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禁大棒岂可当做国际性公民权利整治专用工具

我国封禁大棒岂可当做国际性公民权利整治专用工具 我国封禁大棒岂可当做国际性公民权利整治专用工具

——评澳版以及他我国“马格尼茨基法”

近日,澳洲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决议根据《2021年自主制裁法修正案(马格尼茨基类型及其他专题制裁)》(下称澳版“马格尼茨基法”)。该修正案受权澳外交部长对全球范畴内的侵犯人权个人行为采取行动,被确认为“侵犯人权者、腐坏高官和故意黑客技术”的自己或机构将遭到澳方“严禁相关工作人员入关并收走其资产”等封禁。

“马格尼茨基法”源于英国长臂管辖

“马格尼茨基”修正案并不是澳洲创新,反而是引用参考英国2012年《马格尼茨基法》。美国《马格尼茨基法》及后面有关法律法规,源于英国针对乌克兰公民权利状况的批判及其对其执行的长臂管辖。2015年,英国发布《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将封禁应用领域拓展至全世界。自此,澳大利亚、土耳其、亚美尼亚、欧盟国家及法国等均为此为模版,开设了类似的说白了刑事追究体制。至此,不一样国家的相近法律法规被合称为“马格尼茨基法”。

澳洲先前曾于2011年根据《自主制裁法》,用以对国外执行封禁,但未确立执行封禁的总体目标。澳版“马格尼茨基法”授予了澳战略方针对本人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的权利。该修正案在初期建议时曾遭受摩擦阻力,可是伴随着其国际性中国自然环境的转变最后通过,这是对英美现行政策的追随,也是澳洲世界各国政治局势转变引起的結果。

资本主义国家的单边公民权利审理

目前为止,已经有34个我国根据了类似修正案。西方国家有些人由此觉得“马格尼茨基法”扩展了国际性公民权利整治体制,为采用公民权利封禁方式提高了新根据。殊不知,综合性“马格尼茨基法”在世界各国的要求以及成效看来,相近法律是不是一种符合罪刑法定、适当且合理的国际人权法方法,十分另当别论,更无法称其为“国际性体制”。整体而言,“马格尼茨基法”关键具有下列两层面问题。

一方面,“马格尼茨基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单边公民权利审理。尽管现阶段有34个我国根据了相近法律法规,但并不代表着早已组成了国际性的共识或国际性实践活动。先前,澳立法委员出具的有关提案例举了总共11项法律法规用于证实“根据马格尼茨基封禁的我国”之多。殊不知,除英国、澳大利亚外,其他8项法律法规均属欧洲各国法律,没有亚非拉发达国家的影子。34个我国在地域分布上过度集中化,并沒有表现出客观性。从现在的信息看来,没法得到这类法律法规已变成国际性体制发展趋势的结果。一些社会道德自豪感强的我国实行“马格尼茨基法”,更好像为此为政冶专用工具,对其他国家开展公民权利审理。

2021-12-20

202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