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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其优先效力如何?

引言

超级动产抵押权是指在动产交易中,拥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在中国,超级动产抵押权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

超级动产抵押权是一种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它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稳定的财产保障,同时也为动产所有权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融资渠道。

超级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当拥有超级动产抵押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同时主张权利时,拥有超级动产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这种优先效力不仅适用于动产本身,也适用于动产所产生的利息、赔偿金等权益。

超级动产抵押权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会与多个债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出现多重抵押情况。这时,超级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超级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安全的担保方式,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院判例为例,探讨超级动产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及其适用情况。

案情陈述

公司在购买一套机械设备时,向银行申请了一笔抵押贷款,将该机械设备作为抵押品,同时进行了浮动抵押登记。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公司陆续购买了新的设备,但并未及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而是将这些新设备算作原先浮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

某天,该公司的贷款逾期未还,银行决定行使抵押权,将机械设备拍卖变现,以清还贷款。但是,此时,另一家公司声称自己也拥有该机械设备的抵押权,因为他们在该机械设备交付后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

银行和第二家公司陷入了纠纷。银行认为,他们的抵押登记是浮动抵押,而且在购买新设备时,其他公司并未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他们应该享有优先权,优先于第二家公司受偿。而第二家公司则认为,他们在规定时间10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此情况下,银行将第二家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认为,超级优先权的设立意在打破浮动抵押人的“垄断”,解决再融资问题,而且银行的抵押权虽然设立在先但并不能优先与后者。而第二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抵押登记,享有超级优先权,应该优先受偿。最后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超级动产抵押权的概念,其优先效力又如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民法典416条规定同时突破了414条关于抵押权清偿顺序的规定。超级优先权是指在动产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如果抵押人拿着抵押物去贷款,用贷款的钱去买抵押物,然后把抵押物作为抵押担保,那么抵押权人在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就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

1. 抵押的主债权必须是抵押物的价款,也就是贷款必须是用来买抵押物的。

2. 抵押登记必须在抵押物交付后的十天内完成,也就是把抵押物登记在名下,确保权利的优先性。

3. 抵押权人必须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也就是在抵押物被拍卖或者变卖时,要先给抵押权人还款。

举个例子,如果小明想要买一辆汽车,但是他没有足够的钱,于是他决定去银行贷款。银行同意了他的贷款申请,但是银行要求他把这辆车抵押给银行作为抵押担保。

此时,银行在10天内办理登记就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如果小明没有还款,银行就可以先把这辆车卖掉来收回贷款,而其他担保物权人则要等到还完银行贷款后才能分得剩余的钱。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第二家公司为了向该公司出售设备,将设备抵押给了银行作为担保,因此在设备被购买后,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虽然第二家公司的登记时间在银行之后,但是这是为了担保购买该设备的金额,因此该抵押的设立目的是为了担保购买价金额。

换句话说,若第二家公司不将设备卖给该公司,其设备的动产浮动抵押也不会设立。因此,在此案例中,该设备在第二家公司办理的登记属于超级动产抵押权,优先于除留置权人以外的所有债权人受偿。

基于此,建议在交易过程中遇到抵押登记时,可以采取拖延策略,10日后再取登记机关,这样可以确保在此前不会存在超级优先权,优先于自己的受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策略只适用于设备的买卖交易,如果是其他抵押担保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抵押登记。

结语

超级动产抵押权是民法典中一个新的概念,在动产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在抵押物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抵押物交付后十天内完成抵押登记、并且在其他担保物权人之前受偿。这种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可以使得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拍卖或者变卖时先得到偿还,为抵押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优先的权利。

超级动产抵押权的出现,为抵押权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优先的权利,有效地解决了之前浮动抵押的再融资问题。但同时,超级动产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也有所限制,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享有其优先效力。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抵押担保的情况,我们需要谨慎选择抵押的物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以充分利用超级动产抵押权的优势。

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判决中,对于超级动产抵押权的适用条件和优先效力的解释仍有争议。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和理解超级动产抵押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3-11-14

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