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如何解决雅迪电动自行车的车速限制问题?,

扶苏社会观察:如何看待时速120迈的电动自行车

(全文共计7600字,阅读约需18分钟)

乱象:

央视新闻南宁站

南宁市中华路有十几家国内知名品牌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雅迪专卖店是其中销量比较大的一家。记者看到,这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种类齐全,各种规格应有尽有,其中动力最强的是72伏。店里的销售人员声称,即使是动力最强的电动自行车,出厂时设置的最高时速也都一样,为20公里/小时。专卖店销售人员透露,虽然厂家每辆车都有限速装置,但用简单的办法就可破解。

销售人员只用了不到10秒钟,就将一辆电动自行车的所谓限速设置解除了。这名销售人员透露,采取的解除方法是生产厂家告知的。也就是说,所谓的限速装置形同虚设。记者注意到,经过销售人员几秒钟的操作,这辆电动车的最高时速,就由原来的20公里提高到了60公里以上,比国家标准超速200%以上。

记者:最快速度是能跑多少?

南宁市某酷车联盟电动自行车专卖店 销售人员:最快120至130公里/小时吧

按规定最高时速为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实际最高时速达120公里以上,超速高达500%。记者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这些专卖店销售电动自行车时,都会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主动解除最高限速。

记者:解除允许吗?

销售人员:你看哪个时速是20公里的?哪个不开快的?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消费者购买时,一般都会选择速度较快的电动自行车。专家介绍,由于电动自行车是按非机动车管理,并没有对骑行者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因此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使用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在骑行过程中也几乎不佩戴安全帽,超速行驶,很容易酿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及生命安全。

虚挂链条和脚踏的电动自行车通过检查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目录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记者看到,雅迪电动自行车服务站的工作人员都要给每一辆电动自行车装脚踏和链条。不过奇怪的是,脚踏和链条都没有真正安装上。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安装链条和脚踏就应当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不过技术员介绍,他们的电动自行车根本骑行不了,但至于是什么原因,他始终不肯透露。

一些车主告诉记者,他们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其实并没有安装脚踏和链条,之所以要装上,是为了应付查验。查验通过后,他们还要返回拆掉。

记者发现,这些只是摆样子应付查验的电动自行车,都通过了检测站的相关检查。那么,这些明显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为什么能通过相关查验,上路行驶呢?

记者随后找到了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负责人。据她介绍,电动自行车的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虽然是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但按照相关的规定,他们也只能根据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来判定是否合格。也就是说,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合格,如果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超速,交警部门只能通过电子监控测速等手段进行监管。但目前对电动自行车的电子监控测速基本还是空白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车体越来越大、重量越来越重,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同时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冲击力也更大,造成的伤害也更大。因此,《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但这一规定只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要求。

记者:刚才那个车我看车重是80公斤,为什么100公斤也能让它过呢

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民警:因为我们那个标准它有一个误差,误差范围之内都可以通过。

据民警介绍,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重量规定属于推荐性标准,不是强制性要求,因此可以通过查验。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记者发现,电动自行车的重量一般都在80公斤以上,有的甚至超过了100公斤,但没有看到一辆是按国家推荐性标准要求,不大于40公斤的

据专家介绍,不具备人力骑行功能,超速超重的电动自行车,实际已经属于机动车,如果仍按非机动车使用,将具有很大的安全隐患。

截至目前(2018年1月数据),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经超过两亿多辆,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急剧上升。据统计,近5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8431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全国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占事故总数比高达20-50%,死亡人数占比20-40%,形势非常严峻。

央广网郑州站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因其环形的道路设计,较少的车流量,而备受当地一些赛车爱好者的青睐。晚上10点一过,这里分外热闹。

“那个车开到一百四、一百五都已经飘了。”

“一见到警察马上就跑了,一个比一个快。”

汽车、摩托车的轰鸣声中,也夹杂着一些无声的两轮电动车。内环的桥头,是飙车的起点。在大桥的人行道上,三个十七八岁的年轻人,坐在电动车上,等着赛友。

男甲:我这个尾速一百二、一百三

记者:这看着也不大呀。

男甲:这扩充器长。有爆管,就是摁住这个喇叭直接冲,那种才兴。

男乙:这个提速你不是嫌,这种车都是油轮式,尾速快提速慢嘛,尾速不是很慢你也能爆管,提速猛。爆管提速猛嘛。你看这个车速度一样是吧,你改爆管,他快超你的时候你就改爆管了,你可以往前提的比较快。

除了这种专门的赛场,在一些地方,上百公里时速的电动车,在街头也能看到。电门一拧到底,弯腰俯身,在马路中间穿梭,已经是小郑每天上车后的标准动作,他说,这种速度的刺激感无与伦比:“就感觉你骑起来,旁边那个树啊它是往后倒的,觉的你一动就能把你吹走的感觉,因为风阻已经特别大了。”

小郑骑的电动车电瓶96伏,3000瓦的电机,车子时速可达每小时90公里。而在郑州航海路电动车城,有商家宣称,改装后的电动车,时速可以达到150公里

记者:那这个刹车能跟的上吗?

商家:跟的上啊。但是有一点,它抱死了它就。我跟你说啊哥,正常情况下,要是真正儿八经下你能跑120的情况下,这个车的价位,不是说只换电池、控制器、电机这三样,这刹车减值啥都能换,不是说只换这一样。

记者:那骑快了会不会甩尾

商家:骑快了那肯定甩尾,这不敢跟您保证,这种车要是玩的话也就上内环那边玩玩,找人少的地方。晚上12点之后内环。

一位业内人士称,包括限速器、刹车盘、电池,甚至车架,在淘宝网上,都可以无限制地购买。而改装之后,全凭改装者的经验和驾驶者的身体来检测改装后电动车的安全性能。而这个行业,目前却并没有部门来管。

电动车的法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并对其种类登记、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确规定,并且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使。

因此,在我国电动自行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按《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的最高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因此国家标准强制要求电动自行车设计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

根据现行最新的国家标准(截止到2018年5月21日),对“电动自行车”等概念规定如下: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3.5

  • 摩托车 motorcycle and moped

  •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 c)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 d)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从上述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

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属于国家标准中的“摩托车”,当然属于机动车的范围。但问题在于,同样是电动自行车,却因为时速、重量等因素被人为地划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操作的空间:挂着非机动车的名义,却拥有机动车的速度和重量。

结合文章开头央视记者查访可知,当前电动自行车方面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商方面,限速装备形同虚设,几秒内即可破解;

2.经销商方面,迎合市场需求,无底线改装车辆,突破限速红线;

3.消费者方面,为求速度便利,放弃安全保障;

4.监管者方面,车检走过场,且全国仍有很多地区都没有电动车车检;

5.公共安全方面,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且得不到有效救济;

6.立法方面,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实践中存在模糊地带。

具体来说:

1.最新立法情况

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了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为了满足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基本出行需求并减少对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秩序的干扰,新标准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要求示意图

新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技术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在北京,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已进行一审。该草案拟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此外,草案规定非机动车必须取得行驶证、号牌,方可在北京市道路行驶,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

立法已经很明确,那文章开头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的乱象又该如何处置呢?

2.非法生产、销售违法性研究:

对于生产厂商来说,生产重量超过40公斤、速度超过20迈的电动车,是否该承担相关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改装违法性研究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目前“非法改装”立法针对的都是机动车:

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不得变更型号)、更换车身或者车架(不得变更型号)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简单的讲,非法改装车辆即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包括更换关键部件的行为。

而前述改装电动自行车,即将时速20迈以下的非机动车改装成时速高达五六十迈、甚至一百多迈的机动车,属不属于非法改装的范围?

2017年《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 (二)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 第四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 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由此可见,现行立法需要对“非法改装”进行扩大解释,不仅包括改装机动车的行为,也应包括将非机动车改装成机动车的行为。

4.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依据目前交管部门的处理管理,经鉴定时速超过20km/h的依据机动车的归责原则划分责任。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5.总结:电动自行车真正的问题所在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虽属于机动车,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车管部门无法给予注册登记和上牌。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体形大、重量超、速度快,刹车性能不好,外观虽与摩托车相近,但由于电动自行车本身的技术特点决定了其制动性能与摩托车相差甚远,车速提高后,由于前制动力增加,有侧滑和前翻的危险。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重大交通事故的概率,远远大于普通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三)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人员中,绝大部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这部分人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时常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横穿道路、突然调头或猛拐,以及违规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无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将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的做法实践中有难度。如果以20km/h/为界线,那我一加油门(超过20迈)就是机动车,一减油门(不超过20迈)就是非机动车?

6.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句话:将电动自行车与轻便摩托车等并列、同样认定为机动车,或仿效台湾等地区设置摩托车专用通道。

电动自行车与轻便摩托车的最大差别在于内燃机与电动机的区别,既然在汽车领域,已经将电动车(不管多少设计时速)认定为新能源汽车,那么自行车领域为何就要区分速度而认定为非机动车呢?

认定为机动车本身并不难,难的是,法律世界中对于事物的定性影响着后续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试想,一旦将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那么将带来驾驶证、年检、车险等一系列问题。中国有多少辆电动自行车?不是几十万也不是几百万,而是几个亿。电动自行车用户从八九岁到八九十岁,从农村到城镇,认定为机动车之后,这些事怎么办?难办。可难办就要一直拖着,拖到经济进步到自然淘汰电动自行车吗?这是懒政、怠政的做法。

电动自行车乱象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两点:一是电动车走非机动车道速度太快、有危险,走机动车道太乱、影响城市交通。因此既不适合走非机动车道,也不适合走机动车道,怎么办?让他自己走一条道。二是电动车用户数量太为庞大,且日益增多,一旦作为机动车管理,将给交管部门带来沉重压力。上世纪的中国,骑自行车需要有自行车证,但是后来也因时代的发展而退出了历史舞台。

至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还是需要针对其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牌照、车检和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央视新闻南宁站 2018-5-20 电动自行车乱象:卖家解锁限速设置 超速车最高时速120

央广网(北京站)2016-9-13 时速上百公里的电动车安全隐患极大 非法改装猖獗


扶苏简介:笔名苏行安,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系,法学硕士在读。坚持写作十余年,投稿方向:法律、情感、音乐、小说等。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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