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汽车厂家要多久会有结果?,

汽车产品质量纠纷 - 律师实务技巧与办案指南(上)

一、汽车产品质量纠纷背景简介

有一部法律,它的内容涵盖了国民的日常生活,但民众却很少重视。关于这部法律,最高院几乎没有适用的指导案例或公报案例,《民法典》中没有它的身影,国内也鲜有专业化的律师团队,它就是1993年颁布,先后经历三次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名称对于公众来说很熟悉,因为无论从事任何职业,人们总会扮演消费者的角色。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物品,皆可统称为产品,所以《产品质量法》包罗万象,覆盖国民生活的点点滴滴。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然而,《产品质量法》却从未进入普通民众或法律学者的主流视线,因为其调整的利益关系过于轻微,社会影响力普遍微弱,所以很难引起关注。

因此,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过冷”就成了一个客观现状。20年前,美国被称为“汽车轮胎上的国家”,现在笔者敢断言,中国的“轮胎”数量一定是美国的2倍甚至3倍以上。北京2019年的统计人口是2100万,登记机动车为500万辆,平均每4个人中就有1人拥有机动车,这还是长期限制车牌登记的结果。对于律师、学者、审判人员群体,汽车产品质量纠纷这一类案件属于冷门案件、偏门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于该类型案件也相对陌生,案件核心要素的提取不容易精准,认定因果关系和责任分配时,亦可能出现一定的判断偏离。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汽车产品质量纠纷领域的律师,笔者与团队在过去五年内处理了大量复杂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在各类汽车相关的案件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此希望能够从代理人的角度,与各位读者分享一些实务心得。


二、“汽车”的含义与类型案件的通用事实

1、什么是汽车?

对于“汽车案件律师”来说,首先要搞清楚的一件事,就是要明白“什么是汽车”。什么是汽车?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搞不懂这个问题,就无法处理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汽车”是一个整体,一辆标准机动车是由超过3万多个不可再拆卸的零部件构成的。根据普遍标准,汽车的基本部件分别是发动机、底盘、车身结构部件和电气设备。发动机是汽车的动力装置,主要由机体、曲轴、连杆机构、气门机构、冷却系统、润滑系统和点火系统(柴油机无点火系统)组成,每一个系统又可以细分十几项乃至几十项之多。汽车底盘主要由传动系统、驱动系统、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组成;车身结构可分为非承载式、承载式和半承载式。车身部件包括发动机罩、车顶罩、行李箱盖、挡泥板、前围板等。电气设备由电器线束和电子控制装置系统组成。除上述基本部件外,还有许多非基本部件。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汽车”这个整体不会发生故障,产生质量问题的是其中的3万个零部件、四大基本部件、或者非基本部件。打个比方来说,一个成年人生病了,表面上我们可以说这个人生病了,但实际上,生病的是人体的某一个部位或者器官,去医院挂号以及医生诊断,也会针对某一个部位进行检查和治疗,与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的道理是类似的。

因此,明确“什么是汽车”的含义,就是律师在代理汽车案件的时候,必须明白是哪一个部件、或是哪一组部分出现了问题。律师不是汽车工程师,不需要对每一个零件如数家珍,更不需要学会独立装配一辆机动车,但是在开庭前必须向具备专业知识的汽车工程师获取涉案车辆的相关知识,获取可能出现问题零部件的知识,否则在法庭上一味强调“车子有问题”、“车子质量差”,但对于哪一个地方有问题,哪里质量不合格无法进行表述,那么很容易被对方律师以诉称内容不明确为由进行驳斥,在专业度上也很难被深度认可。


2、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通用事实

笔者所谓的通用事实,指的是至少90%的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普遍事实。万变不离其宗,该类型案件的通用事实就是“张三认为车有问题,要求商家承担责任”。张三的车可能是买来的,租来的,或是使用过的;有问题可能是车烧了,车撞了,车零件坏了,车有污染,车开不动了;要求商家担责可能是要退车,要换车,要赔偿,要补偿等。上到千万级别的跑车,下到几千元的二手车,基本不会超出通用事实的范畴。对于律师来说,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大多是自然人,见到律师的第一句话,往往都是XX律师,我觉得我的车有质量问题,想请你帮我向商家进行索赔。知晓通用事实的内核是前提,但就如同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现实中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任何一点细微事实和证据的变化,都会对结果产生影响,通用事实的意义在于搭建框架,展现同类型案件的脉络和可能伸展的方向。笔者在下文中将按照实务中代理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的全过程,为读者清晰展示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思路。


三、常见案由的选择与适用

根据前述内容,我们明白了什么是汽车案件的通用事实。为便于理解,这里将通用事实演化为火烧车案例,即“张三买了辆车,某天车起火烧毁了,希望进行索赔”为例。


汽车质量纠纷案件的案由主要分成三类:

1、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是较为普遍的一种选择,也是大多数消费者的首要选择。根据常识经验来看,当汽车出现问题后,消费者一般会先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大多数是4S店或二手车经销商,如果问题可以得到解决,自然不会有后续的诉争。实际上,50%以上的纠纷到不了法院,消费者发现车辆问题后反馈到4S店,4S店能够自行维修、调整、协商的就自行处理;遇到无法判断或解决的技术问题,4S店会向生产厂商的律师或工程师发邮件问询,厂商的法务人员会与技术人员进行商讨,书面回复处理意见或解决方案,必要时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之后再由4S店反馈给消费者。只有当消费者不接受处理意见,或不相信厂商的结论时,才会出现诉至法院的情况。根据笔者的了解,对于奔驰、大众、丰田等知名品牌来说,一般不存在遮掩事实或虚假回应的情况。因为造假的成本很高、后果很严重,而实事求是反而有利于解决问题。对于汽车而言,3万多个零部件,即使是再先进的流水线,也存在概率性瑕疵,况且目前不存在100%全机械自动化生产的汽车,很多程序必然经过人工之手,车辆存在瑕疵是概率性问题,在所难免,各大汽车品牌和生产商均有丰富的处理问题的经验和预案。

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很多情况下出于对技术的不了解,或者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无法从4S店得到满意回复的前提下,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也属常见。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会依据《汽车购销合同》与发票,要求经销商与厂商承担退车、换车等相应责任。

2、损害赔偿纠纷

与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相比,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大多伴随着人身损害与除车辆之外的财产损失。以合同纠纷提起的案由,主要是因为消费者认为涉案车辆本身有问题,但不涉及车辆以外的损失;以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案由,往往伴随着除车辆之外的多项赔偿请求。举例来说,同样是火烧车案件,以合同纠纷起诉,理由可能是车辆在无人的情况下燃烧,没有人员伤亡,诉求的主要目的是退车;以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可能是在车上有人的情况下车辆发生燃烧,导致驾驶员或驾驶员以外的人员烧伤。再拿较为普遍的安全气囊案件举例,驾驶员在行驶时不慎追尾,但是安全气囊未弹出,导致驾驶员头部发生猛烈撞击形成永久性脑损伤,此时如果依据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则不适合提出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请求,更应当选择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此时对于原告而言,主要的损失并非是车辆,而是因为车辆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

对于损害赔偿纠纷而言,原告的举证义务相对会比较高,要想胜诉,摆在原告面前有两道门槛,它们分别叫做“过错证明”与“因果关系”。侵权责任需要证明存在侵权人、被侵权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其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证明主要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是过错的一种,但原告不仅要证明过错,还必须要证明损害结果与侵权人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疑增加了举证义务。如无必要或确切依据,笔者不推荐使用此案由。

3、产品质量纠纷

除了前述两种案由之外,另一种较为常见的就是以产品质量纠纷提起诉讼,也是笔者较为推荐的案由。对于合同纠纷而言,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追加厂商和与消费者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经销商存在一定难度。不方便追加厂商或生产者可能比较好理解,这里解释一下什么叫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经销商,不是所有的车都是消费者直接走进4S店,从4S店进行的购买。有相当一部分经销商做的是“倒手”的工作。消费者到A店看车,但可能与B店签合同;也可能消费者到A店看车,与A店签合同,但是由B店收款出具发票。一旦车子出了问题,A店与B店互相推诿,均不承认自己是合同主体,那么对于法院认定责任主体来说确实存在一定的障碍。

使用产品质量纠纷的案由,首先有利于多列被告,可以一并将生产者、销售者列入,不存在主体不适格;其次是只要原告在起诉时做好一定的准备,那么在庭审中就可以合理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有力武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生产者很难针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而原告对“缺陷”产品的初步举证,一旦在形式上和外观上进行准备,让法院认为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已经穷尽手段去证明所谓的“缺陷”确实存在,那么很大可能性法院会要求生产者去证明产品没有问题,则此时案件胜诉或和解的可能性将极大的提升。


四、适用法律的选择与适用

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所涉及的适用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为原先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以及虽然不是适用法律,但是法院经常会引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规定”)。

案由决定适用法律的选择,而适用法律的选择决定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又决定了审判思路,而审判思路最终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而言,举证责任高于一切,即使是做鉴定,谁有义务提起鉴定、谁应当预缴鉴定费也是由举证分配决定的。如前文所述,合同纠纷对应的往往是《合同法》,侵权责任纠纷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纠纷对应的是《产品质量法》,而这三部法律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均不相同,审判思路也不相同,《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中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相同。

对于一份民事判决书而言,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从四级大审判人员到助理审判员,在判决内容公布前,一定会写清楚是依据XX法律与XX司法解释进行的裁判。依法裁判,此处的“法”就是适用法律与证据规定,所以“找法”对于原告代理人来说极其关键,必须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进行预先规划。


五、诉讼请求的设计和提出

前文中,我们介绍了案由的选择、适用法律的选择,那么下一步就是诉讼请求的设计。此处为何用“设计”这个词,因为诉讼请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尤其对于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而言。裁判实践之中常以稳定、安全、保守为主,尤其汽车类案件的被告都是BBA或者路虎、大众、本田、丰田这样的跨国品牌或一汽、上汽、广汽集团这样的大国企制造商。因此在提出如“赔礼道歉”、“欺诈销售”、“天价赔偿”等请求时,必须斟酌是否具备合理性,尽量不要提出明显会被驳回的请求,下列10项是常见的诉讼请求:

1.解除买卖合同

2.承担违约责任

3.退一赔三的欺诈销售责任

4.赔礼道歉

5.确认汽车存在质量问题

6.确认车辆存在空气污染

7.更换车辆

8.退车退款

9.维修车辆

10.赔偿各项损失: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失等

首先对于解除合同、退车、换车、修车的诉讼请求来说,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是较大的,因为安全,也因为消费者和经销商、生厂商相比是弱势群体。平衡这两个字,对于任何一个民商事案件来说,都一定是裁判者考虑的因素。安全的意思是判决不具有可扩大性,社会影响小;通常来说退换车或者修车,对于经销商来说成本较低,有时候还会在判项中考虑一定的车辆折旧因素,不会让企业承担过多的亏损。但笔者发现,实践中排除一些极端“碰瓷”的消费者,大多数消费者或代理律师在起诉状中,往往过于“贪心”,诉请一写的是更换车辆,诉请二写赔偿损失,诉请三写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更有甚者诉请四加上一个赔礼道歉。如此设计诉讼请求,会失于要点,不仅会让经销商和厂商进行顽强对抗,也让审判人员觉得小题大做,往往不会有好的结果,因此记住“见好就收”四个字,充分的利用好消费者的自然人地位与审判实践关注弱势、兼顾公平的特点,也是胜诉的关键。

另一种典型的案件,就是主张欺诈销售的退一赔三。笔者团队作为生产厂商的律师,过去五年遇见过不少消费者起诉退一赔三的案件,但消费者很难胜诉。究其原因,与前文中的逻辑和理由一样,除非极端的情况发生,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厂商和经销商存在欺诈的故意,明知车辆是水泡车、返修车、二手车还当做新车进行售卖,否则原告很难胜诉。实践中,生产者和经销商也几乎不敢进行欺诈销售,因为这不仅是民事责任,更涉及诈骗罪的刑事犯罪。在此类案件中,原告出于对“欺诈”的认识不深刻,往往因为举证不足而败诉,这背后也隐藏了司法机关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会无端支持消费者用此种方式谋利的心理。一台轿车10万元,如果判决欺诈销售成立,则不仅被告要返还10万元,还要赔偿30万元,并且还会对此汽车品牌的声誉产生恶劣的连锁反应,这是审判人员很难说服自己去支持消费者的。因此,如委托人要求律师主张欺诈销售、退一赔三时,代理律师必须明确是否有足以证明经销商或生产者欺诈的证据,如没有,当提醒当事人是否有变更诉请的必要。

笔者在此,推荐各位认真考虑“确认汽车存在质量问题”的诉讼请求。无论是否有人身损害,无论是否有额外的财物损失,这都是笔者认为比较妥当的案由。因为安全,因为举证责任较轻,因为各地法院裁判的尺度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判例不具有影响力。这四个“因为”决定了该诉请的价值。代理汽车质量相关的案件,切忌得理不饶人,切忌一蹴而就,要学会蚕食,学会循序渐进,要以和解的方式实现委托人的利益。首先该诉请从字面上不带有情绪,较为客观;其次,原告仅需履行初步的举证义务即可,法庭上可主张举证责任倒置,主张由厂商举证车辆没有问题;再次,要求法院确认涉案的这一辆车具有质量问题,或者这一辆车的某个部件具有质量问题让焦点更为精准,不需要考虑连锁反应或社会后果。之后如案件胜诉、法院确认了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再另行起诉赔偿损失、主张违约责任、更换车辆就较为容易了;同时,地方的经销商或生产厂商大多不愿意有败诉记录,此时和解的可能性会大为提高。


六、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从原告的角度,诉讼请求一旦落实,下一步就是陈述事实和理由。笔者的建议唯有两个字—“简洁”。起诉状一页纸最好,顶多不要超过一页半(代理词等需全面阐释的法律文书另议)。言多必失,在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笔者团队处理过上百起汽车质量纠纷案件,我们拿到任何一个案件的起诉状后,一定会打印出来,用“字读”的方式进行研究。什么叫字读?就是一个字一个字的读。目的是什么,找原告的自认与错误。请不要忘记,对于原告或原告代理律师来说,你们的对手是一群法律专家+汽车工程师+医疗专家+汽车鉴定专家组成的团队,他们将逐字逐句阅读起诉状,分析其中的或有差漏。例如车辆购买之后是否出借?购买后是否在非4S店做过保养?车辆是否进行过改装?是否有过激烈驾驶?是否出过事故等等。一旦这些事实被找到,那么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的事实,将成为被告答辩最有力的支撑。

因此,笔者建议事实和理由部分越简单越好,只要把购车+车有问题+支持诉请这三点陈述清楚即可,不要提任何无关的事实,不要做任何技术判断,甚至连适用法律也不要引用,留给法院自己引用。拿常见的火烧车案件举例: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XX型号车辆一台。2021年2月1日,车辆停放时无故自燃,《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排除外来火源,因此车辆明显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退车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七、如何进行有效的证据组织与提交

案由、适用法律、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都陈述完了,下一步就是提交证据清单。如前文所述,汽车质量纠纷案件,举证责任是重中之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案件的核心和胜负的关键。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审判人员只是法律的专家,不是汽车领域的专家,原告主张车辆有质量问题,被告主张没有质量问题,听谁的?第一看双方提供的证据,第二看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意见的内容,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站在被告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剖析,但原理是一致的,在此不做赘述。

除去鉴定意见之外,很多案件是不需要鉴定,或者车辆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对于不做鉴定的案件,原告胜诉的关键就是充分利用证据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经销商和生产商。怎么办?第一是利用原告的初步举证优势地位,让合议庭感觉到车子从常理判断确实出了些问题;第二是巧妙的利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说明,最常见的就是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第三是寻找判例,给予审判人员心理支撑。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判例没有,可以找同一法院,中级法院的判例。这样一来,如果原告刻意证明车子确实存在问题,并且该问题并非原告造成的,同类型案件其他法院也有类似的判例,那么就更容易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了。但此处还是要提醒读者一点,宁缺毋滥,谨慎举证,你们的对手远比你们经验丰富,不要被抓住漏洞。


八、结束语

本文笔者从原告代理人的角度出发,分别从案由的选择、适用法律的选择、诉讼请求的设计、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证据的组织几大方面,根据实践中代理案件的流程进行了总结,尽可能为消费者和消费者代理律师提供“一把锋利的矛”。下文中,笔者将从汽车生产商律师的角度,与诸位分享作为被告应当如何应诉,如何形成“一面坚固的盾”。笔者认为,律师只有在“矛”与“盾”的攻防过程中来回转换,在代理人思维与裁判者思维的过渡中反复横跳,才能对某一个案件、某一种类型案件形成真正立体化,多元化,全面化的观点,为当事人提供最周全的法律意见,同时争取到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本文作者

汤健翔 大成北京总部 律师

专业领域:产品质量纠纷、商业诉讼、跨境争议解决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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