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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疫情期间的“社区团购”诈骗陷阱,法律人给你支招→

疫情封控期间,在物资紧缺的情况下,“社区团长“在此期间担当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借此机会欺骗居民,恶意敛财。


“肉食果蔬、鱼肉蛋奶、零食饮料、应有尽有”,疫情期间面对这样的宣传,很难不令人心动。一些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群众在特殊时期对于物资的迫切购买需求,打着社区团购的旗号干起了诈骗的勾当。

近日,上海嘉定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就破获一起以社区团购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引起舆论关注。


密集发生的社区团购诈骗,需要引起警惕


经查,犯罪嫌疑人龚某(男,33岁)在没有团购渠道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已承接某超市团购并担任“团长”,将团购套餐等虚假信息发布在微信群中,导致80余人被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目前,龚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到案后,龚某已退款人民币2.3万余元,其余退款及案件侦办等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对此,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蔡正华律师分析,首先,从性质上看,龚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虚假团购信息,符合诈骗罪关于虚构事实的客观要件的要求,而其无货可发的事实加上非法占有参与团购人的钱款,也符合了诈骗罪关于主观和客体层面的要件要求。因此,他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犯罪构成,构成诈骗罪。


其次,从涉案金额上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龚某的涉案金额4.8万余元,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


4月20日,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假借社区团购之名实施诈骗的被告人龚某某提起公诉。嘉定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还有些不法分子,假冒生鲜基地负责人,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团购菜品的消息,诱使居民将相关信息转发至微信群,以此达到敛财的目的。



不仅在上海,其他地方也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56岁的胡某在陕西西安入驻了一家社群团购平台成为了团长。胡某发现用户点击货品缺货,团长确认后,平台便会将货款退给用户。于是,胡某便拉拢丈夫和女儿,2个月内下单200多笔,并以缺货为由点击退款,收到退款后再将货品放到自家商店售卖,非法占有平台货款共计超1.9万元。目前,胡某及其女儿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更早前, 2020年2月,被告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宁波鄞州二院女护士且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随后编造另一个“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微信身份交易,骗取吴某某购买医用口罩款6295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案系浙江省首例起诉、全国首例判决的涉疫情刑事案件。


蔡正华说,疫情期间不法分子利用居民急需抗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心理,出现了越来越新型的诈骗手段。尤其是现在上海疫情牵动了千千万万人的心,物资匮乏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随着封控时间的持续,各社区团购生活物资的情况逐渐增多,同时部分社区的居委等相关组织没有足够的人力与经验去组织并统筹好相关事宜,导致居民们在团购物资时往往会出现各种混乱,需要引起警惕。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管委会主任毛洪涛认为,社区团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疫情封控期间民众采购生活物资的迫切需求。但也有一些犯罪分子,打着社区团购的旗号,干的却是“假团长假团购”等诈骗的勾当。对于疫情期间,打着社区团购的旗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主体身份、伪造证明文件、虚构团购信息等诈骗手段,骗取群众购物款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是否会被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蔡正华认为,从法律上讲,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高幅度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保持刑事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疫情期间,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对不特定的急需生存物资的居民实施诈骗,实际上不仅仅是骗取了居民相当价值的钱款,更是使他们相信自己可以获得团购物资了,就不用去参加其他团购或者其他正规渠道购买物资了,也就是说剥夺了居民其他选择权,给居民带来的损失远远不止损失相关货款的金钱损失,被骗者还可能会面临无饭可吃的困境。在疫情防控关键时刻,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涉疫相关犯罪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毛洪涛表示,对以社区团购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依法可以酌情从严从重处罚。其实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就提出,对于通过互联网发送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以及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可以从严处罚。


至于从快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蔡正华分析,速裁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审查起诉快,快速由检察院移送至法院进行审理;组织庭审快,无需再受法定送达时限的限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庭审节奏快,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仅需要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案件审结快,审限最长不超过15日,并应当庭宣判。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涉疫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发挥了从快的优势,为依法及时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也体现了国家从严打击疫情期间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决心。


如何整治、防范社区团购中的诈骗陷阱?


针对疫情期间社团团购出现的一些诈骗陷阱,毛洪涛建议:第一,就司法机关而言,针对于疫情期间的社区团购诈骗行为,应当主动作为、重拳出击,一方面主动发现收集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此类诈骗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联合社区进行打击犯罪和防范诈骗的普法案例宣传,既是震慑犯罪分子,又能提高民众的防骗意识。


第二,就社区民众而言,为防范被骗,建议尽可能选择官方正规平台的社区团购,对于身份不明的社区团购,要更加谨慎,多方验证信息的真假,同时留存好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支付记录、对方身份信息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现问题,尽早报警解决。


第三,就相关部门和社区而言,一方面努力加强对封控区居民生活物资的保障和供应,另一方面对非官方渠道尤其是个人发起的的社区团购,可否考虑进行社区备案,既保障灵活性,也防范被骗。


事实上,当前,社区团购的类目较为混杂,相关诈骗手段也花样翻新,社区民众尤其需要提高防范意识。


对此,蔡正华提醒:第一,一定要认证团长身份,一般参与自己邻居或者居委组织的团购更安全一些,出现问题也好追责维权,在团购时擦亮眼睛,成团后优先联系经“上海发布”、“上海市消保委”、“街道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权威途径确认的企业与相关联系人。


第二,时刻关注所在街镇、区域公众号的更新信息。在封控期间,为保障市民的生活物资,市内部分行政区及下属街镇均通过官方微信、微博发布了其辖区内团购的相关信息,包括品类、价格、配送要求、联系方式、供货方等。此外,也可通过询问所在居民区的方式了解所在小区有无与周边菜市场存在菜品直供,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社区团购有助于降低受骗风险,提升防范等级。


第三,如果确实遇到疑似诈骗的情况,切莫过于急躁而违反社区疫情防控措施,也不要因为个人损失的金额不高而选择沉默:可以先联合同样受骗的居民建立微信群,群策群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有效的证据,规范、完整地保留转账记录、团购记录与聊天记录等。一旦出现负责人失联、商品久拖不发、产品质量问题等内容,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消保委等部门提供,最大程度捍卫自身的财产权益。


第四,疫情期间的物资供需难以绝对平衡是客观事实,所以团购时除了政府援助物资,一般团购的物资价格不会比平时低,所以大家对异常低价团购务必提高警惕。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郑淳心 法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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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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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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