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车坠落是否属于常见车祸?用户想知道这类事故的发生频率和相关数据。,

一女子试驾蔚来致一死一伤!闹市区安排试驾,签了协议商家就可免责吗?

近日,一女子在上海试驾一辆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致一死一伤。消息一出,蔚来汽车的安全性再次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


据媒体报道,2月3日晚8时许,上海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附近发生一起车祸,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的一辆试驾车突然加速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母亲不幸身亡,儿子重伤。地图显示,发生事故的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距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仅百米之遥。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发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对外回应称,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还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油门当刹车,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事故。“我们也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对此事她肯定要担责,如果需要我们承担赔偿的,我们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截至发稿,蔚来方面未对此作出正式回应,但有接近蔚来的相关人士2月15日对上海证券报记者透露,事故发生已经时隔十多天,相关具体情况说明还需要先等警方的事故通报,企业再进行进一步解释。


对于此次事件,一些网友吐槽蔚来4S店,选在人流车流多的地方给顾客试驾就极度不合理,而且卖的还是起步动力极佳的电车,特别是很多人并不是一拿到驾照就马上开上车了,时间一长,难免会有驾驶技术生疏的情况。



企查查显示,蔚来于2014年11月25日在上海注册成立,由李斌发起创立,并获得淡马锡、百度资本、红杉、厚朴、联想集团、华平、TPG、GIC、IDG、愉悦资本等数十家知名机构投资。其代表国产高端电动汽车参与全球竞争,旗下主要产品包括蔚来EC6、蔚来ES8、蔚来ES6、蔚来EP9、蔚来EVE等。2018年9月12日,蔚来汽车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


然而,一直宣称“致力于通过提供高性能的智能电动汽车与极致用户体验,为用户创造愉悦的生活方式”的蔚来汽车,近年来却频频陷入安全事故的舆论风波中。


2022年6月22日,一辆蔚来测试车辆从上海创新港停车楼三层坠落,造成两名数字座舱的测试人员身亡,其中一名为该公司员工,另一名为合作方员工。蔚来在随后的声明中表示,事故发生后,公司第一时间协同公安部门启动了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程序。根据对现场情况的分析,可以初步确认,“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与车辆本身没有关系”。声明非但没有平息网络争议,反而被网友质疑为“冷血”言论。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此前有蔚来EC6车主称,2022年8月和11月,其两位家属分别驾驶该车在广东河源发生了两起事故,车辆踩了刹车却没反应,直到撞向旁边的泥沟才停下。对此,蔚来方面回应称,现有信息无法得出车辆有问题的结论,后续蔚来愿意配合用户寻找双方认可的权威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公开信息还显示,2019年,蔚来旗下的ES8曾在当年4月、5月、6月连续发生三起自燃事故。为此,蔚来还召回了4803辆ES8,理由是电池模组存在安全隐患。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蔚来创始人李斌曾对外表示,汽车体验不应该简单说安全性能,而需要重新对其定义。


对于此次蔚来汽车的试驾事故,《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交通事务争议解决部主任张向丽律师分析,一般来说,驾驶员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车辆存在故障,该故障是导致车祸的直接原因;或者商家在介绍车辆性能时,有错误表述;或者商家在客户试乘时,没有提供熟悉车辆性能的员工在车上指导驾驶人操作;或者指导过程中存在错误、疏忽大意等情形,商家肯定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张向丽还提醒,针对客户的试驾需求,汽车销售人员要求非常熟悉车辆性能,严格审查试驾车辆人员的资质,如驾驶资质、驾驶年限等;商家在试驾前应详细讲解性能和注意事项;商家应尽量将车辆的保险上全,而作为试驾方,一定要对所试驾车型的各项操作功能非常熟悉,确保安全驾驶,避免事故发生。


此次事件中,还有很多网友关注的一个点是,试驾人员事前签订了《试驾协议》,商家就可以免责吗?


蔚来试驾,需要到蔚来线下门店预约,或是通过蔚来官网/蔚来小程序/蔚来APP预约。法治网研究院在蔚来APP上看到,试驾需要携带本人满1年的合法驾照,签署《试驾协议》;试驾由蔚来试驾专员全程陪同;根据车型试乘试驾有人数限制;试驾有着装要求,不得穿高跟鞋、厚底鞋、拖鞋、洞洞鞋等。


据了解,此类试驾协议中一般都会注明:由于试驾人员自身原因对他人、自己、同乘人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由试驾人员全权承担。除了车辆保险承担的费用,其他全部由试驾人员承担。


对此,据红星新闻报道,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宏宇表示,由商家单方面预先拟定,不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形式上符合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文|沈若水

监制|余瀛波

编辑|郑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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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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