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双排仓栅式小货车如何选购?,

@建水人!这些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罪→

近年来,建水县南庄、岔科等乡镇由于农业发展迅速,葡萄、蓝莓等农产品种植规模不断扩大,吸引了大批务工人员,催生出载工务农的经济模式。然而,大部分载工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不顾安全红线,违法超员超载危险驾驶行为频发。


为从源头预防危险驾驶罪,力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近日,建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选取典型危险驾驶罪案例,把庭审搬到老百姓家门口,在南庄、岔科等危险驾驶罪频发的乡镇掀起一波“打击危险驾驶罪”热潮,带当地群众了解一名合格老司机正确驾驶的打开方式……


危险驾驶罪巡回审理现场座无虚席

快来看看到庭旁听的都有谁?

他们是

各村委会工作人员

村民代表

各类车型驾驶员

因违法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分的驾驶员




庭后法官结合当天审理的案件,向旁听人员说法释理,就危险驾驶罪的类型做了详细宣讲,并结合实际分析了犯罪危害,不仅个人会受到刑罚制制裁,造成经济损失,其家庭成员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干货已就位

几个典型危险驾驶罪案例

教你合法驾驶的正确打开方式

让你做一名合格的老司机!



无证还敢醉驾?必须严惩!

案情简介

建水县兰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于2022年10月03日21时21分许,酒后驾驶长安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建水县临安镇泸江苑小区出发驶往建水县临安镇西林小区,当行驶至建水县朝阳南路大板井路段100米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兰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55mg/100mL。

经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兰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案说法

根据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后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从重处罚



酒后驾驶与停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单你不买谁买?

案情简介

建水县曲江镇张某某,2022年11月05日19时30分许,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建水县曲江镇曲江大河河埂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河坎村路段处时,车辆左前部与吕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小型客车左前部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8.58mg/100ml。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吕某的汽车修理费。

经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案释法

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酒后驾车危害的是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无论有没有交警查酒驾,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首先需要自己来保护,不饮酒驾车,即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身负责。我们时刻要敬畏法律、珍爱生命。



“隔夜醉”也是醉驾

案情简介

建水县临安镇卢某某,2022年9月3日23时许在朋友家饮酒至次日凌晨后回家睡觉,次日9时57分,卢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建水县阜安路老五中叉路口800米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296.16mg/100ml。

经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对卢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以案释法

醉酒驾车的认定并非以喝酒与驾车时的时间间隔为依据,也不以驾驶人自身感觉是否酒醒为判断标准,而是以驾驶人血液中所含酒精含量为认定标准。个人体质、酒精代谢能力因人而异,喝酒后需为代谢酒精预留更多时间,切莫着急驾驶上路。



违法超载的苦果,你别轻易尝!

案情简介

建水县南庄镇杨某某,2021年11月29日18时驾驶小型面包车超过额定乘员9人以上,载彭某某、高某某等18人由建水县南庄镇羊街五队方向驶往建水县南庄镇方向,于当日18时9分,行驶至建岔线15公里300米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以犯危险驾驶罪对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案释法

近年以来,农业发展迅速,催生出载工务农的经济模式,为获取最大利益,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运输者受利益诱惑,严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运输务工人员。车辆超限运输处于超负荷状态,会导致车辆制动系统和操作系统等安全性能下降,如若发生事故,将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


喝“药酒”也属于酒驾

案情简介

建水县面甸镇周某某,2022年10月24日5时许饮用药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建水县城出发驶往建水县西庄镇团山村委会谢家冲村,5时30分许,行驶至245国道K1904+500米处时,被建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4.82mg/100ml。

经建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以犯危险驾驶罪对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案释法

有人认为,中药材的有效成分溶解在酒中,“药酒”只是一种药,喝上几口不至于会触犯法律,但实际“药酒”也是酒,多数“药酒”均是用高度白酒泡制,加入中药材并不会稀释酒精含量,适用之后开车同样存在危险,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律规定醉驾标准,仍面临刑事处罚



希望每一位驾驶员都能入心入脑

从案件中吸取教训

从自身做起

别再上演危险驾驶悲剧


文稿由建水县人民法院提供

编辑:高铭睎

审核:张垒

法律顾问:云南毛荣芳律师事务所 毛荣芳律师 13808775229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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