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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销售翻新车被判赔400余万!


买到翻新车怎么办?大家一般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和4S店交涉周旋,要求换车退车赔钱。但我们就算耗费大量精力,也不一定能达到自己满意的效果。

其实这种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往往会比找4S店交涉更为轻松,甚至收益会更大。如果你还有一个律师朋友,你的维权之路将轻松不止一星半点。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增加了“退一赔三” 的惩罚性赔偿。下面的案例,少则赔偿几十万元,多的赔到了330余万元,而且你只需要拿其中一小部分聘请律师,甚至全程都可以不参与诉讼,轻松坐等判决下达。怪不得有网友说买到翻新车“求之不得”,是“打着灯笼都找不到的发财机会”。

那么如何在买到翻新车时顺利维权呢?看看这些案例说不定对你会有一定的启发。

干货放在文末,赶时间的朋友可以直接跳过案例。



案例一(退赔共计156,000元)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消费者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涉案车辆一台,共计花费39000元。经法庭及双方当事人现场查勘涉案车辆发现,涉案车辆的前机顶盖上贴附的识别码为××0,涉案车辆发动机上的识别码为××1。某汽车销售公司人员在与消费者就涉案车辆进行交涉时承认,涉案车辆在出厂后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即可能货运司机在运输的过程中出过事故,运输司机自己去维修了涉案车辆)以及涉案车辆中所涉及的车辆识别码不一致的情况,同时某汽车销售公司认可其在收取车辆的过程中存在问题,未能对涉案车辆进行仔细的检查。

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本案审理中陈述,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取车辆的过程中,仅对外观和车辆的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并不再逐一对车辆的其他情况进行检查。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认可其由于未能详细检查涉案车辆,导致将存在问题的涉案车辆出售给消费者存在过错,同时亦认可涉案车辆的前机顶盖上的车辆识别码与车辆发动机上的车辆识别码不一致的情况在出售前即已经产生的事实的情况下,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销售车辆的4S店,其应当履行对所售车辆的检查义务,保证向消费者出售的车辆不存在重大瑕疵,本案中涉案车辆的前机顶盖上的车辆识别码与车辆发动机上的车辆识别码不一致,即可以判断涉案车辆在出售给消费者时并不符合新车的标准。

现某汽车销售公司虽然述称其所出售的涉案车辆为新车,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在另案当中亦认可涉案车辆确实存在上述问题,系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详细验车所导致的,在此情况下,本院对于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涉案车辆在出售时系新车的主张,不予认可。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明显与新车标准不符的车辆出售给消费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承担退车退款,并予以赔偿的责任。故消费者现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其退车退款并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原告消费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汽车,同时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原告消费者车款三万九千元;

二、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消费者赔偿款十一万七千元。


案例二(赔偿344,70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消费者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预定合同》,合同约定:消费者购买车辆用途为个人家庭用车,车辆型号为大众朗行1409款白色,价格为114900元。

2016年3月12日,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瑕疵,某汽车销售公司也认可涉案车辆在销售前运输过程中后保险杠和后盖发生过碰擦,并称该车辆已经经原厂配件修复。

【裁判要旨】

本案中消费者购买车辆系生活需要消费,某汽车销售公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消费者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那么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现履行了告知义务成为本案的焦点。某汽车销售公司称该车存在瑕疵已经经原厂修复,并已在双方签订车辆预定合同时已经口头告知消费者该车的有关情况,但是双方签订的车辆预定合同上并未书面注明,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三名证人因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有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对某汽车销售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应认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欺诈。故消费者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三倍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消费者344700元。


案例三(退赔共计677,40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0日,消费者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北京牌越野乘用车一辆,价格为169800元。

同日,消费者发现车辆有问题,自行委托鉴定公司对涉案车辆状况进行鉴定评估,“经检查该车右前车门、右后车门铰链紧固螺丝有明显拧动痕迹,右前车门、右后车门缺失车门密封条”,结论为:车况与新车不符。

一审庭审中,某汽车销售公司称在销售前的PDI检查中,检查疏忽亦未发现右前门、右后门的相关问题。

【裁判要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在销售给消费者时未对右前门和右后门门条进行复装,未对右前门和右后门合页固定螺栓进行更换,但未就此告知消费者。上述情况属于与商品性能、质量有重大关系的信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消费者关于退一赔三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1. 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消费者退还货款169800元,同时消费者退还车辆;

2. 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消费者支付赔偿款507600元;

3. 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消费者支付改装费5000元,保险费950元;

4. 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消费者支付鉴定费2200元。


案例四(退赔共计784,000元)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1日,消费者以196000元的价格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指南者IC4NJDCB二手车,车号为×。双方当日签订的《协议书》载明此车显示9000公里可以确保,车身骨架无修复记录。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出具了收据。次日,车辆转移登记至消费者名下。后消费者发现2015年1月21日某汽车销售公司(甲方、购车方)向原车主(乙方、售车方)购买该车辆时,里程表显示20000公里可以确保。消费者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交2015年2月12日、8月11日维修单,证明售车时进行了车辆检测,消费者当时并无异议,并于购买后进行了使用、保养。原告消费者对两份维修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两次维修均属车辆保养,未检测里程。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交其与A的购车合同,以及A的证言,证明车辆系某汽车销售公司经A介绍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里程不知情。原告消费者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证人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且证言相互矛盾,A的证言未提及购车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对于加盖其公章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消费者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二手车,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原车主签订的协议书中,已载明车辆里程表显示20000公里可以确保。而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其后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书中,又载明该车辆里程表显示以9000公里可以确保,系销售明知行驶里程虚假的车辆,构成欺诈。某汽车销售公司主张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即知晓车辆里程异常,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某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消费者购车款十九万六千元,消费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指南者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为)返还某汽车销售公司;

二、某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消费者支付赔偿款五十八万八千元。


案例五(退赔共计900,000元)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2日,卖方某二手车公司与买方消费者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瞒或虚假成分。

2015年11月,消费者在续保过程中发现车辆在2015年2月16日发生过事故,通过保险公司曾获得理赔,维修项目为钢圈、四轮定位……。消费者主张就上述维修的事实,某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时未向消费者进行释明,故构成欺诈。某二手车公司确认就上述维修事实属于应该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的事项,且其在销售时向消费者口头告知了上述维修事项,但某二手车公司无法提交证据证明。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机动车销售机构,在其收购二手车时,理应对车辆状况进行全面查验,且其主张在向消费者进行再销售时,就维修和事故情况进行了告知,足以证明其在收购车辆时已明知事故情况。车辆的事故及维修情况系购买人购买二手车时的重要考量事项,属于决定购买人对车辆性价比衡量的因素之一,故某二手车公司未就相关事项告知消费者,足以构成消费者基于获知信息不全而造成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并不要求经营者具备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主观上的故意欺诈是一种心理状态,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判断。某二手车公司销售车辆时就车辆出售前的事故及维修项目未对消费者进行告知,对消费者而言某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已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消费者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二、消费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车辆退还给某二手车公司,某二手车公司向消费者返还购车款22.5万元;

三、北京亚之杰世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消费者赔偿损失67.5万元;

四、驳回消费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六(退赔共计963,200元)


【案件简介】

2015年7月21日,消费者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一辆长安福特翼虎2015款2.0AT珍珠白四驱尊贵型越野车,总价279000元(包括代办上户手续费、购置税、保险费),裸车价格为240800元。

原告接车后,发现车身做过漆,且有其他修复痕迹,明显是事故修复车辆,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车辆有欺诈行为。

某汽车销售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将诉争车辆交付给消费者时,并未告知消费者该车车身修复过漆面是事实。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获得赔偿,但是该赔偿责任应由4S店承担,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诉争车辆的右前门发生过漆面修复是事实,且得到了本案当事人的一致认可。4S店应当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无瑕疵车辆。4S店在销售诉争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其应当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即722400元。4S店作为购车款240800元的实际收取人,为了减轻本案当事人的诉累,故购车款240800元由4S店直接退还给消费者,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再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

【判决结果】

一、4S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消费者购车款240800元,并赔偿消费者购车损失722400元;

二、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消费者购置税、上户费用、保险费用等38200元。


案例七(退赔共计1,013,586元)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25日,消费者向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用于订购甲壳虫车辆一台(价格为242000元),2014年7月29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委托的提车人交付甲壳虫车辆一台,消费者付清余款,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其开具发票。

庭审中,消费者表示购车当天即发现前挡风玻璃漏风问题,8月6日上完牌照后,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抹胶处理,但未解决问题,2014年8月26,消费者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消费者提交的录像资料显示,2014年8月10日,消费者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就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交涉。

庭审中,消费者申请对涉案车辆是否发生过撞击事故及事故大小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鉴定标的物前机舱盖受损后进行过更换,该受损情况不涉及前机舱盖周围的左、右前叶子板及左右A柱,但不排除前挡风玻璃是否受到影响。

【裁判要旨】

消费者主张某汽车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并非新车,根据鉴定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本院确认涉案车辆进行过较大维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车辆的维修发生在交付之前还是交付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于2014年7月25日购买车辆,8月上旬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就车辆是否存在问题进行交涉,8月26日即提起本案诉讼,虽然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维修发生在车辆交付之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车辆维修发生在交付之前。

本案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前应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并应当知晓车辆维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某汽车销售公司仍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因此,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向消费者支付车款三倍的赔偿即726000元,装饰费用不应计入车款。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消费者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形成的买卖合同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解除;

二、原告消费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甲壳虫车辆一台;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消费者购车款及装饰费用共计二十五万八千元;

三、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消费者三倍赔偿七十二万六千元及其他经济损失二万九千五百八十六元(含购置税二万二千九百元、保险费五千六百八十六元、验车上牌费一千元)。


案例八(退赔共计1,320,000元)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4日案外人A与被告某二手车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甲方(A)于2015年4月24日依现状购买乙方(B)二手车一辆,车型为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价格为33万元。在该协议下方由某二手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补充填写协议内容为:“卖方包过户费用,限买方周一过户,保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同年4月27日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涉案车辆由B名下过户到C名下。A认可涉案车辆系受C委托所购买,购车款均为C所出,C应为实际的购车人。

2015年4月29日C委托鉴定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为事故车。级别属重度A级伤损,并支付鉴定费5000元。

【裁判要点】

本案涉案车辆经鉴定公司鉴定为事故车,且损伤程度等级为重度A级损伤;某二手车公司对鉴定结论不持异议;但认为事故并非发生在其所持有车辆期间,因此某二手车公司并不知道车辆出过重大事故,不存在故意;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的交通事故,而某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纪公司对该车辆的车况应当明知,且某二手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在签订协议时,对涉案车辆的车况明确承诺“保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此内容足以对C购买车辆造成误导,因此某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判决结果】

一、撤销C与某二手车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某二手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C购车款三十三万元;

三、C返还某二手车公司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四、C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二手车公司车辆使用费人民币六万元。

五、某二手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C鉴定费五千元。

六、某二手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C损失人民币九十九万元。


案例九(退赔共计4,457,58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7日,原告消费者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购买的车辆为“2016款埃尔法尊贵”,价格1096000元,合同还约定,此车为平行进口车,开票价格与实际价格不符。协议签订后,按照张某和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收款账户,原告将1114395元汇入张某和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账户中。

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车辆座椅有改动的痕迹。于2016年8月以受骗为由向公安局经侦支队报警。公安局经侦支队调查时,被告王某明确表示,消费者购买的埃尔法车辆就是他将低配版改装成高配版(座椅改装)高价出售的。

另查明,被告王某交付的埃尔法车辆系通过转手从被告深圳公司所购。埃尔法该款车有豪华版和尊贵版两种车型,该深圳公司只售有埃尔法豪华版车辆(售价约为931000元),没有出售过埃尔法尊贵版车辆。尊贵版的车型价格明显高于豪华版的车型价格,主要差别在车辆的座椅。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将购买的豪华版车辆改装成尊贵版出售,其主观欺诈明显,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将被告王某改装车辆销售给原告,与被告王某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原告所购车辆系合同约定的埃尔法尊贵版车辆而非改装后的埃尔法豪华版车辆,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被告王某出售的埃尔法车辆系低价车改装冒充高价车事实确实存在,欺诈故意明显,侵权成立,二被告依法承担退还车款,并依法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消费者购车款1086000元,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消费者购车款28395元。

二、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消费者各项损失共计3343185元。

三、原告消费者收到本判决判项一、判项二的款项后五日内将车辆返还给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及被告王某。

看了是不是有一种马上要一夜暴富的感觉?



干货时间

【律师提示】

1、一定要签署《购车合同》,明确车辆全新、原装、无修理、无事故。如果是购买二手车更要签合同,明确无事故(若有事故要详细列举,不要模糊带过)、无水淹、行驶里程真实无修改等。

2、购车不要通过各种中介公司购买、更不要从个人处购买,一定要到4S店(或者正规旧机动车销售公司)购买。因为4S店或正规二手车公司投资大,偿还能力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时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反观中介公司和个人,如果遇到大额赔偿,直接带着小姨子跑了,赢了官司也很难拿到钱。

3、付款时直接通过银行卡等转账到4S店公司账户、不要支付给4S店员工。发票开票公司和签约公司要一致。

4、在发现汽车销售公司隐瞒车辆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及时固定、保存证据,谈判沟通要录音录像。也可以向消协、质监、工商投诉,或者可以在谈判沟通时报警要求警方介入。

5、如果打算要求赔偿,勿将车辆交给4S店进行维修,同时尽快聘请律师介入,完善相关证据,避免汽车销售公司毁灭、更改证据导致后期无证据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023-11-08

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