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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化炼油厂员工勾结外鬼偷柴油800多吨,多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自2016年辽阳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进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化公司)炼油厂厂内施工起,至2017年6月,辽化公司炼油厂个别员工和天亿公司法人等人相互勾结,盗取炼油厂柴油800多吨,价值人民币500多万元。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六人共同贪污犯罪,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接受应有的惩罚!

2016年,天亿公司进入辽化公司炼油厂厂内施工,负责清洗燃料油罐区、管线和渣油泵房,需要到泵房接取柴油进行清洗。时任炼油厂东油品车间石脑油工段值班长的王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让天亿公司员工林某文带领工人采取多接柴油的方式,在清洗作业后将剩余柴油用油桶存放在工地。同时,王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安排天亿公司施工人员到站台将超高的柴油从油槽车中导出拉走,同样用油桶存放在工地。

2016年8月,辽化公司炼油厂大修期间,王某提议从柴油罐区窃取柴油,并告知天亿公司法人张某财,张某财同意了王某的提议,并承诺分赃给王某。此后,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让维修班工人在指定罐下管排安装阀门,又找到炼油厂东油品车间石脑油工段丁班站台台长姜某飞,让其利用夜班到柴油罐区放出柴油,协助天亿公司司机张某东、员工林某文窃取柴油。此后,张某东驾驶小金刚自卸车,并在油槽上铺满沙子进行伪装,与林某文驾驶辽K牌照皮卡车在夜间进入炼油厂东油品车间,开始在柴油罐区指定罐下窃取柴油,姜某飞负责协助。小金刚油槽车接满柴油后,林某文和张某东便打电话通知天亿公司法人张某财。

为了顺利将窃取的柴油运出厂区,张某财又联系了时任辽化公司保卫部守卫二大队的王某溯,称辽化公司欠其公司钱,用柴油以料顶工,以拉沙子及建筑材料的名义将柴油运出厂外,让王某溯对天亿公司车辆予以放行,并承诺王某溯退休后到其公司做管理工作,每月工资五千元。其间,张某财为王某溯装修住宅,人工费用、原材料费用等共计6万余元,全部由张某财承担。王某溯同意,并指令二大队小队长金某生对天亿公司拉沙子车辆予以放行。至此,张某东等人将此前存放于工地的柴油一并用小金刚油槽车采取同样方式运出油厂。

2016年10月,炼油厂东油品车间领导巡检时发现柴油罐区某油罐下管排集合管端部私自加接的弯管、阀门和短管,派人在管排的所有管线上安装了盲板,自此,张某财等人无法再从柴油罐区窃取柴油。

经查,2016年,王某溯、王某、张某财、张某东、林某文、姜某飞采取上述手段,共同贪污炼油厂柴油40吨,价值人民币19.36万元。

2016年11月,天亿公司因故被辽化公司清理出炼油厂,该公司存放于辽化公司内的施工物资同时运送出厂。

2017年1月,王某再次提议从归属公用车间管理的某处输油管排处可窃取柴油,并再次要求参与窃取柴油后进行分赃。张某财再次找到王某溯,又称有柴油需要走西门出厂,让王某溯对天亿公司拉柴油出厂的车辆予以放行,又承诺王某溯退休到张某财的公司做管理工作,每月给王某溯五千元工资。王某溯同意,并再次指令金某生放行。之后,张某财在每次确定窃取柴油后电话通知林某文、张某东,并电话通知王某溯让门卫对天亿公司车辆放行。此后,张某东驾驶改装后的欧某自卸车,持中油六建入厂证由辽化公司北门进入炼油厂盗油地点,林某文仍驾驶一辽K牌照皮卡车进入炼油厂盗油地点,二人开始窃取柴油。姜某飞仍在夜班当班时到窃取柴油现场帮忙。窃取柴油后,张某东驾驶装有柴油的欧某车从厂区西门出厂,西门岗保卫人员按照王某溯或金某生的指示,予以放行。

2017年1月至6月1日间,王某溯、王某、张某财、张某东、林某文、姜某飞采取上述手段,共同贪污炼油厂生产的柴油789.28吨,价值人民币501.4377万元。

于某满明知张某东出售的柴油没有正规手续,系犯罪所得,仍然与张某东约定以每车4万元的价格收购。张某东在窃取柴油后,将装满柴油的欧某改装货车驾驶至沈环线沿线峨眉养护站对面于某满租赁的大院内,将柴油转移至于某满准备的油罐中。张某东对张某财谎称每车柴油销赃3.8万元,自己从中渔利每车2000元。于某满收到柴油后,同霍某约定每次收完柴油均以每车5万元的价格卖给霍某,霍某明知于某满出售的柴油没有正规手续,系犯罪所得,仍同于某满约定全部收购。之后霍某与其女婿顾某博开始联系柴油买家,以每吨4500元至4850元不等的价格向外销售柴油。其中,陈某明知霍某处的柴油没有正规手续,系非法所得,仍大量收购536.12吨,价值341.302万元。

在王某溯、王某、张某财伙同张某东、林某文、姜某飞贪污辽化公司炼油厂柴油期间,张某财自己或通过他人先后六次给王某现金26万元;张某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姜某飞35万元。2017年春节,张某财给王某溯送去三张500元面值的购物卡。

综上,王某溯、王某、张某财、张某东、林某文、姜某飞共同贪污辽化公司炼油厂柴油829.28吨,价值人民币520.7977万元。于某满从张某东处购买柴油768.18吨,价值488.073万元,获取非法所得45.6211万元,案后已被公安机关追缴;霍某、顾某博从于某满处购买柴油743.9吨,价值472.7362万元,二人向外销售柴油726.6吨,价值461.7362万元,获取非法所得19.3404万元,案后已主动上缴公安机关;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30万元。上述返赃款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盗单位辽化公司。

2017年6月1日,张某东、林某文、于某满、霍某、顾某博被抓获归案;6月2日,张某财被抓获归案;6月15日,王某溯、金某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6月19日,陈某经电话通知到案;2018年1月28日,姜某飞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2018年2月1日,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

2019年6月27日,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作出如下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林某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姜某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于某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霍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顾某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金某生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二)责令张某财、张某东、林某文、王某、姜某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08362元;扣押在案的银行卡予以没收,其内钱款及在案赃款1750元全部退赔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并从上述退赔数额中予以扣除;作案工具辽B牌照蓝色小金刚货车、辽K牌照欧某自卸货车、辽K牌照皮卡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张某财、张某东、林某文、王某、姜某飞、王某溯、金某生不服提出上诉,于某满、霍某、顾某博、陈某服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近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三里编辑 刘思怡)

2023-12-24

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