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应急车道行驶是否会吊销驾照?,应急车道吊销驾驶证怎么处罚

“不服!应急车道,凭啥不能应急停车?”法院:失察,撤销处罚

文/法言碎纸机

编辑/法言碎纸机


前言

紧急情况下,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众人只听前半句,却忽略了此规定还有一个前提:一般用于特种车辆

来自福建省的货车司机李先生,就因为没听说过这个前提吃了大亏!

案情陈述

李先生从20岁开始开货车,至今已经52岁,是一个十足经验的老司机。这天,他才刚上福建高速,还没出省就感觉不对劲。

脚底的刹车总是卡顿,似乎出了什么故障,李先生无法确定具体问题出在哪里,眼见就快出省了,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大灾祸,李先生急忙将车停在了应急车道

李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刚停下不到五分钟,就被交警盯上了!

李先生不仅把车停靠在应急车道,而且停下的第一时间就拿出路障警示牌,放置在了车辆后方的150米处,正准备仔细查看货车底盘时,突然巡逻的交警不期而至。

近期互联网总是上传一些交警的宣传视频,他们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对事出有因的司机都极具人情味儿,李先生以为自己也遇到了传说中“心软的神”。

谁知交警赶到了解情况后,竟责令他违规停车,并出具了200元罚款

原来应急车道仅用于救护车、消防车和公安执法人员追捕逃犯所用,为了保障他们能第一时间拯救人民群众于水火,这才是应急车道的意义所在。

李先生着急的辩解道,是因为货车刹车失灵,自己才临时停靠的,而且路障警示牌都支起来了,真的不是故意占用国家公共资源。

交警听闻不为所动,而是亲自检查了货车的刹车功能。但交警尝试之后发现,刹车完好无损,试了两三次也没有出现李先生所说的“卡顿”。

李先生委屈极了,刚才他开了50公里左右,才卡顿了三四次,现在试这么两三次,能试出来什么?

而且李先生接下来要在高速上继续走几百公里,这才停靠应急车道先行检修,如果是大毛病就近下高速先修理;但如果是小问题,他就继续上路。

交警的出现打破了李先生的美好幻想,现在不管货车刹车本身有无问题,在交警人员的眼中,李先生的货车刹车就是在“假装有问题”。

在交警人员的严令要求下,李先生继续驾驶货车,跟随交警的巡逻警车,就近下到附近的一个服务区。

李先生以为交警紧接着会带他去维修店,来确认货车刹车的问题。

谁知交警单方面认为,李先生可以把货车从高速道,开到眼前的服务区,其刹车一定不存在问题,之前的说辞一定是谎话。

交警不再听李先生的任何辩解,就此将其盖棺定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元

李先生作为一名货车司机,拉货跑车就是他的日常,如果不是某些技术原因,他几乎从来不中途休息。

毕竟货车司机这份工作,其送货的总路程是固定的,对于他们来说,时间可谓是争分夺秒,中途停车代表着少挣一份钱,养家糊口的李先生,绝不可能无缘无故停车。

对李先生来说,交警的判罚完全是一种诬陷!他不服!继而直接诉讼至行政复议机构,也就是比当地法院更高一级的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求一个公正判决!

以案释法

一、交警的判罚有失公允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款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性记6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0条第38项规定: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的路肩或者应急车道上停车、行驶或者上、下乘客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结合本案,交警判定李先生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看似合乎法律法规,但细究其中,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占用”,还需斟酌定义。

首先李先生是因为刹车问题,才将货车停靠应急车道,属于事出有因,并非“违法”;且当时应急车道并无特殊车辆经过,因此“占用”一词,李先生也担不起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且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所以李先生这种情节轻微的“急停应急车道”,完全不构成法条中的“违法占停”,即交警的判罚有失公允。

交警作为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一方执法人员,在既定的法规法条之外,还应该顾虑实际情况和情理,才能成就人民群众心中的合格警员。

二、李先生“不服”,应当如何维护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李先生对交警的记分、罚款不服,符合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的标准。交警作为被告登场,理应拿出证明执法公正的证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程序轻微违法的,仍然有效。因为在该情形下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交警虽然在执法时因匆忙而疏忽,并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名。但整体属于轻微违法,所以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然有效。

三、刹车究竟有无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法官认为,交警在实行判决前,并未对刹车进行正规的维修店检测,属于事实不清。在事实不明确的前提下,对货车司机的处罚未免片面。

因此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审理决定:撤销对货车司机记分的判罚,并归还相关罚款。

结语

通过李先生的亲身经历,我们可以得知:应急车道是绝对不能占用的!

不管是否存在不可抗力,而需要临时占用应急车道,最终一定会引发一系列的琐事,比如被交警询问,可能迎来“超纲”的处罚;比如被交警误判后,耽误交货的时间,影响本身的工作;

即使案件的结束像李先生一样,讨回了原本属于自己的正义。但请律师、耽误工期等等自身的损耗一去不复返,无论如何都是得不偿失。

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回到最初,像我们最初考驾照时那样,出发前绕车一周,仔细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故障。

尤其是货车司机,在检查完车身之后,还应对刹车、灯光等进行更为细致的检查,不仅如此,其车上的储存物资也极其重要,万万不要像李先生一样,需要在半路急停应急车道!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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