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检车新规定照表中提到的车辆安全检查有哪些项目?,

安全检查与验收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参考清单

序号

隐患排查

一级要素

隐患排查

二级要素

隐患排查

三级要素

隐患排查

四级要素

隐患排查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危害

程度

1

企业基础

管理

资质资格

是否有企业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2

是否有建筑业

企业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

是否有安全

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


4

安全生产许可证

是否有效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5

市场行为

是否超越资质

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6

是否出借资质

证书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7

是否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

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八条


8

企业基础

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否经过安全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一条


9

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八)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10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设立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三条


11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配备数量

是否符合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


12

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是否按规定

取得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四条


13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是否

履行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一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六、七条


14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

责任制

是否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5

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是否健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16

是否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考核

奖惩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6.0.7条


17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8

是否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企业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第五条


19

是否对新工人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建筑业企业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下同)、班线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第六条


20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进行“四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21

是否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22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2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包括安全检查、风险评估、隐患治理、建档监控、信息报告、资金保障、奖惩和举报奖励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 <2012>54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24

是否编制隐患

排查标准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管理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监控的事故风险,提出事故隐患辨识标准。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 <2012>5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25

是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各工区、各班组、作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八条第(二)款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 <2012>54号)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26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按规定

组织开展隐患

排查治理

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

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十一、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5.0.3条第2款


27

隐患和问题是否

及时进行整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4条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5.0.5条


28

重大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进行治理

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和确认。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治理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当报请实施挂牌督办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第五条第(十三)款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 <2012>54号)第二十二条


29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否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二)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三)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四)风险评估记录;

(五)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八条第(五)款、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5.0.8条


30

是否将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向

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整治措施予以排除,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分包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十七条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豫政 <2012>54号)第九条第二款


31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等单位,应当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6.0.2条


32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制度

是否编制年度

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计划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 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8.0.3条


33

安全费用是否

按标准提取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


34

安全费用是否

按要求使用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5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是否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第八条第(三)款


36

是否建立安全

费用管理台帐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8.0.6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十一条


37

应急救援预案

和事故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完善

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并

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55号)第二条第(十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3.0.4条


38

应急救援队伍、设备、物资是否完备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9

发生事故是否

按规定及时报告

和组织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十三、十四、十六条


40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和

劳动保护制度

事故处理和落实

整改措施是否

符合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4.0.6条


41

是否建立生产

安全事故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其他有关的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4.0.5条


42

是否建立职业

安全健康和劳动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制度,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预防与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实施健康监护,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第4.0.3条


43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职业健康和

劳动保护制度

是否按规定

发放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限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九)款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第4.0.1条第二款、第4.0.2条


44

安全技术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制订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要求,明确安全技术管理的权限、程序和时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6.0.2、10.0.1条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第8.1.1条


45

是否建立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制度

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 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施工企业未建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批准制度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未建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批准制度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0.0.4、10.0.5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第3.2.3条第1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


46

是否建立重大

危险源监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未根据本企业的施工特点,建立危险源监管制度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第3.2.6条第1款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27号)第二条第(一)款


47

是否建立安全

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单位应建立分级、分层次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第8.2.4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0.0.6条


48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建筑机械设备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未建立机械、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的,则该评定项目不应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6.0.2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10)第3.3.2条第1款


49

是否建立建筑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九条


50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是否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 号)第四条第(九)款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三条


51

企业负责人是否

按要求进行

场带班检查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二条第5款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六、七、八条


52

企业基础

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消防责任制度

是否建立消防

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1.4条


53

工伤保险

是否为职工缴纳

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54

安全操作规程

是否制定完备的

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3.0.7条


55

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基础管理

资质资格

承建项目是否

超过资质等级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56

是否按规定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分包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对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则第三条第(一)、(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条


57

总包与分包单位

是否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书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58

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基础管理

资质资格

项目经理是否

取得相应执业

资格和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第二款


59

项目经理是否

同时负责两个及

两个以上的工程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九条第二款


60

项目经理是否

按要求带班生产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十、十一条


61

安全管理组织

项目是否组建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十一条


62

是否按要求配备

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


63

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组织

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由企业委派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九条


64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65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九、十二条


66

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责任制

是否建立项目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是指工程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生产、技术、机械、器材、后勤、分包单位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1条第1)、2)款


67

是否制定安全

生产管理目标

并进行分解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以伤亡事故控制、现场安全达标、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

工程项目部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1条第8)、9)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2.0.2条第1款


68

是否建立考核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

应建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目标的考核制度;按考核制度,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定期(每月)进行考核。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1条第10)、11)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2.0.3条第1款


69

是否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程项目部应有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程的主要施工工种包括:砌筑、抹灰、混凝土、木工、电工、钢筋、机械、起重司索、信号指挥、脚手架、水暖、油漆、塔吊、电梯、电气焊等工种均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相对固定的作业区域悬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1条第3)款


70

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资金保障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应编制安全资金使用计划,并应按计划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1条第6)、7)款


71

是否按规定单独列支和使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8.0.6条


72

施工组织设计

与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与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

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六、八条


7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要求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九、十二、十三条


74

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基础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

与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针对性

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2条第2)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七条


75

是否按专项施工

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2条第5)款


7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是否安排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77

重大危险源监控

管理是否到位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应按规定进行辨识和登记建档。

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工程施工台帐,每周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41/T098-2009)第5.2.10条第1、2款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豫建建<2008>66号)第四、七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27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


78

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基础管理

安全技术交底

是否进行安全

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0.0.7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十五条


79

是否按分部分项

进行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工程部位分部分项进行交底;二是对施工作业相对固定,与工程施工部位没有直接关系的工种,如起重机械、钢筋加工等,应单独进行交底;三是对工程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应进行以安全施工方案为主要内容的交底。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3条第2)款


80

安全技术交底是否全面和有针对性

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施工过程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针对危险因素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范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险和救援措施。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第8.2.3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3条第3)款


81

是否履行签字手续

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行签字手续,书面记录应在交底者、被交底者和安全管理者三方留存备查。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第8.2.4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3条第4)款


82

安全检查

及隐患整改

项目部是否建立

安全检查制度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4条第1)款


83

项目部是否按要求组织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职安全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定期进行并填写检查记录。安全检查应包括定期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以每周一次为宜。季节性安全检查,应在雨季、冬季之前和雨季、冬季施工中分别进行。

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

公司项目部组织定期安全检查(综合性)每周不少于1次,对事关安全生产的每个分项工程在施工开始时、施工中应进行适时检查,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完成后(投入使用前)进行检查验收,其检查、验收应严格执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4条第2)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5.0.3条第1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豫建建<2013>85号)第十四条


84

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基础管理

安全检查

及隐患整改

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和隐患

是否得到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5.0.5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4条第3)款


85

对安全监管部门

或监理单位提出

事故隐患是否

按要求进行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86

项目部是否有

安全检查和隐患

整改记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第15.0.8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第六条


87

安全教育

是否建立安全

教育培训制度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5条第1)款


88

是否按要求进行

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当施工人员入场时,工程项目部应组织进行以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培训教育应进行试卷考核。当施工人员变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每年度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5条第2)、3)、4)款


89

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基础管理

安全教育

是否建立

安全培训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现场应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台帐记录和安全教育人员考核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5条条文说明


90

应急救援

及事故处理

是否制定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项目部应制定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防起重及机械伤害、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6条第1)款


91

现场应急救援

队伍、救援器材

设备是否完备并

定期组织演练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培训、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 -6条第2)、3)款


92

发生事故是否

按规定及时报告

和组织救援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十四、十六条


93

是否按规定制定

并落实防范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4 -3条第2)款


94

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现场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与卫生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建设工程的环境与卫生管理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或编制专项方案,应明确环境与卫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与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应定期检查并记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3.0.1、3.0.2、3.0.3条


95

现场围挡

现场是否按要求

设置封闭围挡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市区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围挡应牢固、稳定、整洁。距离交通路口20m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m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3.0.8条


96

施工现场管理

文明施工

封闭管理

和治安保卫

现场是否按要求

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应设置门卫值班室;应建立门卫职守管理制度,并应配备门卫职守人员;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3.0.8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 -2条第1)、2)、3)款


97

是否有治安

防范措施

施工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解落实到人;施工现场应制定治安防范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4 -1条第2)、3)款


98

现场标志

是否按规定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下列危险部位和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

1、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和孔洞口;

2、基坑和基槽外围、管沟和水池边沿;

3、高差超过1.5m的临时部位;

4、爆破、起重、拆除和其他各种危险作业场所;

5、爆破物、易燃物、危险气体、危险液体和其他有毒有害危险品存放处;

6、临时用电设施;

7、施工现场其他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的危险部位或场所。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 348-2014)第3.0.2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4 -4条第1)、2)、3)、4)款


99

是否按规定

设置专用标志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分为名称标志、导向标志、制度标志和标线。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消防保卫等制度牌和宣传栏。

大门口处应设置公示标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标牌应规范、整齐、统一;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语;应有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 348-2014)第3.0.1条、第5.1、5.2、5.3、5.4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3.0.9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4 -2条第1)、2)、3)、4)款


100

材料管理

材料管理

是否符合要求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材料应码放整齐,并应标明名称、规格等;施工现场材料码放应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储藏在专用库房内,并应制定防火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 -4条第1)、2)、3)、5)款


101

施工现场管理

文明施工

临时设施

办公、生活区

与作业区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临时建筑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 188-2009)第4.2.1、4.2.3条


102

临建搭设

是否安全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当临时建筑建造在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时,应采取结构加强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 188-2009)第4.1.2条


103

办公与住宿设施

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休息室必须设置可开启式外窗,床铺不应超过2层,不得使用通铺。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办公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宿舍应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床铺不得超过2 层,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9m;宿舍内住宿人员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5 ㎡,且不得超过16 人;冬季宿舍内应有采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夏季宿舍内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生活用品应摆放整齐,环境卫生应良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5.1.6条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T 188-2009)第5.2.2、5.2.3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 -5条第4)、5)、6)、7)、8)款


104

在建工程内是否

设置员工宿舍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施工程、伙房、库房不得兼做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 -5条第2)款


105

其他生活设施

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盥洗设施、淋浴房、开水间、文体活动室、职工夜校等临时设施。文体活动室应配备文体活动设施和用品。

食堂与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食堂使用的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它物品;食堂的卫生环境应良好,且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厕所内的设施数量和布局应符合规范要求;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必须保证现场人员卫生饮水;应设置淋浴室,且能满足现场人员需求;生活垃圾应装入密闭式容器内,并应及时清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5.1.1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4 -3条第2)、3)、4)、5)、6)、7)、8)、9)款


106

施工现场管理

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

现场扬尘防治

措施是否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与道路等扬尘防治必须方案完善、措施有效、手续齐全、备案及时、人员落实和监控到位。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周边全部围挡、土方和散碎物料全部覆盖、出场车辆全部冲洗干净、主要场区及道路全部硬化、渣土等车辆全部密闭运输、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全部湿法作业。

城市建成区施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城镇、旅游景点、重点文物保护区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使用清洁能源。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的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宜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四节

《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 174-20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4.2节


107

施工噪音、光污染及水土污染防治

措施是否落实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施工现场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强噪音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并应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的防护棚或屏障。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禁止鸣笛。装卸材料应轻拿轻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加强噪声控制,并减少人为噪声。施工现场应对强光作业和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前,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粉尘、防噪音、防光污染等措施;应制定施工不扰民措施。施工现场应有防止泥浆、污水、废水污染环境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第4.3、4.4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3条第5)款、第3.2.4 -4条第1)、3)、4)款


108

施工现场管理

文明施工

消防安全

是否建立健全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1.1、6.1.3、6.1.4、6.1.5、6.1.6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 -6条第1)款


109

防火间距

是否符合要求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2 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3.2.1、3.2.2条


110

是否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并应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3.3.1、5.1.1、5.2.1、5.2.2条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 -6条第3)、4)、5)款


111

临时用房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定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作业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条-6第2)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4.2.1条第1和第2款、第4.2.2条第1和第2款、第4.2.3条


112

施工现场管理

文明施工

消防安全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并设置严禁明火标志。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或其他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2节


113

动火作业

是否符合规定

明火作业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 -6条第5)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1条


114

外脚手架、支模

架的架体材料和

安全防护网材质

是否符合要求

高层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高层建筑和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以及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4.3.4条、4.3.5条


115

脚手架工程

扣件式钢管

脚手架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当架体搭设超过允许高度(50m及以上)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对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3-1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1.0.3条


116

立杆基础

是否符合要求

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立杆底部设置的垫板、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架体应在距立杆底端高度不大于200mm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3-2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2、6.3.3、7.3.3、9.0.14条


117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扣件式钢管

脚手架

连墙件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对搭设高度超过24m 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拉结。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3-3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4.1、6.4.2、6.4.3、6.4.4、6.4.5、6.4.6、7.3.8条


118

杆件间距与剪刀撑、斜撑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高度在 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3-4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6.2、6. 3、6. 6节、第7.3.9条


119

横向水平杆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处,两端应与纵向水平杆固定;作业层应按铺设脚手板的需要增加设置横向水平杆;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不应小于180mm。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4-1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2、6.2.3、7.3.6条


120

杆件连接

是否符合要求

纵向水平杆杆件宜采用对接,若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扣件紧固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规格应与钢管外径相同;

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4-2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2.1-2、6.3.5、6.3.6、6.6.2-2、6.6.2-3、7.3.11条


121

架体搭设高度

是否符合要求

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24m;双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50m,高度超过50m 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分段搭设等措施。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 2条


122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扣件式钢管

脚手架

脚手板与防护

栏杆及层间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脚手架立杆顶端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3-5、3.3.4-3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3.7、7.3.12、7.3.13、9.0.11、9.0.12条


123

构配件材质

是否符合要求

钢管直径、壁厚、材质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钢管弯曲、变形、锈蚀应在《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允许范围内;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 的规定。扣件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钢管上严禁打孔。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4-4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3章、第8.1节、第7.1.2、9.0.4条


124

通道搭设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4-5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7节


125

架体上的荷载

是否符合要求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9.0.5条


126

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当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3.3-6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8.2.节、第7.1.1条


127

门式钢管

脚手架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当架体搭设超过允许高度(50m及以上)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在施工前应按规范的规定对门式钢管脚手架或模板支架结构件及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3-1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1.0.3、7.1.2条


128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门式钢管

脚手架

架体基础

是否符合要求

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架体底部应设置垫板和立杆底座,并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架体扫地杆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的搭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土应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2、场地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在门式脚手架使用期间,脚手架基础附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3-2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6.8节、第6.2.6、6.2.7、6.3.4、9.0.7条


129

架体稳定性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与建筑物结构拉结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架体剪刀撑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应采用旋转扣件与立杆固定,剪刀撑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门架立杆的垂直偏差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交叉支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Om。

门式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门式脚手架剪刀撑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门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及以下时,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两端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外侧立面必须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24m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3、对于悬挑脚手架,在脚手架全外侧立面上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3-3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6.5节、第6.2.2、6.3.1、6.3.2、7.3.4、8.2.5条


130

杆件锁臂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杆件、锁臂应按《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组装;应按《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架体使用的扣件规格应与连接杆件相匹配。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3-4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3.0.6、6.2.3、6.2.4、6.3.3、7.3.2、7.3.3、7.3.5条


131

脚手板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挂扣式钢脚手板的挂扣必须完全挂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应处于锁住状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3-5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3.0.6、5.1.6、6.2.5、8.1.2、9.0.2条


132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门式钢管

脚手架

架体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作业层应按《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4-1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6.1.4、6.1.5、7.3.2-4、8.2.4-9、9.0.12条


133

构配件材质

是否符合要求

门架不应有严重的弯曲、锈蚀和开焊;门架及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不同型号的门架与配件严禁混合使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4-2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3章、第8.1节、第6.1.2条


134

架体上的荷载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和《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门式脚手架与模板支架作业层上严禁超载。

严禁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泵管、卸料平台等固定在门式脚手架上。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4-3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6.7节、第4.2.3、9.03、9.04条


135

通道搭设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4-4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6.7节


136

安全技术交底与

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当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4.3-6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8.2节、第7.1.1条


137

碗扣式钢管

脚手架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当架体搭设超过允许高度(50m及以上)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脚手架施工前应根据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3-1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7.1.1条


138

架体基础

是否符合要求

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立杆底部设置的垫板和底座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在立杆的底部碗扣处应设置一道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作为扫地杆,扫地杆距离地面高度不应超过400mm,水平杆和扫地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牢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3-2-1)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7.2节、第3.3.8、6.1.1、6.1.3、7.1.5、8.0.3、9.0.18条


139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碗扣式钢管

脚手架

架体稳定性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连墙件,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架体拉结点应牢固可靠;连墙件应采用刚性杆件;架体竖向应沿高度方向连续设置专用斜杆或八字撑;专用斜杆两端应固定在纵横向水平杆的碗扣节点处;专用斜杆或八字型斜撑的设置角度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双排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50m;当搭设高度超过50m时,应采用分段搭设等措施。

双排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拆除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

2 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架体;

3 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增设临时拉结件。

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主节点处的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3-3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6.2.2、6.2.6、6.2.7、6.2.8、6.2.9、7.1.6、7.3.3、7.4.7、8.0.4、9.0.11条


140

杆件锁件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设计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的步距在立杆连接碗扣节点处设置纵、横向水平杆;当架体搭设高度超过24 m 时,顶部24m 以下的连墙件层应设置水平斜杆,并应符合规范要求;架体组装及碗扣紧固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3-4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3.3.11、6.1.2、6.1.3、6.1.4、7.3.2、7.3.4条


141

脚手板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挂扣式钢脚手板的挂扣必须完全挂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应处于锁住状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3-5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3.2.10条、第6.1.5条第1、2、3款


142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碗扣式钢管

脚手架

架体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作业层应按《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4-1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6.1.5-4、5、6、6.2.5、6.2.11、8.0.5条


143

构配件材质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钢管不应有严重的弯曲、变形、锈蚀。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4-2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3.2、3.3节、第7.1.3、8.0.2条


144

架体上的荷载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严禁将模板支撑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附着件等固定在双排脚手架上。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4-3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4.2.3、4.2.4、4.2.5、7.3.6、9.0.3、9.0.7、9.0.10条


145

通道搭设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4-4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6.1.6条


146

安全技术交底与

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5.3-6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8章、第7.1.2、7.3.5条


147

承插型盘扣式

钢管脚手架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6.3-1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1.0.3、7.1.1条


148

架体基础

是否符合要求

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土层地基上立杆底部必须设置垫板和可调底座,并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架体纵、横向扫地杆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6.3-2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7.3节、第9.0.6条


149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承插型盘扣式

钢管脚手架

架体稳定性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水平杆处开始设置连墙件,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架体拉结点应牢固可靠;连墙件应采用刚性杆件;架体竖向斜杆、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竖向斜杆的两端应固定在纵、横向水平杆与立杆汇交的盘扣节点处;斜杆及剪刀撑应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6.3-3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6.2.3、6.2.4、6.2.7、7.1.5、7.5.4条


150

杆件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设计和《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计的步距在立杆连接插盘处设置纵、横向水平杆;当双排脚手架的水平杆层未设挂扣式钢脚手板时,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斜杆。立杆的接长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剪刀撑的接长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6.3-4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6.2.1、6.2.2、6.2.6、7.5.6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6.2-2条


151

脚手板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挂扣式钢脚手板的挂扣必须完全挂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应处于锁住状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6.3-5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3.3.13、6.2.8-1、7.5.3-1条


152

架体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6.4-1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6.2.8条第2款、7.5.3条第2款、第7.5.5条


153

构配件材质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钢管不应有严重的弯曲、变形、锈蚀。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6.4-2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3.1、3.3节、第8.0.1条


154

通道搭设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6.4-3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6.2.9条


155

安全技术交底与

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6.3-6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7.1.2、7.5.7、8.0.3、8.0.5、8.0.6条


156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满堂脚手架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011)第3.7.3-1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2011)第5.3、6.8节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

2010)第5.4节、第6.10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

2016)第6.1、6.2、7.3节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31-2010)第6.2、7.5节


157

架体基础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架体底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垫板和底座,垫板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架体扫地杆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011)第3.7.3-2条


158

架体稳定性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四周与中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竖向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架体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水平剪刀撑或水平斜杆;当架体高宽比大于规范规定时应按规范要求与建筑结构拉结或采取增加架体宽度、设置钢丝绳张拉固定等稳定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011)第3.7.3-3条


159

杆件锁件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立杆件间距,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杆件的接长应符合规范要求;架体搭设应牢固,杆件节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紧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011)第3.7.3-4条


160

脚手板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作业层脚手板应满铺,铺稳、铺牢;脚手板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挂扣式钢脚手板的挂扣应完全挂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处应处于锁住状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011)第3.7.3-5条


161

架体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011)第3.7.4-1条


162

构配件材质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杆件的弯曲、变形和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011)第3.7.4-2条


163

架体上的荷载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011)第3.7.4-3条


164

通道搭设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011)第3.7.4-4条


165

安全技术交底与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2011)第3.7.3-6条


166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20m及以上),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8.3-1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1.0.3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1.0.3、7.1.2条


167

悬挑钢梁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钢梁截面尺寸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且截面型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梁锚固端长度不应小于悬挑长度的1.25 倍;钢梁锚固处结构强度、锚固措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钢梁外端应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层建筑结构拉结;钢梁间距应按悬挑架体立杆纵距设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8.3-2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5.6节、第6.10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5.7、6.9节


168

架体稳定性

是否符合要求

立杆底部应与钢梁连接柱固定;承插式立杆接长应采用螺栓或销钉固定;纵横向扫地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剪刀撑应沿悬挑架体高度连续设置,角度应为45°~60°;架体应按规定设置横向斜撑;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拉结,设置的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8.3-3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0节、第6.3.2、6.6.1条、第6.6.2条第1款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6.5、6.9节、第6.3.1、6.3.2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7.5.6条


169

脚手板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板铺设应严密、牢固,探出横向水平杆长度不应大于150m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8.3-4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3.3节、第7.3.13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3.0.6、5.1.6、6.2.5、8.1.2、9.0.2条


170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

架体上的荷载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上施工荷载应均匀,并不应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8.3-5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9.0.5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6.7节、第4.2.3、9.03、9.04条


171

杆件间距

是否符合要求

立杆纵、横向间距、纵向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作业层应按脚手板铺设的需要增加横向水平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8.4-1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6.2节


172

架体防护和层间

防护是否符合要求

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 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架体底层沿建筑结构边缘在悬挑钢梁与悬挑钢梁之间应采取措施封闭;架体底层应进行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8.4-2、3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7.3.12、9.0.11、9.0.12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6.1.4、6.1.5、7.3.2-4、8.2.4-9、9.0.12条


173

构配件材质

是否符合要求

型钢、钢管、构配件规格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型钢、钢管弯曲、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8.4-4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3章、第8.1节、第7.1.2、9.0.4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3章、第8.1节、第6.1.2条


174

安全技术交底与

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8.3-6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8.2.节、第7.1.1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8.2.节、第7.1.1条


175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升降

脚手架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脚手架提升超过规定允许高度(150m及以上),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3-1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7.0.1、7.0.2条


176

安全装置

是否符合要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应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与建筑结构附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防倾覆装置,技术性能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升降和使用工况时,最上和最下两个防倾装置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安装同步控制装置,并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

2、防坠落装置必须是机械式的全自动装置,严禁使用每次升降都需重组的手动装置;

3、防坠落装置技术性能除应满足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符合表4.5.3的规定。

4、防坠落装置应具有防尘、防污染的措施,并应灵敏可靠和运转自如;

5、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6、钢吊杆式防坠落装置,钢吊杆规格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Φ25m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3-2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4.5节、第4.6.8、4.6.9条


177

架体构造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 倍楼层高度,宽度不应大于1.2m;直线布置的架体支承跨度不应大于7m,折线、曲线布置的架体支撑点处的架体外侧距离不应大于5.4m;架体水平悬挑长度不应大于2m,且不应大于跨度的1/2;架体悬臂高度不应大于架体高度的2/5,且不应大于6m;架体高度与支承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3-3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4.4.2条


178

附着支座

是否符合要求

附着支座数量、间距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工况应将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座固定;升降工况应将防倾、导向装置设置在附着支座上;附着支座与建筑结构连接固定方式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主框架所复盖的每一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

2、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

3、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

4、附墙支座应采用锚固螺栓与建筑物连接,受拉螺栓的螺母不得少于二个或应采用弹簧垫片加单螺母,螺杆露出螺母端部的长度不应少于3扣,且不得小于10mm,垫板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不得小于100mm×100mm×10mm;

5、附墙支座支承在建筑物上连接处混凝土的强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C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3-4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4.4.5、4.6.4条


179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升降

脚手架

架体安装

是否符合要求

主框架和水平支承桁架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各杆件的轴线应汇交于节点;内外两片水平支承桁架的上弦和下弦之间应设置水平支撑杆件,各节点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架体立杆底端应设在水平桁架上弦杆的节点处;竖向主框架组装高度应与架体高度相等;剪刀撑应沿架体高度连续设置,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连成一体,剪刀撑斜杆水平夹角应为45°~6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3-5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4.4.3、4.4.4、4.4.12条


180

架体升降

是否符合要求

两跨以上架体同时升降应采用电动或液压动力装置,不得采用手动装置;升降工况附着支座处建筑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升降工况架体上不得有施工荷载,严禁人员在架体上停留。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3-6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4.7节、第4.4.5-5条


181

脚手板设置

是否符合要求

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4-2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3.0.6、4.4.7、4.4.14-3条


182

架体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 的挡脚板。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4-3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4.4.14-1、2条


183

作业是否

符合安全要求

操作前应对有关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并定岗作业;安装拆除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架体安装、升降、拆除时应设置安全警戒区,并应设置专人监护;荷载分布应均匀,荷载最大值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4-4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4.9节、第4.8.1、4.8.3、7.0.3、7.0.5、7.0.6、7.0.11、7.0.12、7.0.14条


184

检查验收

是否符合要求

动力装置、主要结构配件进场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架体分区段安装、分区段使用时,应进行分区段验收;架体安装完毕应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架体每次升、降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9.4-1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8.1节、第4.8.5、7.0.10、7.0.20条


185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高处作业吊篮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吊篮安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吊篮支架支撑处的结构承载力应经过验算;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工具式脚手架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0.3-1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5.2.5、5.2.9、5.2.11、5.4.14、7.0.1、7.0.2条


186

安全装置

是否符合要求

吊篮应安装防坠安全锁,并应灵敏有效;防坠安全锁不应超过标定期限;吊篮应设置为作业人员挂设安全带专用的安全绳和安全锁扣,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吊篮应安装上限位装置,并应保证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吊篮的安全锁应灵敏可靠,当吊篮平台下滑速度大于25m/min 时,安全锁应在不超过100mm 距离内自动锁住悬吊平台的钢丝绳;安全锁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0.3-2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8.2.4条

《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第5.4.5.6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5.5.1、5.5.3条


187

悬挂机构

是否符合要求

悬挂机构前支架不得支撑在女儿墙及建筑物外挑檐边缘等非承重结构上;悬挂机构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前支架应与支撑面垂直,且脚轮不应受力;上支架应固定在前支架调节杆与悬挑梁连接的节点处;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块或其他替代物;配重块应固定可靠,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脚轮不得受力。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0.3-3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5.4.6、5.4.7、5.4.8、5.4.10、5.4.13条


188

钢丝绳是否

符合要求

钢丝绳不应存断丝、断股、松股、锈蚀、硬弯及油污和附着物;安全钢丝绳应单独设置,型号规格应与工作钢丝绳一致;吊篮运行时安全钢丝绳应张紧悬垂;电焊作业时应对钢丝绳采取保护措施。

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在距地面15-20mm 处应安装坠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0.3-4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1.7、8.2.4条

《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第5.4.6.5、5.4.6.6、9.3.4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5.5.17条


189

施工现场管理

脚手架工程

高处作业吊篮

安装作业

是否符合要求

吊篮平台的组装长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吊篮的构配件应为同一厂家的产品。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 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0.3-5条

《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第9.2.2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5.4.4、5.4.5、5.4.15、5.5.14条


190

操作使用

是否符合要求

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吊篮升降;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 人;吊篮内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用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安全绳上;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吊篮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吊篮施工荷载应均匀分布。

吊篮做升降运行时,工作平台两端高差不得超过150mm。不得将电焊机放置在吊篮内;电焊缆线不得与吊篮任何部位接触;电焊钳不得搭挂在吊篮上。下班后不得将吊篮停留在半空中,应将吊蓝放至地面。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0.3-6、3.10.4-4条

《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第9.2.1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5.5.7、5.5.8、5.5.9、5.5.10、5.5.11、5.5.12、5.5.17、5.5.21、7.0.15、7.0.21条


191

安全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吊篮平台周边的防护栏杆、挡脚板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吊篮应设置顶部防护板。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0.4-2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8.2.2-2、3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5.5.2、5.5.4条


192

交底与验收

是否符合要求

吊篮安装完毕,应按《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验收表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班前、班后应按规定对吊篮进行检查;吊篮安装、使用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

高处作业吊篮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吊蓝不得使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0.4-2条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第7.0.6、8.2.1、8.2.2条

《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第9.1.1、9.1.2、9.2.3、9.2.4、9.3.1条


193

基坑工程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3m 或虽未超过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开挖深度超过5m 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当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审核、审批。

土石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并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3-1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2.0.2条


194

施工现场管理

基坑工程

基坑支护

是否符合要求


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规范要求;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坑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3-2条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6.3.4、6.3.5条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4、5、6章、第3.1.2、3.3.1、3.3.2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6章


195

降排水是否

符合要求


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基坑边沿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底四周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应及时排除积水。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3-3条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6.1.3、6.3.3条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7章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7章、第13.2.4条


196

基坑开挖

是否符合要求


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基坑开挖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土层;当采用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时,应采取铺设渣土或砂石等硬化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3-4条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6.3.2、6.3.6条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1节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8章


197

坑边荷载

是否符合要求


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3-5条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6.3.9条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1.5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13.2.2、13.2.3条


198

施工现场管理

基坑工程

安全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开挖深度超过2m 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置扶手栏杆,梯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3-6条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6.2.1、6.2.2、6.3.10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13.2.1、13.2.9条


199

基坑监测

是否符合要求


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报警值、监测方法和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内容;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当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基坑开挖监测工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4-1条

《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第7、9章、第3.0.3、3.0.5条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2节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10.3节、第10.1.5、10.1.6、10.1.7、10.1.8、10.1.9条


200

支撑拆除

是否符合要求


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当采用机械拆除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人工拆除时,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当采用爆破拆除、静力破碎等拆除方式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4-2条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8.1.4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6.6.9、6.6.10、6.6.11、6.6.12、6.6.13、6.6.14、6.6.16条


201

作业环境

是否符合要求


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上下垂直作业应按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电力、通信、燃气、上下水等管线2m 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区域应采光良好,当光线较弱时应设置有足够照度的光源。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4-3条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3.2节、第3.1.5、3.1.7、3.1.14、6.1.2、6.2.4、6.3.1、6.3.11条


202

应急管理

是否符合要求


基坑工程应按规范要求结合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支护变形、漏水等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的不利因素制定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应健全,应急的物资、材料、工具、机具等品种、规格、数量应满足应急的需要,并应符合应急预案的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1.4-4条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2009)第6.1.4条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11章


203

施工现场管理

模板支架

是否按要求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


模板支架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模板支架搭设高度8m 及以上;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 及以上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2.3-1条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8.0.4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1.0.3条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1.0.3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


204

支架基础

是否符合要求


基础应坚实、平整,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载;底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垫板,垫板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支架底部纵、横向扫地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基础应设排水设施,并应排水畅通;当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应对楼面结构强度进行验算,必要时应对楼面结构采取加固措施。

每根扣件式钢管立柱底部应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扫地杆。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两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2.3-2条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5.2.6、6.1.2-2、3、6、6.1.9-2、3、4、6.2.4-2条


205

支架构造及杆件

连接是否符合要求


立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平杆步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水平杆应按规范要求连续设置;竖向、水平剪刀撑或专用斜杆、水平斜杆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立杆应采用对接、套接或承插式连接方式,并应符合规范要求;水平杆的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当剪刀撑斜杆采用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杆件各连接点的紧固应符合规范要求。

模板结构构件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受压构件长细比:支架立柱及桁架不应大于150;拉条、缀条、斜撑等联系构件不应大于200;

受拉构件长细比:钢杆件不应大于350:木杆件不应大于25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2.3-3、3.12.4-1条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6.2、6.3、6.4、6.5、6.6节、第5.1.6、6.1.2-1、5、7、6.1.6、6.1.9、6.1.11条


206

施工现场管理

模板支架

支架稳定性和施工荷载是否符合要求


当支架高宽比大于规定值时,应按规定设置连墙杆或采用增加架体宽度的加强措施;

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架体基础沉降、架体变形进行监控,基础沉降、架体变形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当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混凝土堆积高度进行控制。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2.3-4、5条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4.4节、5.1.2-3、5.1.7-3、5.1.8-5、5.1.9-3、6.1.2-4、6.1.6、6.1.10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9.1、6.9.7条


207

底座与托撑及

其他构配件

是否符合要求


可调底座、托撑螺杆直径应与立杆内径匹配,配合间隙应符合规范要求;

螺杆旋入螺母内长度不应少于5 倍的螺距;

钢管壁厚应符合规范要求;

构配件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杆件弯曲、变形、锈蚀量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2.4-2、3条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3章、第6.1.9-2条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3章、第8.1节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16)第3章、第7.1.3、7.1.4、8.0.2条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3章、第8.1节、第6.2.7条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231-2010)第3.章、第8.0.1条


208

支架拆除

是否符合要求


支架拆除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支架拆除前应设置警戒区,并应设专人监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2.4-4条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7章


209

交底与验收

是否符合要求


支架搭设、拆除前应进行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支架搭设完毕,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2.3-6条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第6.1.1条第2款、第8.0.4、8.0.5条

建设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第3.3条


210

施工现场管理

高处作业

是否按要求使用

安全帽、安全带

和安全网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安全带的系挂应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带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当需采用平网进行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3-1、2、3条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第2.0.4条

《安全帽》(GB 2811-2007)第4、6章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8章、第4.1.3条

《安全网》(GB 5725-2009)第5、6、8章

《安全带》(GB 6095-2009)第5、7章


211

临边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作业面边沿应设置连续的临边防护设施;

临边防护设施的构造、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临边防护设施宜定型化、工具式,杆件的规格及连接固定方式应符合规范要求。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3-4条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4.1、4.3节


212

洞口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应采取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设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防护设施宜定型化、工具式;

电梯井内每隔二层且不大于10m 应设置安全平网防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3-5条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4.2、4.3节


213

通道口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通道口防护应严密、牢固;

防护棚两侧应采取封闭措施;

防护棚宽度应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时,通道口防护顶棚应采用双层防护;

防护棚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3-6条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7章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2.3、6.2.4条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5.2.6条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附录A.1


214

攀登作业

是否符合要求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宜为35°~45°,并应设有可靠的拉撑装置;

梯子的材质和制作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3-7条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5.1节


215

施工现场管理

高处作业

悬空作业

是否符合要求


悬空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

悬空作业所使用的索具、吊具等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悬空作业人员应系挂安全带、佩戴工具袋;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3-8条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5.2节


216

移动式操作平台

是否符合要求


操作平台应按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连接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80mm;

操作平台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组装,铺板应严密;

操作平台四周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登高扶梯;

操作平台的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3-9条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6.1、6.2节


217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是否符合要求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制作、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设计计算;

悬挑式物料钢平台的下部支撑系统或上部拉结点,应设置在建筑结构上;

斜拉杆或钢丝绳应按规范要求在平台两侧各设置前后两道;

钢平台两侧必须安装固定的防护栏杆,并应在平台明显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

钢平台台面、钢平台与建筑结构间铺板应严密、牢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3.3-10条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6.1、6.4节


218

施工用电

外电防护

是否符合要求


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坚固、稳定;

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进行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4.3-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4.1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7.5节


219

接地与接零保护

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

保护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应符合规范要求;

TN 系统的保护零线应在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 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接地体应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

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4.3-2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1.0.3、5.1.1、5.1.2、5.1.10、5.1.11、5.3.1、5.3.2、5.3.4、5.4.2、5.4.3、5.4.4、5.4.5、5.4.6、5.4.7条、第7.2.1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8.1.6、8.1.8、8.1.10、8.1.11、8.1.12、8.2.2、8.2.3条


220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用电

配电线路架设

是否符合要求


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

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

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

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并应按规定接用;

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4.3-3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7.1、7.2 节、第7.3.3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7.1、7.2、7.3、7.4节


221

配电箱与开关箱

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及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配电箱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

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并灵敏可靠;

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并应有门、锁及防雨措施;

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m。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4.3-4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章、第1.0.3条


222

配电室与配电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备用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进行联锁;

配电室应采取防止风雨和小动物侵入的措施;

配电室应设置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4.4-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6.1节、第6.2.3、6.2.7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6.2节、第12.0.7条


223

现场照明

是否符合要求


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

特殊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照明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

灯具金属外壳应接保护零线;

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4.4-2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8.1.4、10.1.1、10.2.2、10.2.3、10.2.5、10.2.9、10.3.1、10.3.2、10.3.5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10.2.2条第2款、第10.2.3条第2、3款、第10.2.4、10.2.5、10.2.6、10.2.7条、第10.2.8条第2款


224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用电

用电档案

是否符合要求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

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

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应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用电各项记录应按规定填写,记录应真实有效;

用电档案资料应齐全,并应设专人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4.4-3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3.3节、第3.1.1、3.1.3、3.1.4、3.1.5、3.1.6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3.1.1、3.2.1、3.3.1、3.3.2、12.0.1、12.0.3、12.0.8条


225

物料提升机

安全装置与通信

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

安全停层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应安装上行程限位并灵敏可靠,安全越程不应小于3m;

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通信装置;

通信装置应具有语音和影像显示功能;

安装高度超过30m 的物料提升机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及自动停层、语音影像信号监控装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3-1、3.15.4-3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1节、第3.0.10条


226

防护设施及卷扬

机操作棚是否

符合要求


应在地面进料口安装防护围栏和防护棚,防护围栏、防护棚的安装高度和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

平台门、吊笼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卷扬机操作棚;

卷扬机操作棚强度、操作空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3-2、3.15.4-4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6.2节


227

附墙架与缆风绳

是否符合要求


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附墙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缆风绳设置的数量、位置、角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与地锚可靠连接;

安装高度超过30m 的物料提升机必须使用附墙架;

地锚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3-3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8.2、8.3、8.4节、第4.1.6条第2款、第4.1.10、4.2.2条


228

钢丝绳是否

符合要求


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量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钢丝绳夹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当吊笼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钢丝绳严禁少于3 圈;

钢丝绳应设置过路保护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3-4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4节、第5.1.5、9.1.8条


229

基础与导轨架

是否符合要求


基础的承载力和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基础周边应设置排水设施;

导轨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导轨架高度0.15%;

井架停层平台通道处的结构应采取加强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4-1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8.1节、第4.1.7、9.1.7条


230

施工现场管理

物料提升机

动力与传动装置

是否符合要求


卷扬机曳引机应安装牢固,当卷扬机卷筒与导轨底部导向轮的距离小于20 倍卷筒宽度时,应设置排绳器;

钢丝绳应在卷筒上排列整齐;

滑轮与导轨架、吊笼应采用刚性连接,并应与钢丝绳相匹配;

卷筒、滑轮应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装置;

当曳引钢丝绳为2 根及以上时,应设置曳引力平衡装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4-2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5.1、5.2、5.3节、第9.1.6条


231

避雷装置

是否符合要求


当物料提升机未在其他防雷保护范围内时,应设置避雷装置;

避雷装置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4-5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7.0.4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5.4节


232

安拆、验收与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装、拆卸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安装完毕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应持证上岗;

物料提升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5.3-5条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第9、11章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9条


233

施工升降机

安全装置与通信

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

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并应灵敏可靠,应在有效的标定期内使用;

对重钢丝绳应安装防松绳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吊笼的控制装置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控制电路停止吊笼运行;

底架应安装吊笼和对重缓冲器,缓冲器应符合规范要求;

SC 型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一对以上安全钩;

通信装置应安装楼层信号联络装置,并应清晰有效。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1、3.16.4-4条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7、4.1.8、5.2.2条、第4.2.26条第3款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6557-2011)第5.4.3、5.6.2、5.6.3、5.10.3、5.10.5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7.12、7.7.13、7.7.14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7.2.12、7.2.15条、第7.2.14条第2、8、9款、第7.2.16条第8款

《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第5.1.12、5.2.3.1.2、5.2.11.4条


234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升降机

限位装置

是否符合要求


应安装非自动复位型极限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应安装自动复位型上、下限位开关并应灵敏可靠,上、下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安全越程不应小于0.15m;

极限开关、限位开关应设置独立的触发元件;

吊笼门应安装机电联锁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吊笼顶窗应安装电气安全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2条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6557-2011)第5.5.5、5.6.1.4、5.10.2.1、5.10.2.2节、第5.6.1.5.4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7.7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7.2.5条第2、4款、第7.2.14条第3、4、5、6款


235

防护设施

是否符合要求


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安装地面防护围栏,防护围栏的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围栏门应安装机电联锁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地面出入通道防护棚的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

层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3条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5.2.6条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6557-2011)第5.5.2、5.5.3.8、5.5.3.9节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7.2.4、7.2.7条、第7.2.14条第10款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4.1.4条


236

附墙架是否

符合要求


附墙架应采用配套标准产品,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附墙架的设计应满足构件刚度、强度、稳定性等要求,制作应满足设计要求;

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4条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9、4.1.10、4.1.11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7.8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7.2.6条第4、5款


237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升降机

导轨架是否

符合要求


导轨架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标准节的质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对重导轨应符合规范要求;

标准节连接螺栓使用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4-1条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2.17、4.2.18、4.2.19、4.2.20、4.2.21条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6557-2011)第5.4.1节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7.6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7.2.6条第1、2、3款、第7.2.12条第2款

《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第5.2.2、5.3.2节、第5.1.7、5.2.6.7.2条


238

钢丝绳、滑轮与

对重是否符合要求


对重钢丝绳绳数不得少于2 根且应相互独立;

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钢丝绳的规格、固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重重量、固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对重除导向轮、滑靴外应设有防脱轨保护装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5条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6557-2011)第5.7.3.2.1、5.7.3.2.1、5.7.5节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7.2.8、7.2.12条、第7.2.9条第2款

《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第5.2.6.4、5.2.6.5、5.2.6.7节、第5.1.6、5.2.1.13、5.2.1.14、5.2.1.17、5.2.1.18、5.2.1.19条


239

基础是否

符合要求


基础制作、验收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应对其支承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基础应设有排水设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4-2条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1.1、4.1.2、5.2.12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7.2.3条


240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升降机

电气安全

是否符合要求


施工升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电缆导向架设置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施工升降机在其他避雷装置保护范围外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4-3条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2.22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7.2.16条第1、10款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5.4节


241

安拆、验收与

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装、拆卸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核、审批;

安装完毕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应持证上岗;

施工升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6.3-6条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第4.3节、第3.0.1、3.0.2、3.0.3、3.0.4、3.0.5、3.0.8、3.0.9、4.1.6、5.1.1、5.2.20、5.3.1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6、2.0.9、4.1.14、4.9.10条


242

塔式起重机

载荷限制装置

是否符合要求


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上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

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并应灵敏可靠。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3-1条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2006)第6.1、6.2节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4.16条、第7.4.20第6款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8.2.11条第2款


243

行程限位及

其他保护装置

是否符合要求


应安装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的安全越程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灵敏可靠;

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小车行程开关,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臂架幅度限制开关,并应灵敏可靠;

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位器,并应灵敏可靠;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应安装行走限位器,并应灵敏可靠;

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应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 的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并应灵敏可靠;

当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 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装障碍指示灯。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3-2、3条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2006)第6.3、6.4、6.5、6.7、6.8、6.9节、第8.4.5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4.17、7.4.18、7.4.19、7.4.20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8.2.11条第1、3、4款、第8.2.12条第4款


244

施工现场管理

塔式起重机

吊钩、滑轮、卷筒与钢丝绳、制动

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吊钩应安装钢丝绳防脱钩装置并应完整可靠,吊钩的磨损、变形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滑轮、卷筒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并应完整可靠,滑轮、卷筒的磨损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钢丝绳的磨损、变形、锈蚀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制动装置应灵敏可靠,制动器、制动轮的磨损、变形、破裂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3-4条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2006)第5.2、5.3、5.4、5.5、6.6节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6.2、6.3节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1.4、7.1.5、7.1.6、7.1.7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8.2.8条、第8.2.5条第1、3、4、5款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1.24、4.1.25、4.1.26、4.1.27、4.1.30、4.1.31、4.1.32条


245

附着是否

符合要求


当塔式起重机高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时,应安装附着装置,附着装置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当附着装置的水平距离不能满足产品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和审批;

安装内爬式塔式起重机的建筑承载结构应进行受力计算;

附着前和附着后塔身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4-1条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3节、第3.4.6条第9款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4.5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8.2.3条第6、10款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4.16条、第4,4,17条第5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条第三款


246

施工现场管理

塔式起重机

基础与轨道

是否符合要求


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按产品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检测和验收;

基础应设置排水措施;

路基箱或枕木铺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轨道铺设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4-2条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2006)第10.6、10.7、10.8节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3.2节、第3.1.2、3.1.3、3.1.4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4.2、7.4.3、7.4.4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8.2.2、8.2.4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4.1、4.4.2、4.4.3、4.4.4条


247

结构设施

是否符合要求


主要结构件的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平台、走道、梯子、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高强螺栓、销轴、紧固件的紧固、连接应符合规范要求,高强螺栓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4-3条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2006)第4.2、4.3、4.4、4.5、4.7节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2.0.16、3.4.13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4.8、7.4.9、7.4.10、7.4.22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8.2.3条第1、2、3、4、7、8、9款


248

施工现场管理

塔式起重机

电气安全

是否符合要求


塔式起重机应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供电;

塔式起重机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塔式起重机应安装避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电缆的使用及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4-4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4.13、7.4.14、7.4.15条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第8.2.12条、第8.2.1条第4款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5.4、7.2节、第1.0.3、4.1.4条


249

多塔作业

是否符合要求


多塔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3-5条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2006)第10.5条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2.0.14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4.1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4.22条


250

安拆、验收与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安装、拆卸单位应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装、拆卸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核、审批;

安装完毕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格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及司机、指挥应持证上岗;

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应填写检查记录;

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升降机不得安装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由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7.3-6条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2.0.1、2.0.3、2.0.4、2.0.9、2.0.10、2.0.11、2.0.12、3.4.15、3.4.16、3.4.18、3.4.19、4.0.1、4.0.6、4.0.7、4.0.19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6、2.0.9、4.1.14、4.4.26条


251

施工现场管理

起重吊装

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超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3-1条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第11.2节


252

起重机械

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安装荷载限制器及行程限位装置;

荷载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起重拔杆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起重拔杆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3-2条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4.1.7条第1款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5节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1.11、4.5.1、4.5.2、4.5.9条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第9章


253

钢丝绳与地锚

是否符合要求


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

吊钩、卷筒、滑轮磨损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吊钩、卷筒、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3-3条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09)第3.5节、第3.1.1条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4.5节、第3.0.3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7.1.4、7.1.5、7.1.6、7.1.7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1.25、4.1.27、4.5.7、4.5.8、4.5.11、4.5.14条、第4.1.30条第3、4、5款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第4.2.1、4.2.2、4.2.4、4.2.5节


254

施工现场管理

起重吊装

索具是否

符合要求


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15 倍的绳径,且不应小于300mm;

当采用绳夹连接时,绳夹规格应与钢丝绳相匹配,绳夹数量、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索具安全系数应符合规范要求;

吊索规格应互相匹配,机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3-4条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4.2、4.3节、第3.0.8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1.26条

《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第6章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 48—93)第11章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第4.2.1.5条


255

作业环境与警戒

监护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应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

警戒区应设专人监护。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3-5、3.18.4-4条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5、3.0.6、3.0.16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0、2.0.11、4.1.8、4.1.17、4.1.23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4.1.4条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第15.1、15.2节、第15.3.3条


256

作业人员

是否符合要求


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操作证应与操作机型相符;

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

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3-6条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3.0.2、4.1.2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2.0.4条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第12.3、12.4、12.5节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99)第3.3.13条


257

施工现场管理

起重吊装

起重吊装

是否符合要求


当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吊索系挂点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起重机作业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起重臂下方,被吊物不应从人的正上方通过;

起重机不应采用吊具载运人员;

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4-1条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11、3.0.14、3.0.17、3.0.21、3.0.23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4.1.15、4.1.17、4.1.19条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第17.2、17.3节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 100—99)第5.2.21条


258

高处作业

是否符合要求


应按规定设置高处作业平台;

平台强度、护栏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爬梯的强度、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

应设置可靠的安全带悬挂点,并应高挂低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4-2条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3.0.4、3.0.7、3.0.25、3.0.29条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6.1.3、6.1.4条


259

构件码放

是否符合要求


构件码放荷载应在作业面承载能力允许范围内;

构件码放高度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大型构件码放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8.4-3条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 276-2012)第5.1.2、6.1.4条


260

施工机具

平刨是否

符合要求


平刨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平刨应设置护手及防护罩等安全装置;

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平刨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1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3、2.0.10、2.0.11、10.1.3、10.1.14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12.2节


261

圆盘锯是否

符合要求


圆盘锯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圆盘锯应设置防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

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圆盘锯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不得使用同台电机驱动多种刃具、钻具的多功能木工机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2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3、2.0.10、2.0.11、10.1.3、10.1.14、10.3.1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12.5节


262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机具

手持电动工具

是否符合要求


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单独设置保护零线,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应保持出厂状态,不得接长使用。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3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3.22.1、13.22.3、13.22.4、13.22.7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9.1.3、9.6.1、9.6.4、9.6.6条


263

钢筋机械

是否符合要求


钢筋机械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钢筋加工区应搭设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对焊机作业应设置防火花飞溅的隔热设施;

钢筋冷拉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

机械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4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3、2.0.10、2.0.11、9.5.2、12.7.1、12.7.6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11章


264

电焊机是否

符合要求


电焊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电焊机应设置二次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不得超过5m,并应穿管保护;

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

电焊机应设置防雨罩,接线柱应设置防护罩。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5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1、12.1.2、12.1.3、12.1.7、12.1.17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10.1、10.2、10.3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9.5节


265

搅拌机是否

符合要求


搅拌机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离合器、制动器应灵敏有效,料斗钢丝绳的磨损、锈蚀、变形量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料斗应设置安全挂钩或止挡装置,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搅拌机应按规定设置作业棚,并应具有防雨、防晒等功能。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6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10、2.0.11、8.1.3、8.1.4、8.2.3、8.2.7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9.2节


266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机具

气瓶是否

符合要求


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

气瓶间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与明火安全全距离不应小于10m;

气瓶应设置防震圈、防护帽,并应按规定存放。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7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9.3、12.9.6、12.9.7、12.9.15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10.10节


267

翻斗车是否

符合要求


翻斗车制动、转向装置应灵敏可靠;

司机应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行车时车斗内不得载人。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8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6.1.3、6.4.1条、第6.1.2条第3、4款


268

潜水泵是否

符合要求


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负荷线应采用专用防水橡皮电缆,不得有接头。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9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3.18节、第13.1.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9.1.4条、第9.1.1条第4款


269

振捣器是否

符合要求


振捣器作业时应使用移动配电箱、电缆线长度不应超过30m;

保护零线应单独设置,并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绝缘鞋。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10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8.1.4、8.6.2、8.6.4、8.7.2、8.7.3条


270

桩工机械

是否符合要求


桩工机械安装完毕应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并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桩工机械应按规定安装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机械作业区域地面承载力应符合机械说明书要求;

机械与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的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11条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3、2.0.11、7.1.3、7.1.4、7.1.6、7.1.22条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16)第6章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4.1.4条


2024-01-29

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