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新能源车跑滴滴有哪些风险?应该如何防范?,

家用车名义投保的网约车,非运营中发生事故,商业险能赔付吗?

2021年5月,黄某向宇宙财险公司投保车损险。

2021年10月19日23时,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 保险车辆受损,黄某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共计2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黄某向宇宙财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宇宙财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黄某于2019年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 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收车回家路上。

宇宙财险公司认为,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黄某认为,事故发 生在其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故不发生效力,宇宙财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故诉至法院。

那么,到底黄某是否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法院如何裁定?

宇宙财险公司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地球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 收取保险费的多少。

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 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 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有失公平。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内,宇宙财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 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费率。

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 率高,故无论从社会常识的角度还是宇宙财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角度,营运车辆发 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更大,因而营运车辆的保费远高于家庭自用的车辆保费。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致使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宇宙财险公司,宇宙财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本案中,黄某在宇宙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表示,其在购买涉诉车辆当年注册了滴滴网约车业务,该车辆主要用于跑业务和代步。此外,黄某认可事发当日从事滴滴网约车运营20多单,但表示事故发生在收车后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距离最后一单目的地5公里左右。

根据生活常识可知,网约车业务的各笔订单之间不可能完全实现地理位置和时间的无缝对接,司机在拉完一单业务 后,通常车辆会处于巡游状态,以便等待网约车平台派发下一个订单。

虽然黄某表示事故发生在其回家途中而非运营过程中,但这无法排除其当时正处于等待下一个订单过程中的合理怀疑。即使黄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

据此,地球法院认定黄某擅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

综上所述,黄某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从事营运行为,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宇宙财险公司,诉争保险事故系因其从事营运活动造成,故宇宙财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黄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地球法院依照《保险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按 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会致使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宇宙财险公司,宇宙财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如果投保人未及时通知宇宙财险公司,则宇宙财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网约车往往会在非营运和营运状态之间进行转换,所以在涉及网约车保险纠纷的具体案件中,车辆是否具备营运性质,是否达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程 度,成为很多纠纷的争议焦点。

由网约车的经营特点可知,网约车业务的各笔订单之间不可能完全实现地理位置和时间的无缝对接,司机在完成一单业务后,通常车辆会处于巡游状态,直至接 到下一个订单。因此,即便网约车发生事故时并未处于搭载乘客的状态,也无法排除其仍可以等待并承接下一个订单的可能性,即无法以该事实否定车辆的营运性质。

所以,法院可根据车辆的运营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和认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使用性质。

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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