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标志设置是否需要经过审批?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公开征求意见!事关普宁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

普宁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

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宁市范围内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普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普宁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住宅区地下和半地下室内场所(不包含依法配建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停车位(库)的用地、规划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供应和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库)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停车位(库)应当与地表项目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规定施行前未将地下停车位(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出让合同约定、但地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地下停车位(库)且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的,视同与地表项目同步取得权利性质一致的使用权。试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出台新规定,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由本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按规定标准补缴。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地下停车位(库)的用途、使用期限和竖向界限。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 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址范围,按照用地审批文件中载明的范围确定。

本规定施行前地下停车位(库)的地下空间范围与地表用地界限不一致的,按照用地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范围确定界址范围。

地下停车位(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界址范围,按照规划核实文件明确的范围确定。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宅区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停车位(库)配建标准以及相关规划技术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车位(库)配建标准以及相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 建设地下停车位(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一)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

(二)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标注地下室的空间范围、建筑规模或者建筑面积、地下停车位数量、人防工程区域、公共设施和设备用房等使用功能,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地下停车位(库)建筑规模或者建筑面积、车库出入口数量及位置、地下停车位数量(包括按照配建标准配建的车位、公共车位等,其中访客车位计入公共车位)等使用功能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内容实施建设。地下停车位(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地下停车位(库)进行规划核实。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地下停车场的空间范围、建筑面积及停车位数量、位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停车位(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地下停车位(库)分层平面图、车位编号图、界址范围图,并依法标注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可以销售的地下停车位(库)与商品房一并办理预售许可。经审核符合销售条件的,应当将批准销售的地下停车位(库)个数和面积在预售许可证上备注。不得向本住宅区外业主销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停车位(库)进行销售或者附赠时,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停车需要,以“个”为单位销售或者附赠,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地下停车位(库)楼盘表、网上签约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流程和操作要求


第十六条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本规定实施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及测绘报告等,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地下停车位(库)面积按照地下停车位(库)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计算,不记载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宗地面积(即不分摊土地面积)。每个定着物单元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动产权证书“面积”栏明确记载标注地下停车位(库)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地下车位(库)进行销售前,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备案和核查: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地表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地下车位(库)的权籍测绘报告;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含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规划分层平面图;

(四)房屋及建筑区划内停车位楼盘信息表;

(五)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已经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材料;

(六)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地下车位(库)预售许可证。

(八)地下停车位(库)出售方案(包含位置、数量、面积、出售价格等)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的证明材料、照片。

第十八条 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除按《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规划审批确认的停车位(库)范围的审批图纸;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清册。

第十九条 已经办理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因出售、赠与、继承、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受让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下车位(库)转移的来源证明材料;

(五)地下车位(库)的权籍图(宗地图、车位分户图);

(六)受让人在本建设区划内购房的产权证明材料;

(七)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停车位(库)进行不动登记的操作要求:

(一)登记的客体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依申请现场勘查,撰写现场勘查专题报告;

(二)停车位(库)经转移登记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其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的附加说明一栏写明权属人在该建筑区划内所购买的房屋坐落及不动产权证书号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和揭阳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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