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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无奈还是杀人主谋?劳荣枝案三大焦点解析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复杂的案情、残忍的犯罪手段、二人所作的供述发生多番变化等问题,都使该案备受关注。


2021年9月9日,劳荣枝在法庭接受审判现场


△ “本案是否存在特殊的犯罪模式?”


“法子英已被枪决,劳荣枝的供述是否死无对证?是否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劳荣枝、法子英和唯一幸存者刘某之间的供述或陈述存在矛盾,法庭该如何采信?”


在吴允锋看来,这类犯罪呈现出以下四点典型特征第一,被害人是经过物色挑选的,因此既有随机性,又有一定的选择性。第二,共犯之间存在分工协作性,一人通过诱骗的方式,配合其他共犯人进一步实施犯罪。第三,犯罪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在实施绑架、抢劫后依然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危害巨大。第四,犯罪行为的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困难。


对此,孙本雄提醒道:“从未来被害预防的角度出发,大家在面对诱惑时请务必保持冷静,避免遭受人身、财产损失。”



在首次开庭庭审过程中,虽然劳荣枝对自己所涉抢劫、绑架罪的犯罪事实未作过多辩解,但她坚决否认自己参与杀人,称合谋不存在。她多次声明自己是在法子英的威胁下协助犯案自己也是受害者,甚至劝阻过法子英不要犯罪


“虽然法子英已于1999年12月18日被执行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相关事实的查明带来影响,但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束手无策或死无对证。”吴允锋说,该案除了言词证据外,据以定案的证据还包括了当时警方在案发现场所收集的其他物证、书证、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


刘静坤表示,法子英作为共同犯罪人,尽管已被执行死刑,但其此前作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核实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仍然具有重要价值。“同为陈年旧案,但与其他久侦未破的案件相比,本案在证据体系上存在一些特殊性——法子英此前已被抓捕归案,经审判后已被执行死刑,所以本案的主要证据,已经被固定在法子英先前案件的证据材料之中。法庭既要仔细核实先前案件的证据材料,也要认真分析新收集的证据材料。


劳荣枝被网上通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犯和同案犯之间存在一定区别:同案犯是指同一个刑事案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而共犯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并不一定是同一个案件。


但不管是共同犯罪人还是同案犯,由于被告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被告人可能会为了逃避罪责而虚伪陈述;或者可能出于各种动机,承认自己并没有犯的罪行。


正因如此,对于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更应当坚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孙本雄认为,法子英的供述、幸存者的证言、警方查获的犯罪工具等,均可用于验证劳荣枝的供述和辩解;如果法庭综合全案证据之后,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就可以认定劳荣枝有罪并判处刑罚。


2020年12月21日,劳荣枝案一审首次开庭

据有关媒体报道,在合肥案中,劳荣枝将被害人殷某诱骗至出租屋内,屋内的法子英将殷某关进了以“关狗”为由订制的钢筋笼子里,最终殷某被勒死。


法子英在第一份供词中称,自己第二天出门去见殷某的妻子前嘱咐劳荣枝:“如果我12点前没有回来,你就把他杀了赶紧逃跑。”结果法子英被警方成功抓获。而当警察赶到出租屋时,殷某真的已经被勒死,而劳荣枝则逃之夭夭。


但法子英后来又改变了这份供词,他在其第二份供词中称:自己在去见殷某之前就已经将殷某勒死,不是劳荣枝杀的人


受害人殷某在铁笼中遇害的出租屋


事实上,落网后的法子英自知难逃死刑判决,故始终以“横下一条心”的心态包庇着劳荣枝在他得知劳荣枝没有被抓住之后,他曾7次为劳荣枝开脱,将所有罪行都揽在了自己身上。


在绑架殷某后,法子英曾于1999年7月22日晚上和7月23日早上,两次外出去取勒索金,临走前均对看守的劳荣枝说:“如果他(殷某)叫喊,或者我没回来,你就勒死他。”


并且在绑架殷某的期间,法子英将小木匠陆某诱骗至出租屋内,当着殷某的面将陆某杀害。


而在二人所犯四起案件中,唯一的幸存者、常州案的刘某曾透露,在自己被绑架整个过程中,法子英和劳荣枝没有任何交流,配合非常默契,可见绝非第一次犯案


然而,在首次开庭的法庭上,劳荣枝不仅否认了共谋杀人,还“为自己的胆小怯弱不敢面对、逃亡20年没有投案而感到抱歉”,表示自己愿意倾尽所有进行赔偿





而对于证据之间的矛盾,特别是言词证据之间的不一致之处,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和心理学等领域的专门知识加以分析,并进行调查核实,排除案件事实的合理怀疑。


“由于劳荣枝在庭审中改变了此前的部分供述,因此,法庭既不能简单采信庭前供述,也不能径行否定庭审辩解。”刘静坤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定,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但考虑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故认为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判决。


2020年9月1日一审首次开庭,劳荣枝指认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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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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