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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无力承担全部赔偿如何处理?法院:优先赔付受害人医疗支出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no"?> 五、连环车祸篇

五、连环车祸篇

连遭四车碾压亡 前车逃逸后车赔

经典案例

2011年10月10日晚7时许,老大爷曾某摔倒在路中央的双实线附近,一辆银灰色微型货车在不远处斜着停了一会扬长而去。十几秒钟后,一辆白色卡车和一辆红色运渣车分别从老人身上碾过,最后是一辆红色QQ车从老人身上碾过。红色QQ车一个急刹车,从车上下来的司机彭某连忙用手机报警。曾某无儿无女,唯一的亲人是年近90岁的老父。事发后,死者曾某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丧葬费共计424576.50元。法院于2012年7月5日受理立案。

法槌定音

法院在审理时,通过调取笔录发现,彭某曾对事发经过有这样的描述:“我下车就站到车后看到碾压到了人,还看到他的脚伸了一下。”对此,法院认为,最后一辆车碾过老人时,老人还有生命体征。被告彭某驾驶车辆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老人在靠近中心双实线的位置行走,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013年7月,法院判决最后一辆车的车主彭某赔付死者家属39.5万余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逃逸车辆被查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法律解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肇事逃逸车辆的侵权人与被告彭某分别对受害人曾某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死亡,故肇事逃逸侵权人与被告彭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曾某的父亲在其他侵权人逃逸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彭某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彭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3条、第26条,《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

连环撞击致人亡 撞车和撞人者赔

经典案例

2004年11月30日凌晨,蔡某驾驶一辆微型客车在快车道上行驶。突然,后面有辆车猛地撞上了微型客车,蔡某被抛到车后座上。车被撞后高速向前冲去,蔡某看到车快撞上路边的树木,急忙打开车后门滚下车。可是没料到无人驾驶的车飞出快车道,穿过隔离带,撞上了站在车道外的行人王某。王某当场被撞飞,随后倒在了血泊中。蔡某发现车撞了人后,立即报警。后王某因伤重不治而亡。经交警认定,正是由于逃逸车辆与微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死亡。但由于事故发生后,肇事车的司机驾车逃离现场,至2006年没有查获。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陈述了这起事故当中的三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责任划分。

据了解,这辆微型客车车主把车借给了亲戚,亲戚又把车借给了蔡某,微型客车已经过了车辆保险期。2005年10月,王某的父母、妻子和女儿将微型客车司机蔡某和车主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司机和车主赔偿18.8万余元。

法槌定音

2006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肇事逃逸方应与微型客车方各承担50%的责任。据集美区法院计算,王某的死亡给家人带来的损失是17万余元。微型车担责50%,也就是要赔8.6万余元给王某家属。那么,这笔赔偿是蔡某赔还是车主赔呢?当车主把车借出后,还需要为车辆造成的损失埋单吗?这一问题成为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集美区法院判决说,蔡某在使用微型客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和其亲戚对车辆管理存在疏忽,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蔡某、车主和其亲戚提起上诉。2006年6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推定事故逃逸方与微型客车方各承担50%的损失并无不当。但是,应由蔡某来承担微型车这50%的赔偿责任。因为车主和其亲戚把车借给蔡某,借车行为本身没有过错,也和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二审裁定撤销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蔡某赔偿8.6万余元给王某家属。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蔡某从车主和亲戚那里借了一辆微型客车,在快车道上行驶,肇事车在后面撞上蔡某驾驶的微型客车后逃逸,蔡某驾驶的微型客车被撞后,蔡某打开车门滚下车,而其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穿过隔离带将行人王某撞伤身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人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按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肇事逃逸方和微型客车方各承担50%的损失。因车主和其亲戚把车借给蔡某的行为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蔡某赔偿王某家属8.6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49条

好心救人被撞亡 属无因管理免责

经典案例

2010年11月22日,梁某驾驶货车将行人王某撞伤,梁某便扶着王某在路边拦车。女司机李某驾驶轿车途经此处,停车让两人上了车,然后向医院驶去。途中,陆某醉酒驾车与李某的车辆相撞,导致李某、梁某、陆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经警方认定,陆某负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驶入危险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行车安全,承担次要责任。

2011年1月18日,梁某的亲属将李某的亲属、陆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陆某的家人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多项费用共计39.2万多元、李某的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李某、陆某的车辆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11.2万元和12.2万元,存放于交警队。交警队已支付3名死者的家属各1.7万余元的丧葬费,支付伤者王某1万元治疗费。李某、陆某、梁某三人死亡赔偿金应为28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陆某应对事故承担90%的责任,李某承担10%的责任。但李某帮助梁某将伤者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在为免除伤者生命、身体上之急迫危险而为梁某管理事务,对于因管理所生之损害,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管理人并不担保管理的结果,梁某本人应承担其危险性。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应承担的10%的责任,应由梁某自行承担。

2011年9月,法院判决陆某的家人在陆某所驾驶车辆的交强险理赔款中,赔偿梁某的亲属3.79万余元;在继承陆某遗产的范围内,支付梁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22.4万余元。对梁某的亲属要求李某的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解析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属无因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属无因管理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的女司机李某帮助梁某将伤者送往医院的行为属无因管理,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李某应承担10%的责任,应由梁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民法通则》第93条

五车追尾 三者险全额保留医疗费

经典案例

2005年9月13日,被告冯某驾驶东风大卡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环路三香路口时,撞击前方因红灯停车等候通行的出租车,致使该出租车依次追尾撞击前方同样停车等候通行的两辆小轿车、一辆公交车。该起事故导致包括东风大卡车在内的五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第一辆被撞的出租车被挤压,车身完全变形,车辆报废。该起事故还导致出租车司机及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三位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花费医疗费用约1.38万余元,受害车辆损坏共造成的车辆损失约为5.79万余元,事故还造成出租车较大运营损失和其他受害人误工损失等。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处理本起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交警部门与受害人都碰到一样的难题。冯某系苏北来苏打工人员,家境贫寒。虽经事故处理部门主持调解,但因冯某无力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太少,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自2005年11月以来,事故的各受害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且系肇事车的实际车主,实际使用控制该车辆,所以冯某应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受害人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是多人多车事故,整个交通事故第三者实际损失大大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且兼有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对于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分配,应当首先考虑受害人的医疗费支出。根据本起事故的实际情况,三位受害人的医疗费支出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赔偿款内全额为其保留;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扣除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后,根据车辆损失大小按比例分配。根据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情况,经过测算,车辆损失各方可按照62.3%的比例享受第三者责任险限额的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车辆损失和运营、误工等其他损失部分,由被告冯某个人承担。2006年2月2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金额的分配全额保留受害人的医疗费。

法律解析

本案中,被告冯某驾驶的东风大卡车撞击前方因红灯停车等候通行的出租车,致使该出租车依次追尾撞击前方同样停车等候通行的三辆车,冯某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而冯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太少,本人又无力赔偿。在整个交通事故第三者实际损失大大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且兼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从本起事故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以人为本,考虑受害人的医疗费支出,然后车辆损失按比例享受第三者责任的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车辆和运营、误工等其他损失部分,由被告冯某个人承担。这一赔偿方法的处理是较为妥当的,故法院判决保险金额的分配金额保留受害人的医疗费。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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