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汽车厂家的售后服务如何?怎么评价?,

揭秘|买好保险就够了?售后服务重要吗?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往往只关注于保险公司品牌、产品本身的保障责任和保险价格,而忽略了售后的理赔服务。


因为理赔反正都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直接来提供服务,貌似跟购买保险的销售渠道和人员没多大关系。


事实真的如此吗?


先不着急下结论。


我们先来看几个理赔的案例:


案例一


  1. 2016年11月22日:投保人李某通过明亚保险经纪购买了华夏健康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被保人是其爱人,保额20万,年交保费13012元。
  2. 2016年12月6日(14天后):在慈铭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
  3. 2016年12月27日(35天后):在北大第一医院彩超检查,提示甲状腺左叶中部结节伴钙化(性质待定),甲状腺多发结节。
  4. 2017年1月5日(44天后):北大第一医院做“超声引导下左叶甲状腺结节穿刺活检术”,病理诊断:左叶甲状腺少许皮肤组织可见钙化及砂砾体,考虑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可能性大,注意结合临床。
  5. 2017年3月24日(122天后):入院北大三院手术,术中冰冻病理,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钙化。
  6. 2017年5月10日(169天后):经纪人向华夏人寿递交客户的重大疾病理赔申请。


◼ 保险公司拒赔原因:


  • 观察期内出险,不予赔偿,仅退回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并经 “超声引导下左叶甲状腺结节穿刺活检术”,穿刺活检病理诊断为左叶甲状腺少许皮肤组织可见钙化及砂砾体,考虑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可能性大,注意结合临床。


◼ 经纪人观点:


  1. 观察期内的检查结果不能等同与专科医生的明确诊断,不能因为认定为检查结果与术中病理一致就将客户确诊时间提前。
  2. 按照该产品条款10.9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中,有明确阐述“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77种), 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 客户提供的1月5 日的病历本并没有专科医生的明确诊断!穿刺活检也仅是检查技术之一,甲状腺穿刺活检的准确率也不是百分百,而网上描述穿刺活检的准确率从60%-90%不等,所以才需要结合临床。


◼ 最终理赔结果:


  • 经纪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复议,提出以上观点,最终保险公司通融赔付75%即15万元,并退还了已交保费,合计163012元。


案例二


  1. 2016年2月:客户通过明亚保险经纪购买了四家保险公司的老年防癌险,其中**人寿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
  2. 2017年3月初:客户被确诊为结肠癌。
  3. 2017年4月初:明亚作为客户的经纪人,同时向四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其中3家保险公司快速答复并顺利理赔。
  4. 2017年5月9日:**人寿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向客户下发了拒赔通知书。


◼ 保险公司拒赔原因:


  • **人寿核查到2013年初客户在沈阳某医院存在门诊治疗脑梗塞的就医记录,在投保时客户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向客户下发了拒赔通知书,并且不退还已缴纳的保费。


◼ 经纪人观点:


  • 接到拒赔通知书后,明亚保险经纪作为客户的委托人启动“理赔复议”,对**人寿的拒赔提出质询:


  1. 明亚认为,客户3年前的门诊就医记录(轻微脑梗症状)与本次出险原因(结肠癌)并不存在必然联系,需保险公司方面举证。
  2. 根据《中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客户所购买的险种为专项防癌险,如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客户前次就医记录与本次出险原因存在必然联系,则客户未告知事项不应属于“重要事项”不足以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3. 客户同时投保4家保险公司,其余3家保险公司均正常赔付,明亚对于**人寿单方面拒赔存在质疑。


◼ 最终理赔结果:


  • 2017年5月11日,**人寿答复正常赔付,赔偿款3个工作日后顺利到账。


案例三


  1. 2015年:客户通过明亚保险经纪购买**新宝康少儿健康(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保额10万元。
  2. 2016年底:被保险人持续6天高烧,于北京儿研所就诊,第8天被确诊为川崎病。
  3. 2017年1月13日:被保险人于北京儿童医院身故。
  4. 2017年4月: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保险责任为由下达拒赔通知书。


◼ 保险公司拒赔原因:


  1. 该保险不含疾病身故责任;
  2. 客户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川崎病理赔条件。


◼ 经纪人观点:


  • 经过与客户的沟通,对保险合同条款、医院诊断证明的对比,明亚方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确实属实。
  • 但是,经过对病历和条款的仔细分析,客户生前的疾病状态符合保险条款对于“深度昏迷”的定义:该保险条款约定的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映,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昏迷分级(Glasgow cama scale)结果为5分及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 通过对客户在北京儿研所的就医记录核查发现,已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约定的 “深度昏迷” 理赔条件。
  • 明亚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项目,由申请川崎病理赔更改为深度昏迷理赔,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复议”,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


◼ 最终理赔结果:


  • 全额赔付。


通过上面3个案例,可以看出客户所购买保险的销售渠道和销售人员(保险经纪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


  • 分析理赔通知及条款,找出理赔依据(每一个字都很重要);
  • 分析拒赔理由、解读法规条款;
  • 与客户沟通,分析保险合同条款及医院诊断证明,变更理赔项目;
  • 提出复议,与保险公司积极沟通,陈述观点。


如果没有经纪人的协助,仅凭客户自身能顺利得到理赔吗?


相信通过这三个案例的分析,对于 “理赔服务跟我们所选择的保险销售人员有没有关系” 这个问题大家心中已经有了答案。


当出现理赔争议时,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处立场不同,往往容易陷入一种对立的局面。


同时,投保人保险专业知识匮乏,对保险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均不熟悉,在理赔时将处于弱势的一方。


这个时候就特别需要有一个专业靠谱的人士站在客户的立场,为客户争取合法的权益。



而保险经纪人作为客户的代表,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保险公司的不合理行为提出不同的意见,避免保险公司利用其专业技术上的不平等优势地位损害客户的利益。


而保险公司在与保险经纪人协商理赔的过程中,也会顾及双方长期的稳定合作,在理赔的尺度把握上适当予以放宽。


同时,在法律上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协助索赔等环节上给投保人造成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购买保险的目的是转移风险、解决担忧,所以在风险发生的时候能否顺利理赔就显得尤为重要。


希望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千万不能忽视了售后服务的重要性。


一定要擦亮眼睛,找个专业靠谱,最好能服务终身的销售渠道和人员。




作者|杨荣庆

中山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毕业

8年保险从业经历

保险经纪人

专注于家庭人身保险综合规划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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