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发生的车祸是否有目击证人?,

“无接触痕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谁之责?

案例素材来源:许昌市建安区法院

1

2022年5月3日10时30分许

周某驾驶重型货车经过一路段时

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冯某构成威胁

后冯某摔倒受伤

周某并未察觉驾车离开

冯某被送医治疗101天后

因治疗无效死亡

花费医药费17.8万元

后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

“经鉴定两车车体外观未检见

明显新鲜相对应的接触痕迹

无法客观判断两车事发时是否接触”

经专业机构鉴定

“冯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

重度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后冯某家属将周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

诉至许昌市建安区法院

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各项损失共94万元


2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本案中

周某驾驶机动车

冯某骑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虽然鉴定两车之间

无明显新鲜相对应的接触痕迹

但综合考虑目击证人证言

公安机关询问笔录、鉴定结果

可以认定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

对冯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威胁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冯某的损害与周某的驾驶行为

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周某和冯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周某驾驶机动车

与冯某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规定

周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

各项损失共88.3万元

鉴于周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B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

故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

及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超出交强险限额和范围的损失

由B保险公司承担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判决A公司赔偿冯某家属19.8万元

B公司赔偿冯某家属41.1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3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

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没碰撞不等于无责任

“碰撞”并非构成交通事故

以及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

具有因果关系

并对此存在过错

即使双方未发生“接触”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无接触痕迹”交通事故

也属于保险理赔范畴

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4-01-26

2024-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