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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提防二手车买卖交接风险 上路行驶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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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二手车买卖交接风险

上路行驶更安心



案情简介


2022年03月,被告包某无证、醉酒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事故地点,将顺行的行人张某撞倒,致使张某的头部与被告陈某停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后尾部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受害人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认定,被告包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张某无责任。涉事三轮载货摩托车登记在案外人程某名下,该车辆于2016年9月由程某转让给齐某,齐某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2018年被告齐某将车辆转让给了被告包某,车辆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亦未将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包某;事故发生时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被告程某辩称,案涉三轮车虽然登记在程某的名下但不是实际车主,程某于2016年9月将该车转让给齐某,转让时车辆手续齐全,正常年检,且有交强险,转让车辆时,车辆手续及保险齐全,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陈某辩称,当天我把车停在路边,只听见碰撞声,其他的什么也不知道。

被告齐某辩称,2018年,已将涉案车经过中间人介绍卖给了包某,卖车给包某的时候就说明了是个事故车,按照废铁的价格卖的,购买之日起之后所有的责任都由包某承担。


以案释法


沂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包某支付原告张某742682.1元;

二、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468669.61元;

三、被告齐某支付原告张某39600元;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除了最直接的致害人之外,往往因车辆出借、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导致存在潜在侵权人,这些侵权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则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具体到个案中,必须要综合考虑其他潜在侵权人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的大小来最终判定其承担的赔偿比例。

本案中,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认定,被告包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亦未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被告包某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均为机动车,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包某赔偿责任比例为70%,被告陈某赔偿责任比例为30%。

被告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9月,被告程某将三轮摩托车转让给被告齐某,交易时车辆虽处于脱保期,但车辆转让后张某于2016年9月10日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程某与张某的车辆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虽未办理过户但车辆已经实际交付,根据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事故发生时被告程某不直接管理控制车辆且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没有过错,故被告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齐某将三轮摩托车转让给被告包某,交易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齐某也未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等相关证件随车交付给包某,对于后期包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应规定,理应承担相应份额的赔偿责任。齐某虽辩称买卖车辆时是按照事故车辆以废铁价格卖给包某的,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实际车辆确实系统完备,不存在报废的因素,经过核实涉案车辆也没有相应部门作出的报废证明亦无相应报废登记,因为齐某不是本案直接的侵权人,其也仅在未投保交强险范围内存在部分过错,系导致被告包某未投保交强险的原因之一,并非全部原因,包某对于自己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仍应承担更多的过错。根据车辆交易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被告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被告齐某支付原告张某39600元。


法官提醒


只要是上路的机动车均应购买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作为出卖二手车的车主,也应当在交易时做好交接工作,以免意外发生。



编写人:沂源县人民法院 王超 藤欣欣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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