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家庭用车需要强制报废?如何申请报废手续?,

机动车报废流程及相关要求

机动车报废流程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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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概念

报废机动车end- of-life vehicles;ELVs,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做报废处理的机动车。

报废机动车,是指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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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流程

(一)公安机关通知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二)路面查处报废车

道路执勤执法民警检查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并收缴机动车,送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并将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转至查处地车辆管理所,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三)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报废

1.所有人申请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主动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并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无法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此外,回收拆解企业还应当核对报废机动车的车辆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实车信息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一致。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且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2.报废车拆解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19年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等7部委2020年第2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等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4.申请和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公安交管部门联)》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

(1)登记审核岗审查下列资料:

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校车的,还应当审查校车标牌;属于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等监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对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审查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1)属于报废的,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其中属于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等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时,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等监销车辆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录入报废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收存《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查询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信息,打印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将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存入机动车档案。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时,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3.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后,应当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传机动车拆解前照片,机动车拆解后,上传拆解后照片。上传的照片应当包括机动车拆解前整体外观、拆解后状况以及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对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安机关监督下解体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拆解后,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将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车主联)》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发现回收的报废机动车疑似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工具的,以及涉嫌伪造变造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已经打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当予以作废。


参考文献

27.Mar. 2021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等7部委2020年第2号令 9月1日起施行)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2012年9月12日修正施行)

3.公安交管业务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3〕380 号)

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19年 715号令)

5.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6.《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 22128-2019

2023-11-09

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