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租赁公司不退押金是否违法?,

「以案释法」租赁网约车因疫情拖欠租金,法院如何判决?

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衡量疫情因素、合同约定、过错责任等,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裁判。武汉法院对涉新冠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导言】

2022年上海的这波疫情让很多人的生活变得很艰难,其中就包括那些网约车司机朋友。那么如果因为疫情无法跑车导致租金逾期,被租车公司起诉,法院会如何判决呢?由于上海之前疫情封禁时间较短,小编查询了上海地区相关案件,发现法院会倾向认为疫情影响程度不大。所以小编特意查询了武汉地区2020年疫情期间的案例,仅供参考。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阿勇作为乙方,和作为甲方的A公司签署《汽车租赁合同》,承租A公司汽车从事某平台网约车业务,租期12个月,月租金4400元,押金10000元。合同约定,用车地点为武汉市,若乙方迟延交纳车辆租金或未全额交纳车辆租金的,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与拖欠租金等额的违约金;如连续3天拖延交纳租金的,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租赁车辆,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收回车辆产生的合理费用,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约定处理违章,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章强制处理,并可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条违章1000元(违章罚款除外)计,甲方可从押金中扣取违约金及违章罚款,违章罚分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从乙方的驾驶证分数中扣除,并保留向乙方追索上述罚款及相关费用的权利,直到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出现连续3天拖延交纳租金、违章罚分累计3次或达到9分且经甲方通知后7日内仍然未将违章全部处理完毕等,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追究剩余租期租金20%的违约金。

阿勇于合同签订当日缴纳了押金,并于次日提车开始跑网约车。2020年1月,武汉疫情爆发,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4月8日因疫情影响,阿勇无法从事网约车业务。2020年4月30日网约车平台恢复经营,A公司针对2-4月无法运营的情况,同意将合同延期3个月,并给予了相应优惠政策。但阿勇未能按照A公司政策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租金。2020年8月,阿勇驾驶车辆发生事故,A公司遂收回车辆并起诉要求阿勇支付所欠租金及逾期违约金、收车费、合同终止的违约金、车损及违章费用。

阿勇辩称自己没有违约行为,疫情期间的租金应予免除,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其中相关违约金标准约定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外,其余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关于解除涉案租赁合同。本案中因阿勇未付租金,A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送修理厂即A公司控制之日已解除。

3.关于租金。合同载明涉案车辆用车城市系武汉市,而为防控新冠疫情,政府采取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自2020年1月23日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等暂停运营至2020年4月8日解除离汉离鄂通道管制期间共计76天,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在此期间的租金,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计算得出阿勇还应向A公司支付租金19177.62元。

4.关于违约金。阿勇逾期支付租金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现有财产损失及预期利益,既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充分的保障,又要限制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额外获益。本院以A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以全部未付租金19177.62元的30%计算违约金。阿勇预先支付的押金10000元,系双方当事人事前约定的违约责任,其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及在阿勇违约时对A公司进行损失补偿,该保证金所具有的功能与违约金的功能一致,故保证金属违约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应在违约责任的范畴内予以处理,扣减应付违约金后,多余部分可冲抵所欠租金,计算出阿勇应付所欠租金为14930.91元。A公司的其余租金、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违章费用等。虽案涉车辆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因违章产生罚款500元、扣5分,但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违章费用已由其替阿勇缴纳,且交通违章记分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对违法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罚,不属于民事责任界定范围,故对于A公司的违章费用及罚分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收车费2000元,A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阿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4930.91元,驳回了A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

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的处理需要综合衡量疫情因素、合同约定、过错责任等,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裁判。武汉法院对涉新冠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以本案为例,法院认为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疫情期间的租金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半承担;违约金以弥补出租人损失为限,从公平原则出发,不倾向支持过高的违约金。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在此也提醒广大网约车司机朋友,不要恶意违约,也不要答应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2023-10-10

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