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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滨海区民办幼儿园收费!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前儿童和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潍坊市发改委 潍坊市教育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滨海区实际,现就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保教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具体包括: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 15 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经批准使用校车的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按实际支出情况收取。具体包括:

1.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收费前,幼儿园应公示床上用品的采购合同和每项实际进价,供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置。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二、定价原则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门对申请审核后形成意见,转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制定、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方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当于秋季开学3个月向社会公示。

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退费、资助及报销办法

(一)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不得跨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混同收取。

(二)退费。幼儿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退(转)园当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按半月退费,超过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费。幼儿由于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 30%退费;当月入园时间不足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一半)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 15%退费;当月入园总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三)幼儿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的收费减免和资助按照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报销。报销办法按照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二)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收费内容。

(三)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除保教费、住宿费,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午休费、课本费、园服费、降温费、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收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四)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严格按照幼儿园收费项目名称开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票据。

(五)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幼儿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及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执行期间,上级出台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滨海区经济发展局

潍坊市教育局滨海分局

滨海区财政金融局

滨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1日

2023-12-24

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