罚款,并通知其监护人接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驾驶,处以五十元罚款,并通知其家属接车。

第十九条 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

(一)驾驶加装有固定遮阳遮雨装置、电瓶等妨碍交通安全通行装置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的;

(四)驾驶电动车搭乘未达到六周岁、超过十二周岁或者身高超过一百五十五厘米人员的;

(五)电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

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予以收缴;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伪造的电动车编号牌、行车证;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条 货运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或者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及其他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车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的;

(二)违法扣留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三)使用被依法扣留的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对陈述和申辩的当事人加重处罚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市市区以外具备实施条件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常见的电动摩托车处罚标准和依据:

04 上牌登记相关热点问答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的定义和区别?

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现行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如下:①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②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5公斤;③具备脚踏行驶能力;④前后轮中心距离不超过125厘米;⑤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60伏;⑥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400W。

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两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应具备的条件?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经国家强制CCC认证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电动车设置临时过渡期制度,电动车所有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购买电动自行车后,什么时间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另:2020年2月13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车,应当在2020年8月13日前办理注册登记或者临时注册登记。

原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已备案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2020年8月13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更换新的号牌或者临时号牌。

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遗失的怎么办?

办理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绿牌)的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遗失的需找经销商补办;办理电动车临时号牌(黄牌) 的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遗失的,可以由车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相应证明。

办理上牌登记确认车辆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绿牌)时应实车确认打刻的十五位车辆整车编码是否与合格证上一致,国家强制CCC 认证证书编号,是否具有脚踏功能,如有疑问,还应确认车辆尺寸(高度小于1100mm,前、后轮距小于1250mm,鞍座长度小于 350mm),整车质量(小于55kg),车速限制(小于25km/h)。

办理电动车(黄牌)登记时应确认打刻的车辆整车编码是否与提交的合格证或证明材料一致,如果车辆整车编码锈蚀,若能识别部分字符且车辆整车编码无明显人为篡改的,视同合格。

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的定义和区别?

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现行主要技术性能要求如下:①最高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②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5公斤;③具备脚踏行驶能力;④前后轮中心距离不超过125厘米;⑤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60伏;⑥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400W。

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的两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号牌安装在哪个位置?

应当安装在车辆正后方。

电动车临时号牌和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年限?

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算。车辆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长时间为1年。逾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号牌有效期仍从第一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算,不受转移登记影响。

电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终止。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电动车临时注册登记、发放临时号牌收费吗?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电动车临时注册登记、发放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1)2019年4月15日之后购买且不符合“国标”的车辆;(2)擅自拼装、改装的;(3)提交的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合的;(4)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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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思繁

编审:杨哲

审核:肖强

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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