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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言|最高院:消费者"知假买假",仍可要求生产、销售者依法退赔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知假买假 食品安全 十倍赔偿

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已被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香肠这一事实不持异议,据此可以认定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香肠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市江宁店认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仍然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玉兔牌"香肠,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责任承担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希望利用其错误谋求利益,不应予以十倍赔偿的主张,因前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该赔偿获得的利益属于法律应当保护的利益,且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23号指导案例。

本案例原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2009)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已于2021年被修正为《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例的争议点系本案中的消费者是否为《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进行定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通常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购买者购买商品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本文的消费者并没有将购买的商品用于生产经营,因此应可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

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相继颁布后,买假索赔现象日益增多,购买者出于买假索赔目的购买商品,请求经营者进行惩罚性赔偿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变相的经营活动、是否应当支持退赔引起了社会较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2014年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修正,该条文的内容及条文序号未做改变),本条司法解释清楚表明了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者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购买食品、药品,只要是质量有问题,都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尽管这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在食品、药品领域,购买动机不影响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却仍存在不同的判决。

部分法院倾向支持惩罚性赔偿,对购买者的购买动机和频次等因素不予考量。如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豫11民终589号的案件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秋生在淘宝网上购买100g"燕真珍"燕窝,发现该商品内外包装上未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屋(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因此要求退款赔偿。上诉人(原审被告)认为方秋生购买动机是为了牟利,因此不应该支持十倍赔偿,但是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规定,购买者购买食品动机不成为销售方的抗辩理由,因此支持方秋生的退一赔十的诉求。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661号案件中,原告李海林曾两次在南湖名都大酒店处购买日本酒品,后以酒品存在核污染的可能,南湖名都大酒店销售此类酒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时该酒品属于进口产品,但没有中文说明书为由起诉,要求南湖名都大酒店退还购酒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南湖名都大酒店主张李海林不是为了收藏及赠送之用,而是出于十倍索赔的目的购买案涉酒品,故其不能认定为消费者,但本案例的审判观点是李海林购买案涉酒品的目的是否为收藏及赠送之用、其是否属于"职业打假人"并不影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因此判决南湖名都大酒店退还李海林购酒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不考虑购买者的购买动机及频次便支持退赔,主要因为购买者相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食品药品领域中,食品药品的安全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采用惩罚性赔偿可以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合法经营,更能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能维护社会稳定。

但也有法院认为购物者出于买假索偿的目的购买商品,其购买行为是为了牟利,属于变相的经营活动,如果支持惩罚性赔偿会助长其歪风,因此法院会从购买者的购买动机,购买频次,是否涉及多宗食品、药品的索偿案件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支持退赔,如果购物者明知道食品、药品是不符合标准的,仍多次购买进行索偿的,法院则不予支持。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6950号案件,法院认为原告刘秀平明知道产品是假冒的,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茅台酒,其整体具有营利性,购买商品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因此认定刘秀平不属于消费者,再结合其另有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该院对刘秀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茅台酒的主张不予采信,故对于刘秀平要求宏丰聚公司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见,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案件,仍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律师处理这类案件需充分了解当地法院的司法态度方能较为准确的把握诉讼策略。

在实务中,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生产者、经营者而言,首先,应当依法生产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次应定时检查待售商品,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最后如果面临购买者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生产者、经营者可以考虑从购买者购买频次,是否涉及多宗买假索偿案件等情况进行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真的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与生产者、经营者协商退赔;

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退一赔十"或者"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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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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