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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辞职后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问题

作者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刘威

实务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变更登记(备案)问题常现纠纷。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辞职后,变更登记(备案)难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呢?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辞职后,变更登记(备案)困难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对于公司不主动变更后续如何处理,相关规定并不够完善,这就导致了我国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辞职后,变更登记(备案)困难的现状。

司法实践探讨

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工商登记(备案),是否可行?笔者将通过相关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问题

案例1 (2022)粤01民终6605号判决要点:原告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首先,……王渤樯已于2020年2月从车快链公司离职,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条件。其次,……根据上述约定,王渤樯仅系车快链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车快链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无决策权。现王渤樯不愿继续担任车快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丧失继续有效存续的基础。最后,车快链公司目前处于停业状态,王渤樯并非其股东,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同时,车快链公司的股东也未能就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协商一致。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和理由,在王渤樯与车快链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的情况下,王渤樯继续担任车快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相关责任有失公允,故对其主张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2 (2022)鲁04民终14号判决要点:原告受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方解除委托关系后起诉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本院认为,……葛亚梅多次要求不再担任秒购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秒购公司拒不办理更登记,在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葛亚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秒购网络公司系股东赵龙一人有限公司,其理应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至于变更后秒购网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的问题,系公司内部自治行为,不属于法院司法权力干涉范围,故一审判决秒购网络公司、赵龙为葛亚梅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案例3 (2021)沪0105民初18092号判决要点: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后,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原告起诉要求办理。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本院认为,…… 本案案由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因变更登记事宜产生纠纷,原告系该事项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寻求权利救济。关于系争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争议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明确在系争股东会决议作出后,被告股东未曾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因此,系争股东会决议依法有效,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登记变更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上述案例可知,对于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判决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离职,是否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根据案例1中法院的审判思路,在原告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承担相关责任有失公允,故对其主张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原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穷尽私力救济的手段。根据案例2中法院的审判思路,在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原告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公司理应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3.公司股东会是否已经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且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根据案例3中法院的审判思路,公司已经形成股东会决议,但公司一直未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重点审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问题,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情况下,会直接判决被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上述起诉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案例看,笔者认为在生效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工商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根据案例3中法院的判决作出变更登记,但对于案例1、2种判决结果,因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确定,工商登记机关不能直接完成变更登记,由此可见即使拿到了司法判决,也存在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的风险。

(二)关于董事、监事工商变更备案问题

案例1 (2018)沪0109民初28515号判决要点:原告辞去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未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董事的公司登记事项。法院支持诉请的理由:“……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辞去董事职务并不会导致被告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董事会仍能正常议事。故,原告辞职并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此外,被告公司章程并未规定董事会如何组成、董事会人员如何确定,即并未规定华日公司须向被告委派董事,故对被告关于华日公司未更换委派董事或未明确放弃委派权利故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辞职应于2017年3月22日生效,其自该日起不具有被告董事身份。对该变更事项,被告应依照章程规定形成相应决议后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案例2 (2018)京0105民初22059号判决要点:原告辞去董事后,公司未就董事改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公司变更董事为其他人,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法院不支持诉请的理由:“刘云丽的任期届满后,南极海公司并未就董事改选事项召开过股东会。故,刘云丽仍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责。刘云丽向孙晋平提出的董事辞职报告及聊天时提出的口头辞职申请均为刘云丽的单方意思表示,南极海公司或南极海股东会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刘云丽提供的证据不足,对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将南极海公司董事由刘云丽变更为其他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2021)苏02民终4820号判决要点:原告离职后,公司经营不正常,无法通过股东会完成监事补选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监事的公司登记事项。法院支持诉请的理由:“洲汇公司现有两名监事,并未设监事会,蔡巧玲辞去监事职务,并不会导致洲汇公司监事缺失。另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是,该规定的过渡期间应当是个合理期间。从一、二审向洲汇公司送达诉讼文书无人签收,并需进行公告送达的情况,可看出洲汇公司已经营不正常,不可能再行通过股东会完成监事补选。故蔡巧玲的辞职,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改判。洲汇公司应当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蔡巧玲的监事涤除手续。”

案例4 (2021)辽02民终750号要点:原告辞职后,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决议免去监事职务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监事的公司登记事项。法院不支持诉请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被上诉人的《公司章程》也规定了股东会任免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担任监事系由被上诉人公司股东会任命。故欲在工商登记中变更监事,应由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然而,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召开了股东会并决议免去上诉人监事职务,一审判决驳回王佳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由上述案例可知,对于董事、监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判决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辞去董事、监事职务会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案例1、3中法院的审判思路,在辞去董事、监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况下,如确定公司不可能再行通过股东会完成董事/监事补选时,法院依然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办理涤除原告作为公司董事、监事的登记事项。2.公司就改选或免除董事、监事职务是否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根据案例2、4中法院的审判思路,在公司未就改选或免除董事、监事职务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原告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另外,法院认为担任董事、监事系由公司股东会任命,欲在工商登记中变更董事、监事,应由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无改选或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股东会议决议的情况下,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上述起诉要求变更董事、监事工商备案案例看,笔者认为,因在工商登记中变更董事、监事,需要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因此,在公司已经通过股东会改选或免除董事、监事职务,但未配合变更工商备案的情况下,董事、监事提起变更登记诉讼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可以有效实现涤除董事、监事职务的目的。即便在公司股东会未就董事、监事任免做出程序决定的情况下,如董事、监事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也可以提起涤除董事、监事职务的诉讼,通过判决确认董事、监事辞职行为的法律效力。

律师建议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辞职后如何有效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问题,结合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观点,笔者给予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于辞任法定代表人的建议

1.穷尽一切私力救济(1)书面通知公司,要求公司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的改选程序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要求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2)要求工商登记机关纠正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面对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的情况,工商登记机关可予以限期改正,因此,可以向公司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反映,要求工商登记机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对公司登记事项或备案事项进行更正并给予公司警示或予以处罚。

2.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法定代表人在穷尽上述私力救济后,可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二)对于辞任董事、监事的建议

1.董事、监事离职时,要及时提请公司召开股东会尽快完成董事、监事的改选或免除程序对于董事、监事,真正离开一家公司,不仅仅是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的,还需要提请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改选或免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决议,并要求公司及时变更工商备案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在辞任不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向公司递交的辞职报告到达公司时董事、监事辞职生效;但辞任使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数少于法定人数时,除了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还需尽快发函要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新的董事、监事。

2.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董事、监事在遇到变更备案难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需要注意的是:在辞任使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建议先发函给予公司合理的时间选举新的董事、监事,在超出合理时间公司未选举新的董事、监事的情况下,再向法院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结 语

综上所述,在当下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上任容易卸任难的环境下,担任上述职务前应充分考虑“卸任难”的风险,对于已出现“卸任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建议先穷尽一切私力救济,如私力救济穷尽仍未得到有效解决,则可以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为案由,诉至人民法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来源: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转自‬海淀‬律师‬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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