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险价格怎么算?,

保险产品价格背后暗藏玄机,一本书教你如何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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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风险:买对保险要先认识风险

虽然本书的目的是向读者展示如何购买保险,但是,先弄明白保险是什么非常重要。了解了一个事物的本质,就不会迷乱于表象,苏东坡写过“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非常适合形容我国保险消费者的现状。

如今,讲保险、比产品的文章在各种平台泛滥,让消费者渐渐忘却了保险的本质,甚至个别消费者被不合理的“避债避税”<1>说影响,走上了一条妄想运用保险对抗法律的歧途。基于此,消费者们不妨先静下心来,好好研究一下保险是怎么一回事。

保险的理念很早就已经出现。

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已经收录了关于运货商队互助共济、分摊途中货物损失的规则。<2>这部法典可是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

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3>这条法文通过发货者和运货者共担风险的方式,避免了船长单方面承担过高运货风险的情况的发生。

到了11世纪末,意大利的海上货物航运业繁荣发展,意大利人也将海运保险推广到了欧洲各国。此时已经出现了专门的海险商,也出现了预先收取保费这一业务模式的萌芽。

1384年,一张被称为“比萨保单”的契约承保了从法国南部的阿尔兹运到意大利比萨的一批货物。这张保单中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导致的船舶及货物损失将由承保人承担。这已经是非常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契约了。<4>

随着历史的发展,保险业慢慢深入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1583年6月18日,英国人威廉·吉本斯投保了世界上最早的人寿保险单,这份保险单的合同期为12个月。1762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公平人寿保险公司。它的出现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成型。

19世纪以来,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信用保险、责任保险、医疗费用保险、农业保险、巨灾保险、再保险等机制都日趋成熟,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系日臻完善。保险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从保险的发展过程来看,保险是一种具有实际意义的金融产品:从保障财产价值到人身生命建卡,乃至为整个社会提供福利,稳定各行各业的经营,在巨灾时刻分担危难,它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风险:买对保险要先认识风险

这一节就讲讲如何更聪明地购买保险。

笔者仔细分析过上万个家庭的保险组合,发现多数家庭钱没少花,却花得不够聪明。要想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就需要先认清何为风险,再依据风险合理设计保险组合。这里给出两个实用的要点。

第一,并非发生概率高的风险,就是优先花钱处理的风险。

大多数人买保险都是因为担心发生高概率风险,所以经常会有年轻人来咨询如何为高龄长辈投保。这个想法没错,年龄大,疾病、身故、意外的发生概率变高,但是这并不一定是最需要优先处理的风险。

我们说某个事件有风险,意思是说这件事有不确定性,不知道结果是好是坏。而结果坏到什么程度,才是风险大小的重要参考指标。如果这个坏结果产生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就可以不投保,优先去处理后果更严重的风险。

举一个例子,手机碎屏险。手机碎屏这个风险发生的概率确实高,但是没有保险,自己解决起来也不是大问题——修理费不会导致我们头疼。所以它显然不是家庭需要优先选择的保险产品。反之,如果有个风险导致的后果可能会让我们头疼不已,是我们不想面对或者无法承受的,假如有保险可以分忧,何乐而不为呢?

再举例一个很常见的险种,就是大家都熟知的车险中的车辆损失险。有些人说,自己开车多年,顶多发生刮擦事件,不会撞车;另外一方面也觉得,反正最严重就是自己的车撞坏了自己修,车都买了,还能修不起吗,于是就放弃投保。这个想法是否聪明呢?

这里就涉及第二个要点:风险本身不是风险,风险导致的严重后果才是风险。

笔者认为,大家应该关注的不是修车的费用,而是这笔费用可能引发的更严重的后果。消费者买车一定是按计划行事,谁都不会在手头缺钱的时候买车,但车辆撞损却不是一个可以预料的事件。假设你的车被撞损,需要花钱购买一辆新车。这种事故发生在不同年份,花这笔钱对你来说意义是不一样的。

如果你有一个8年换车计划,如果是在第7年发生事故,那么提前1年换车也无大碍。但如果在第一年就又需要掏出一笔钱买车,想必对一个刚刚购置新车的人来说是有压力的。所以,没有车辆损失险而发生车辆撞损的最严重情况,不是掏一笔钱买新的,而是在不适合的时间掏这笔钱。那么什么样的人可以不投保车辆损失险呢?显然是那些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掏钱购买一辆新车而不会产生任何财务压力的人。

笔者的建议是,先准确地判断风险带来的后果有多严重,再考虑这种风险是否值得我们优先花钱购买保险。

本节所讲的两个要点会一直贯彻在后文更详细的保险规划讲解中,各位读者可以根据这样的原则,优先解决会造成严重后果的风险。

保险产品:价格背后暗藏玄机

在上一节中,笔者举了关于手机碎屏险的案例,运用上一节的知识,我们应该能分析出手机碎屏之后真正严重的后果——不是花钱修理换屏,而是在手机送修期间没有手机可以使用,这才是最困扰现代“低头一族”的问题。那么如果手机碎屏险的赔付不仅仅是支付一笔修理费用,还提供一个备用手机在修理期间使用,是不是会更让消费者接受?

那么有没有这样的保险呢?这就要说到什么样的风险可以设计为保险产品了。

很多人会问,有没有“分手保险”“投资亏损保险”等保险产品。在解答这些问题前,我们先来分析一下保险公司是如何选择风险,又是如何设计保险产品的。

第一,保险公司所选择的风险,必须是较为稳定且可以统计发生概率的风险,尽量避免可以人为激发从而获利的风险。同时,在设计产品赔付条款时,保险公司就限制人为因素导致发生概率的改变,这样才有一个稳定概率计算出保险产品合理的价格。

第二,保险公司所选择的风险或者设计赔付的方式必须具有实际意义,这样才能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同时赔付的形式是保险公司可以实际操作的。

从这两点来看,“分手保险”难以统计数据,分手的概率因人而异,而且无法确定何为分手。那么“离婚保险”有没有可能实现呢?毕竟离婚的定义比分手要明确得多。但是设计一个“离婚保险”,也无法排除有人会为获得理赔而故意离婚的可能。有了这种人为因素,离婚的概率便是一个极不稳定的数据,也就无法计算一个确定的保险产品费率。

那么“投资亏损保险”能不能出现呢?那就要看是因为什么投资导致亏损了。如果是投资股票,股票的波动有精确数据吗?显然没有。但是在借贷业务的投资行为中,如果统计某些特定人群在一定额度内不还款的概率,即通俗来说的“坏账率”,并依据庞大的征信体系的大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是可以得到一个稳定的风险数据的。所以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见到图1-1这样的保险单:

图1-1: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样本

这是借款人投保的保险,用来保护出借人的权益。如果借款人不还钱,会有保险公司直接将钱赔给出借人,保险公司再去找借款人要债。这样一来,出借人既省心又安心,面对投保了这种保险的借款人,自然就愿意借款给对方。只不过,这样的保险产品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投保的。保险公司需要审核借款人的信用指标,判断其是否属于“坏账率”非常稳定的人群,针对这个人群的“坏账率”计算保险的费率,批准其投保产品。显然,有许多人愿意接受这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也能产生很大的业务量,所以,这是个共赢的保险产品。但因为实际操作时,这个产品对保险公司的数据和信息处理能力要求很高,所以目前只集中在个别保险公司。

这一节为什么要讲这些呢?是因为现在只要在网上搜索“保险产品对比”,就会出现数百万个搜索结果,似乎这才是保险消费者应该高度关注的重点、从业者专业的体现。但如此多的文章大量对比产品条款中的细节,会给消费者带来不小的困扰,甚至会对行业产生不良的影响。最重要的是,这并不能帮助消费者掌握保险规划的重点。

笔者对比过无数保险产品,即使不讨论保险规划应有的重点,仅针对产品对比,希望能用本节的内容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保险产品对比主要有两个重点:

第一,风险定义的区别。比如在重疾险中,除了国家规定的疾病定义,不同的保险公司自主设定的疾病定义的范围比较;再比如,有些医疗险的报销范围可能会存在地区的差异或者公立和私立医院的区别。

第二,在上述风险定义相同的情况下进行价格的对比,即比较各家保险公司哪一家价格最低。

归根结底,就是成本的高低,即保险公司决定用多少成本费用去承接多么宽泛的风险赔付服务。

在本节中,我们已经了解到保险产品的费用就来自于风险数据的精算和实施服务的成本。对于风险保障内容相同的保险产品来说,数据越精确,风险发生的概率预测越准确,保险产品就可以越便宜;实现服务需要更高的成本,保险产品就越贵。

图1-2:保险产品价格因素

图1-2可以极好地帮助大家解决面对“保险产品对比”时的疑问。

任何一个产品价格的降低总是有理由的,如果再见到格外便宜的保险产品,就用上图去寻找该产品便宜的真正原因;如果判断不出该产品为什么便宜,那么就有可能是夸大宣传。

以大家高度关注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来说,如果某公司的保险产品格外便宜,依照图1-2,分析如下。

可能性一:该保险公司采用的重大疾病的发生率低于其他公司。

但是,中国内地的保险公司有一个共同的参照指标:《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这个发生率表是6家大型保险公司配合原中国保监会和中国精算师协会,在2006年到2010年完整的5个年度中,统计了超过7500万张保单、85万件以上的理赔案件后,最终得到的风险发生率数据。所以说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来说,只有海量的数据才能给出足够可靠的参考,个别保险公司很难独有比之更加精确的风险数据。<5>

但是个别专项经营某类型风险比如医疗报销险、养老年金险的保险公司,对特定人群进行了多年风险发生数据的收集统计,有可能会掌握自有数据,这便可以降低保费。

可能性二:该保险公司在实施服务成本方面有所精简。比如通过互联网销售重疾产品,省去了销售队伍的人员服务成本;或者没有设立实体门店,把理赔或者合同变更保全等流程都让消费者通过线上或电话处理,自然也会大大降低成本。所以,大家会发现互联网销售的重疾保险产品价格大多明显低于常规一对一专属服务人员形式的保险产品。

其实,大部分产品的价格差异主要源于科学化的精简,即上面提到的可能性二。

一些风险因素较为简单的保险产品,比如航空意外保险、短期旅游意外险等产品类型主要在线上销售,毕竟内容较好理解,理赔过程纠纷不多,省去销售成本和理赔的个人化服务,比较容易被消费者接受。

风险因素比较复杂的产品,还是别太着急挑选所谓最便宜的产品,好好分析产品到底便宜在哪里,自己享受的服务有什么区别,再做决定比较好。

理赔:最不愿发生,但却最重要

不少人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之后,购买了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每次谈起保险都会说自己有很多保险,但其实不知道理赔的方式对自己来说具体意味着什么。

关于理赔额度,有人说自己有300万元,有人说自己有800万元,其实很多人不知道,那些数百万元的额度未必是放进自己口袋的理赔款。

笔者把理赔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针对可以定价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更像是报销。比如车险中的车辆损失险,是针对车辆受损后修理的费用进行理赔(报销);家财险中的针对火灾、爆炸、水淹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报销)。

这种理赔不是按照保单上约定的额度赔付,而是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包括赔给别人的费用进行赔付,保额只是赔付的上限,所以笔者称之为“报销”。

第二种是以约定的保额为基础,按照风险程度的比例进行赔付,称之为赔偿更准确。常见于一些没有费用标准的风险标的,比如寿险。以重大疾病、意外伤残、身故为风险标的的保险也是如此。

发生了重疾、意外伤残或身故这类风险,费用的需求是多少呢?这是不确定的,所以就投保一个确定的金额,即保险中的保额,这个保额跟第一种理赔形式中的最高保额不一样。只要发生相应的风险,比如罹患重病,就按照约定的保额赔付。意外残疾虽然需要按照残疾程度来区分,但也是把不同残疾程度按照比例乘以意外险保额进行赔付的。因为这是按照投保约定的保额为基础来赔付,而不是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所以这种理赔,笔者认为按照“赔偿”来说更好理解。

两种理赔,用途明显不同。

第一种理赔方式用来降低损失,不管花了多少钱,只要在限额内,保险公司就可以“报销”;第二种则针对自己担心的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时按照约定的保额进行“赔偿”,可以获得更多的现金流自行支配。

善于区分这两种理赔,对消费者规划保险有巨大的指导意义。

如果混淆这两点,就会给消费者一种错觉——自己的保险够用了。如果仅仅上了重大疾病保险、寿险和意外保险,在医院产生了上百万的医疗费用,真的够用吗?持续的、需要自费的高额服药费用,既不是社保能解决的,也不是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赔付几十万元或百万元就能解决的,显然,高额医疗费用报销保险才能解决问题。

反之,仅有高额医疗费用报销保险,实则只解决了费用支出。在重疾、意外残疾甚至身故之后,收入严重下降甚至中断的情况下没有更多的赔偿,家庭日后的生活如何继续?这个时候,赔偿一大笔钱显然是雪中送炭。

每一位购买过保险的消费者都应该区分一下保单中哪些是报销,最多报销多少;哪些是赔偿,分别能够赔偿多少。

比如,很多保险消费者对“意外医疗”和“意外伤害”这两种保险条款的区别不甚明晰。其实这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赔方式,前者是针对意外就诊的费用进行报销,而后者是针对意外导致的残疾或者身故进行赔偿,对于消费者的保障意义完全不同。

认识两种理赔形式,准确地把握报销和赔偿的不同,可以帮我们应对风险发生之后导致的不同后果,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

2024-01-16

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