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发动机漏油,需要找专业修理吗?费用大概多少?,

车辆保养后漏油,责任谁来承担?

以案说“典”



本以为给爱车保养可以延长使用寿命、降低车辆油耗,不料车辆保养后出现了漏油状况,对此谁该承担责任?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李志龙法官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宋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品牌摩托车,花费25万元。宋某对爱车倍加珍惜,在新车刚刚行驶1000公里时,便按要求去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车辆首次保养。在更换机油的过程中,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员工张某给宋某车辆的发动机中多加了近一升的机油,导致车辆发动机出现漏油状况。事发后,宋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未果,故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其赔偿损失2万余元。

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辩称,首先机油加多与漏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确定;其次加油加多系张某的重大失误,与公司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涉案车辆漏油状况是否由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保养行为造成?

二是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否对宋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经宋某申请,鉴定机构对车辆漏油成因、维修产生的费用及贬损价值程度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漏油是由于首次保养时机油加注过量造成,车辆因维修所造成的车辆贬值金额为1万元,车辆维修费用为1000元。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按照交易习惯将车辆送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保养,该公司予以接受,并进行保养,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鉴定,涉案车辆漏油确系因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员工操作不当造成,虽然该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经鉴定机构出具答复函并送达后,被告公司未就答复函提出质疑。故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对其服务不当引发的车辆维修、价值贬损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公司辩称该不当操作系员工张某的重大过失造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客户造成了财产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宋某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贬损价值及鉴定费共计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系车辆保养服务不当引发的纠纷。消费者将车辆送去保养,与汽车保养服务者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服务者应当按照车辆保养检修流程规范对车辆进行合理保养,具有保证提供给消费者的服务符合财产安全要求的义务,且对于保养过程中发现车辆的性能状态异常等问题,应当履行及时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如果车辆保养服务方因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引发车辆受损,应对由此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检测费等费用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内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作为车主,在选择汽车保养、美容等服务时,应当实地查看,选择高品质、讲诚信的正规商家,对于车辆保养前后的状态以拍照、录视频的方式予以记录,发现问题时积极寻找适当的解决措施,留存好相关证据,便于在发生纠纷维权时有据可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来源:济南槐荫法院

2024-01-14

202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