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卖出“空置房”需缴物业管理费吗?法院判决书房地产商应按协议付款

未卖出“空置房”需缴物业管理费吗?法院判决书房地产商应按协议付款 未卖出的“空置房”必须交物业管理费吗?

法院判决书:房地产商做为未卖出房子的“小区业主”,应按协议付款物业管理费

羊城晚报讯 新闻记者董柳,报道员陈昕宜,方静娜报导:房子还未售出,房地产商就被物业管理公司催交物业管理费,“空置房”物业管理费应不应该交,该由谁交呢?近日,梅州市蕉岭县人民法院对一件房地产商缴纳“空置房”物业管理费案子进行一审判决,被告蕉岭某貿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上诉人梅州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花费3.38万余元,驳回申诉上诉人别的诉请。

2020年1月1日,梅州市蕉岭县某社区居民联合会与上诉人梅州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上诉人向该住宅小区给予物业服务项目。2021年1月1日,彼此续期历时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因上诉人物业管理服务不及时等缘故,同一年2月26日,该住宅小区新一任业委会与上诉人提早停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上诉人觉得,在其给予物业服务项目期内,被告蕉岭某貿易有限责任公司为该住宅小区房地产商,应缴纳未卖出空置房的物业管理附加费,地下停车场照明灯具费,服务费等花费及贷款逾期合同违约金共6.66万余元。

被告则觉得,上诉人沒有向其给予物业管理,且上诉人与业委会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书沒有承诺空置房的物业管理花费和交货限期,其不用付款有关花费。彼此经磋商无果,上诉人遂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诉。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上诉人与涉案人员住户联合会签署《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依约对住宅小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做为涉案人员住宅小区的施工单位,承担对未卖出房子缴纳物业管理花费的责任。综合性考虑到上诉人存有管理服务不及时等状况,被告应向上诉人缴纳2020年至2021年2月的物业管理花费共3.38万余元。涉案人员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归属于人防设备,由于在上诉人给予物业服务项目前,被告已经将该住宅小区所有地下停车场租赁给小区业主应用,被告并不是地下停车场的应用人,故上诉人明确提出被告向其付款地下停车场公共性照明灯具水电费,服务费等的认为,不予以适用。被告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花费,上诉人给予物业管理不及时,彼此均有毁约个人行为,依据公平公正标准,上诉人认为被告缴纳贷款逾期合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以适用。遂依规做出以上裁定。

“空置房”是不是必须缴纳物业管理花费呢?大法官表明,依据民法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要求:“小区业主理应依照承诺向物业管理人付款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早已明确承诺和相关要求给予业务的,小区业主不可以未接纳或是不用接纳有关物业管理为由回绝付款物业管理费。”房地产商做为未卖出房子的使用权人,系未卖出“空置房”的小区业主,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书,对其一样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应依照协议承诺规范执行付款物业管理费用的责任。因而,无论房子闲置是否,房屋产权人应该依照物业管理合同书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花费

2021-11-11

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