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应急车道一分钟违法吗?惩罚标准揭秘,

应急车道可以停,但不可以违停。当事人:不服!

我怀孕39周之久的妻子身体突发不适不是紧急情况,那什么才是紧急情况?非要在车上难产,大出血危及到生命安全才是紧急情况吗?难道我们不应该对孕妇有一点关怀之心吗?这是河南的崔先生对交警发出的连环之问,那么到底是发生了什么故事,才让一向好脾气的崔先生也显得略有暴躁?各位看官不妨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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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故事发生在中原大地的河南郑州,崔先生与自己的妻子恩爱有加,在他们婚后一段时间,两人也即将迎来属于他们自己的爱情结晶,两人都对自己的孩子是期盼已久,时常一起憧憬着未来的三口之家的幸福生活。为了给妻子以及马上就要出生的孩子更上一层楼的生活,好男人崔先生也是对工作打起了十二分的精神,废寝忘食地工作着,经常性地前往外地出差。同往常一样,有一天,崔先生也要准备出差,由于家里出现了一点特殊情况除了崔先生跟妻子以外,没有其他人在家,加之处于临产期的妻子对崔先生的依赖很强,不想离开崔先生,崔先生心想,预产期还有一段时间,再加上此次的目的地离自己和妻子的住处也是非常的近,于是崔先生就开着自家的小汽车,带着怀孕39周的妻子一起出发前往此次出差的目的地了。


崔先生和自己的妻子刚出发的时候,两人还一起聊着天,一起给自己两个人要出生的小宝贝取着名字,车里面充满了欢声笑语。崔先生的车上了高速之后,伴随着车两旁风景的不断变化,崔先生的妻子的情绪似乎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起初崔先生以为妻子只是累了,需要休息,于是崔先生在开车的同时也打开了窗户,让空气流动起来,也好让妻子呼吸一下新鲜空气。谁知,就在那刹那之间,崔先生的妻子扬起了自己的右手臂,好像在比划着什么,脸上也出现了略显痛苦的表情,嘴里说着自己好像要生了之类的话。崔先生见到妻子这副模样也是吓了一大跳,于是连忙打了右转向灯,把车开到应急车道上面。


在应急车道上面停好之后,崔先生把窗户开得更大了,希望能有更多的新鲜空气好让自己的妻子呼吸。崔先生一边轻轻地拍打着自己妻子的后背,一边轻声细语又不失细腻地问自己的妻子是不是要生了。这短短的几分钟之间,崔先生的汗水愣是把自己全身都湿透了。就在崔先生手足无措之时,身后响起了几声笛鸣声。

原来开来的是交警的车,原本崔先生以为这几位交警是看到自己的紧急情况来帮助自己将妻子送往医院的,在交警敬完礼之后,就在崔先生要讲出自己的诉求之时,交警却交给他一张罚单,罚单上写着:由于崔先生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


崔先生面对这个结果是非常地不服气,直言:我怀孕39周之久的妻子身体突发不适不是紧急情况,那什么才是紧急情况?非要在车上难产,大出血危及到生命安全才是紧急情况吗?难道是不是紧急情况就是你一句话的事情吗?你是医生吗?你凭什么说这不是紧急情况?难道我们不应该对孕妇有一点关怀之心吗?交警表示:我非常理解你的情况,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从目前我们所认定的事实来看,你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因此,不能将车停放在应急车道。如果你认为处罚不正确,你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崔先生也不甘示弱,直言:我肯定会去诉讼的,马上就去!

那么法院又是如何认定本案的呢?让我们接着往下看。

在一审以及二审程序中,原告崔先生何被告交警部门都围绕着相关争议焦点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最后一审以及二审法院依据被告提供的执法记录仪的内容认定被告的主张成立,即原告崔先生当时确实实施了非紧急情况之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行为,对崔先生的处罚也是于法有据的,因此,驳回了原告崔先生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也由崔先生一并承担。


那么,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我们不妨接着往下看。

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如何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关于紧急情况的规定。对此,大致分为了两派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的应急车道是提供给“应急车”走的通道,具体来说就是包括诸如:救护车、消防车等负有“应急”之职责的特种车辆行驶,除此以外的其他车辆是不得在应急车道上面行驶的。而持第二种观点的人则认为,应急车道就应该理解为用以应急的车道,只要出现了紧急情况就可以在应急车道上面停车或者行使。对于以上两种观点,个人认为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却都不完整。


那么究竟是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应急车道呢?个人认为,除了供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之外,还有以下紧急情况可以使用应急车道。第一种情况便是在交管部门授权允许的情况之下可以使用应急车道,例如在高速公路旁边设置指示牌显示:应急车道、允许通行或者有交警在现场进行指挥,此时便可以在应急车道上通行。第二种情况是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发生故障,没有办法正常行驶,例如:车辆爆胎、刹车失灵、方向盘失控等情况,在这个时候,可以临时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并且还应该打开双闪灯、按照规定摆放三脚警示标志。第三种情况是驾乘人员突然发生疾病,也可以在应急车道上面临时停车,并且这个时候也应该马上报警进行求助。除此以外的行为例如:上厕所、停车休息、更换驾驶人员、设置导航等情况都是不被允许在应急车道上面行驶或停靠的。个人认为,还可以适当给紧急情况适当增加一个兜底条款,并且对其严格限制,例如必须要跟以上所罗列的紧急情况具有相当性才可认定为符合兜底条款,如此以来,就做到了严格而又不失灵活。


那么,本案中的崔先生在应急车道上停靠的行为似乎是符合上文所提及的驾乘人员突发疾病而可以在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的情形,那为什么还会被处罚呢?

让我们接着往下看,在庭审中,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现场执法视频以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足以证实,上诉人的妻子虽然是高龄孕妇,怀孕已近39周,但在当时不属于需要紧急护理医治的人员。也就是讲,虽然崔先生的妻子已经怀孕39周,但当时并没有出现类似于突发疾病而需要紧急就医的情况,而只是普通的身体不适,没有出现本条文中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因此,崔先生的主张也就不能得到支持。个人认为,如果确实没有出现需要紧急医治的紧急情况,那么的确不属于可以在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的行为,因此,交警部门的处罚以及法院的判决都是有道理的。

本案中还涉及到的另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讲,在本案中,应该由被告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的处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证据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支持,则其很有可能会面对败诉的风险。除此以外,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原告对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进行举证的权利,既然是权利,也就意味着,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不导致被告相应的证明责任会被免除。也就是讲,如果崔先生如果不能证明交警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交警部门也依然需要证明自身的行政行为合法。

结语:

孕妇的安危在某些时候是一个家庭的头等大事,因此,保护好孕妇,给予她们一些优待也是我们的共识,但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对一些浅显情形有一些基本判断,不要动辄以孕妇为理由来充当违法阻却事由。纵观本案,我们也发现,法律问题并非本案的争议,争议只在于如何理解本案中的事实问题,即崔先生的妻子是否只是普通的身体不适究竟应该由谁来进行判断,也许这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如果各位看官有什么看法也欢迎评论区留言。同时也希望大家照顾好自己家的孕妇尤其是临近预产期的孕妇,尽量避免让她奔波劳累。

以上均是一家之言,难免有不足与错误之处,希望各位看官能不吝赐教,让我们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2023-11-15

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