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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历年社平工资(2023年-2016年发布)及社平工资法律知识


在劳动仲裁、诉讼中,经常涉及“社平工资”,又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或“职工平均工资”,具体可在各地统计部门每年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中进行查询。

一、深圳地区2023年至2016年发布的社平工资(速查表):

二、相关数据出处

2023年发布:

202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4754元/年(13729.50元/月,其60%为8237.70元/月)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9日

原文标题:《2022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文摘要:我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62680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4754元……我市2022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322元……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10683203.html


2022年发布:

202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5563元/年(12963.58元/月,其60%为7778.15元/月)

发布时间:2022年6月6日

原文标题:《2021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文摘要:我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53471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55563元……我市2021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5239元。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9862802.html


2021年发布:

202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9436元/年(11619.67元/月,其60%为6971.80元/月)

发布时间:2021年6月7日

原文标题:《2020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文摘要:我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7310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9436元……我市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597元。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8844535.html


2020年发布:

201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27757元/年(10646.42元/月,其60%为6387.85元/月)

发布时间:2020年6月29日

原文标题:2019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文摘要:我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25612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我市2019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233元。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qt/tzgg/content/post_7829822.html


2019年发布:

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1709元/年(9309.08元/月,其60%为5585.45元/月)

发布时间:2019年5月30日

原文标题:2018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文摘要:我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0304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1709元……我市2018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635元。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3084903.html


2018年发布:

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173元/年(8347.75元/月,其60%为5008.65元/月)

发布时间:2018年6月4日

原文标题:2017年深圳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文摘要:我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9139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173元……我市2017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9297元。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3084918.html


2017年发布:

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9757元/年(7479.75元/月,其60%为4487.85元/月)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2日

原文标题:深圳市2016年城镇单位平均工资数据公报

原文摘要: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9481元。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9757元……2016年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23元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szstjjwzgkml/szstjjwzgkml/sjfb/tjgb/content/post_5540333.html


2016年发布:

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034元/年(6752.83元/月,其60%为4051.70元/月)

发布时间:2016年6月3日

原文标题:2015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公报

原文摘要:我市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0839元……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

原始链接:

http://tjj.sz.gov.cn/zwgk/zfxxgkml/tjsj/tjgb/content/post_3084957.html


三、社平工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1.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劳动者离职前的平均应得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则“经济补偿金”实行“双封顶”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高于当地月社平工资三倍的,裁判机关会以当地社平工资三倍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封顶基数,且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时需要参照社平工资计算。

(1)在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时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广东地区的做法是,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相关法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文号:粤高法〔2017〕147号

生效日期:2017.07.19

法律效力:已被废止。该法规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2020年12月31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废止(注:该座谈会纪要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废止,但由于裁判需要保持“连续性”,故在新的规定出台前,依然可以作为裁判机关的参考,且2021年后的当地判例中,仍有很多判例持里面的观点,因此仍有参考意义。)

12.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年度如何认定?

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如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2)在计算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如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的60%,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固定,可以请求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计算。


相关法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相关判例: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1303民初1321号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劳务合同》约定原告的劳务报酬为以计件形式每月完成柜体1400方量即每月5000元,低于广东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9194元的60%即5516.4元/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工伤拾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以5516.4元/月作为基数计算,因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拾级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614.8元(5516.4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16.4元(5516.4元/月×1个月)。鉴于原告已达退休年龄,故原告诉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3.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过低的,裁判机关可以按当地社平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如果劳动者的“实发工资”低于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法院可以按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注:也有判例认为按社平工资的60%计算无法律依据,仍按本人的平均应得工资计算。


相关判例:

(1)判例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8122号

关于C公司应否支付Y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数额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此,C公司应支付Y某停工留薪期工资。Y某的停工留薪期未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从2017年8月1日发生工伤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3日初次劳动能力鉴定之日止,并无不当。C公司主张应将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的已发放工资计算到停工留薪工资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标准,因Y某的实发工资低于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故一、二审法院以当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算Y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并无不当。

(2)判例2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1303民初1321号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劳务合同》约定原告的劳务报酬为以计件形式每月完成柜体1400方量即每月5000元,低于广东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9194元的60%即5516.4元/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工伤拾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以5516.4元/月作为基数计算,……。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确认原告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元(5000元/月×3个月)鉴于原告在出院后于2021年11月8日返回被告处上班至2021年12月31日,被告已支付原告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工资5435.69元系原告在该期间上班的工资,不影响原告在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获得,应不予扣减。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裁判机关可以按“社平工资”确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5.工亡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计算时需要用到社平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3项待遇。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为全国统一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2)丧葬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广东地区的丧葬补助金,《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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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