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黑g是哪里的车牌?如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二手车门买卖车主已经死亡,如何过户?

二手车买受人要求出售人过户车辆,虽然车辆在起诉时非登记在出售人名下,按照合同相对性出售人应予配合


前言:现实中,我们买卖二手车时,车辆机动车登记权利人并非车主,如果合同约定应当由出售人在车辆买卖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可以不起诉车辆登记权利人而按照合同相对性起诉出售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呢?

本案中,出售人在购买本案车辆后一直由自己控制使用,但是却将车辆登记在父亲名下。2012年出售人将车辆出售给买受人,车辆买卖合同约定由出售人直接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买受人要求出售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售人的父亲已经去世。对于买受人能否直接请求出售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车辆的登记权利人为出售人的父亲,并非出售人,在实际办理时存在障碍,即使通过司法诉讼,因车辆过户需要前手车辆登记权利人与买受人配合办理,在前手车辆登记权利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需要按照遗产继承的方式处理,即先由出售人的父亲过户到出售人,再由出售人办理至买受人名下,故需要将遗产继承人均列为当事人,所以直接起诉要求出售人配合过户存在一定障碍。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属于特殊的动产,车辆所有权不以车辆登记为主,车辆登记只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交付即视为所有权转移。买受人按照合同相约定要求出售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符合“合同相对性”,而且配合过户存在的障碍应当属于出售人协助过户的应有内容,属于出售人的应然义务。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案在法庭辩论阶段代理人亦采用此种观点,获得了全部采信,并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


附: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981民初1669号

原告:秦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职工,群众,户籍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xxxx,现住址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152xxx8。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利霞,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内蒙古丰镇市人,xx公司员工,党员,户籍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xxx,现住丰镇市xxx室。公民身份号码152xxxx7。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峰,内蒙古蒙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与被告杜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秦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利霞、被告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杜某为原告办理车牌号为Jxxxx黑色奥迪A6L车辆的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手车购车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车牌号为Jxxxx黑色奥迪A6L车辆,约定车辆价格为40万元,同时,双方约定车辆款以被告欠原告妹妹武xx的银行贷款方式抵顶。且经本院(2021)内098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不欠杜某车辆款项了。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车辆交付给原告,但是被告一再拖延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因之前朋友关系,一直未曾强制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约定拖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给原告使用车辆造成障碍,根据民法典第509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杜某辩称,本案杜某并非适格当事人。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称双方约定车辆款与被告欠原告妹妹武xx的银行贷款方式抵顶这句话是错误的,不认可。本案的涉案车辆并非杜建平的遗产,本案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原告存在怠于履行权利的情况,现在的结果是原告造成的,原告应当自己承担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原告秦某与被告杜某签订了二手车购车协议书,由原告秦某向被告杜某购买车牌号为蒙Jxxxx黑色奥迪A6L小型轿车一辆。二手车购车协议书内容描述为:车主杜某身份证号...,车主电话...,买方(承买人)秦某身份证号...,买方电话...,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一、车辆情况,车类型号奥迪A6L2.4,车身颜色黑色,车牌号为蒙Jxxxx,行驶里程48000KM,二、车辆具备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费)证、车辆使用税标志(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备胎、千斤顶、钥匙两把。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情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推车,四、车主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五、办理过户: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六、该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2013年4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包车辆购置附加费、验车费等有关上牌手续费用)。七、附行车本复印件。八、本协议一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买方秦某、卖方杜某,落款时间2012年12月3日。协议签订后,被告杜某将涉案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交付给了原告秦某。

另查明,涉案车辆蒙Jxxxx黑色奥迪A6L2.4的车辆所有人为杜建平,杜建平系被告杜某的父亲(已去世)。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丰镇市人民法院(2021)内098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9民终1329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为凭,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二手车购车协议后,被告即将涉案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交付给了原告,被告仅履行了部分义务,现原告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为原告协助办理涉案车辆相应的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秦某协助办理蒙Jxxxx黑色奥迪A6L2.4的车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错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024-03-07

后面没有了,返回>>电动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