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验车的重点关注点有哪些?,

合同审查要点关键

合同审核实战经验集萃

1. 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要合格:

【1】 自然人:满18岁了吗?有精神病吗?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地址,因为重名的太多了。

【2】 法人:

(1) 审查身份:审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存在;

(2) 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正的经营情况。有工商登记吗?有营业执照吗?通过年检了吗?该合同处于对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吗?有相关资质吗?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履约能力吗?签约前要对对方进行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派人上门了解情况等方式,去了解对方情况。

(3) 企业法人应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履行合同需要的资质证件(如乙方的供应商的生产厂家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 代理人要有代理权:①在与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签合同时,必须得到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可以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之内与其签订合同。

②子公司必有营业执照,分公司有的有,有的没有营业执照,如果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则无需授权书。 ③职能部门有授权书也能签合同,甲方名称可以写上职能部门的名称。

2. 主体条款:写上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作用是:

【1】 明确文书的送达地点,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当事人

【2】 考虑将来的诉讼地点,是去原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还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打官司

【3】 明确打官司时是去哪一级法院,是高院、中院还是基层法院。

【4】 自然人的住所指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自然人为外国人的要写上国籍,法人住所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 资信调查的基本方法:

【1】 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打听对方的信誉情况,

【2】 通过银行和行业协会查询对方的信誉情况

【3】 申请加入中国企业资信网等资信调查网站,把资信调查业务转给专业的资信调查机构去做。

4. 关于合同签字:

【1】 合同的成立可以以签字为准,也可以以盖章为准,签字优先。合同确认的最好方式就是签字,或者签字加盖章;

【2】 能签字的人:自然人、法人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 合同大于2页的,要盖骑缝章;

【4】 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法人代表,要求对方出具法人个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果对方的签字人是业务员,则需提供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证书和业务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企业法人: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独亲笔签字,不盖章合同也生效;委托代理人有授权委托书的,不盖公章,只签字也生效。

【6】 建议做法: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字后生效。

5. 明确合同的签约地:合同的签约地最好是我方所在地,这样出事后可以取得我方公安局的支持。

6. 标的物的全称:标的物的名称要明确和具体,不能笼统,对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要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和习惯称呼,标的物的名称包括了型号、规格、品种、牌号、商标等描述。

7. 标的物的数量条款:找一个双方都接受的计量单位,先确定好度量衡。需要注意,有些标的物是有自然损耗、毛重、净重的。

8. 标的物的质量条款: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标准、品质的公差和浮动范围等。合同审核是一个公司多个职能部门配合的结果,作为买方,财务部、技术部、检验部都要对合同把关。作为卖方,也要仔细看质量标准是否能够达到甲方要求。质量条款的原则是:有合同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通过协商去补充。不能达到补充协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去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去履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去履行。对于合同目的需要做进一步解释的,有样品的,按样品质量作为标准,但在合同签订时,样品要封样,验收时按照样品质量去验收。可以写上“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见附件”。

9. 标的物的检验条款:包括检验的时间、地点、检验标准、检验机构、 通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时间期限。一定要约定检验期限,可以写成:

【1】 当场验收;

【2】 收货后XX日内验收;

【3】 X月X日前验收;

【4】 XX日内验收,过期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买方觉得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验收的,应及时通知卖方,过期则视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已经符合约定了。

10. 标的物的计价条款:

【1】 货币可以使用出口国汇率、进口国汇率和第三国汇率。卖方愿意用坚挺的货币来确定价格,买方愿意用容易贬值的货币来确定价格。如果已经签订成了对我方不利的货币计量,则需增加订立保值条款,防止汇率变动风险。

【2】 合理确定商品单价,作价过高或过低都很可能隐含了商业欺诈行为。

【3】 如果包装材料是单独计价的,详见包装条款。

【4】 明确计价货币、佣金、折扣、装卸地、银行费用(包括寄单邮费、电报费、信用证的通知费、修改通知费、议付费、单据处理费,占总货款的1%-4%)

11. 违约责任条款:以经济补偿为原则,法律首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其次,按照“填平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即可,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1】 违约是指:不履行义务、部分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

【2】 相应的措施是:(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维修、修理、更换„„

(3)赔偿损失:赔偿货款和利息,包括守约方预期可以获得的利润。但是赔偿损失不太好计算,先在合同里列明赔偿范围和赔偿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由于有些损失发生了可能没有写进去,可以在合同里写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损失;

(4)支付违约金:①合同里规定了违约金,才能用违约金条款

②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不能并列使用,但与损失额持平即可

③增加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约定:逾期XX天履行义务,我方可解除合同;按货款的百分之几计算 ④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XX元;

⑤逾期交货,每逾期1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货款的百分之几作为违约金;

【3】 订金、定金、押金、保证金:(1)订金是预付款,可以退

(2)押金、保证金可以退。

(3)订金、押金、保证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4)定金是一种担保款,付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定金不退;收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双倍返还定金。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算预付款;

(6)定金以交付数额为准,不以约定的定金数额为准。举例:定金约定30万,支付25万,合同100万,甲方到期未履约,则返还45万。

12. 合同的协商性条款:协商性条款主要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运输途中标的物的保险条款的约定。

【1】 履行期限:

(1)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的时候,按原价格执行;遇到价格下跌的时候,按新价格执行;

(2)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是要给对方必要的合理期限。

【2】 履行地点:(1)应该在合同中约定好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如果给付的是货币,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情况,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国际贸易中,要看清楚是装运港交货还是目的港交货,负责运输的一方要看清楚港口的名称,是沿海港口还是内陆河港口。

(2)签合同时要写明: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债务人履行义务地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履行地涉及到管辖权的法定依据,也涉及到风险的承担和所有权的转移。

【3】 履行方式:即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条款:

(1) 支付工具:汇票、本票、支票

(2) 支付方式:汇付(电汇、信汇、票汇)、银行托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不负责)、信用证(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负责)、银行保函(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银行负责)

(3) 在谈判中,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安全是第一因素。其次考虑资金占用的时间长短问题,如果是畅销货物,就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如果是滞销货物,就采用应收款销售方式。

(4) 卖方关心何时能收到钱,买方关心何时能拿到货。

① 货到付款:注意交货后多长时间付款,写上:货到签收后XX日内付款;

② 款到发货

③ 预付部分货款:注意余款何时拿到手;

④ 分期付款

⑤ 验收完付款:注意何时验收,验收后何时付款;

(5) 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系统集成合同,付款与验收一定是相配套相结合的。写上:X月X日前验收,验收后XX日内付款。如果逾期仍未验收,视同验收合格。

【14】 货物的移送方式会涉及到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变更。要弄清楚买方是否要求送货上门: ① 买方自提货

② 卖方送货上门

③ 货交承运人:汽运、空运、海运(看清楚是起运港交货还是目的港交货)、铁路运输

13. 包装条款:合同中约定商品是散装、裸装还是需要包装,约定好包装的规格、方式、使用的材料、包装费的负担问题。

【1】 根据商品特点和运输方式来约定合同条款,商品不同、运输方式不同则包装不同;

【2】 包装应适应商品的特性,以保护商品、便于运输为前提。机电产品用集装箱运输,液体产品用专用容器运输。

【3】 海运包装要牢固、耐海水侵蚀,铁路包装要抗震,航运包装要轻便

【4】 征收从量税的商品,不宜采用较重的包装;征收从价税的商品,不宜采用较贵的包装;

【5】 尽量选择重量轻、价格低、结实的包装物资,降低成本,节省运费;

【6】 包装费一般包括在货物价款之内了,不再单独收取。如果买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费用由哪一方负担应做出明确规定。如果由买方负担,要在合同里写上包装费的支付时间和办法。如果包装材料由买方提供,应明确提供时间及逾期到达时,双方承担的责任,并与合同交货期相适应。

14. 运输保险条款:

【1】 保险费用一般是含在价款里的;

【2】 考虑风险和损失的关系,以确定保险险别:不同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其损失的情况和程度是不同的,在投保前应分析各种风险对货物致损的影响程度,以确定适当的险别。保险公司对于标的物的潜在缺点和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是不予承保的。

【3】 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钢筋、水泥等建材在运输途中不怕碰撞;鸡蛋、瓷器等物资怕碰撞;【4】 考虑货物的包装状况:如果由于包装不当造成货物受损,保险公司不赔;

【5】 考虑航线路线和停靠港口:通过马六甲海峡,则易遭海盗袭击,保费就高。

15. 担保条款:

【1】 当事人对保证人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担保人应有代替别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养老院不能充当担保人;

【3】 保证人应当拥有超过其所担债务的资产。债权人应当对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做严格的审查,保证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不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保证不需实际财产的交付,与抵押、质押、留置都不同。

【5】 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的,一律视为连带保证

【6】 超过保证期间了,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法定的保证期是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后,原告还没拿到钱,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解除了。

【7】 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等。

【8】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票、存款单、保单、仓单、提单、股票、知识产权),东西要交到对方手中。

【9】 留置: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留置标的物。

【10】 抵押: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才生效,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车辆抵押在车管所(车辆质押不用去车管所),房屋抵押去房管所,土地抵押去房地局。

16. 知识产权条款:凡涉及软件、外观设计等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条款就很重要了。

【1】 研发成果的归属方式:

(1) 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乙方授权甲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2) 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再具有所有权;

(3) 研发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且对技术情报和资料均承担保密义务。

【2】 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如果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3)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的开发报价,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4)乙方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开发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17.安全及环保条款:

【1】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应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加以识别,对安全隐患予以防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对他人和自身造成任何危害,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的任何材料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产生有害影响,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18.争议解决条款:

【3】 仲裁和诉讼只能选一个,仲裁一次性生效,仲裁不服不能去法院,法院是二次终审。

【4】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约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5】 在合同里写明当争议出现时,双方都认可质量、技术品质的检验机构和鉴定机构;

【6】 劳动合同出现争议,必须去劳动仲裁委仲裁,仲裁不服,可以去法院。

19.预防合同欺诈的措施:

【1】 注意合同对象的选择:对方要有好的信誉,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 对合同内容反复斟酌,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晰、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合同条款越完备,欺诈的可能性就越小。尤其要审核合同的全部条款里面是否有影响价格条款的内容。

【3】 聘请律师参与合同审核;

【4】 请工商局为合同做鉴证,请公证机关为合同做公证;

【5】 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管理制度。

(1) 建立合同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设置审批权限,规定好哪些部门参与合同审核,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2) 查询对方的相关资格、资质和信用的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制度;

(3) 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的管理使用制度;

(4)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制度。

注:由于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参考和引用了一些商业出版书籍和商业出版音像制品中的内容,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及纠纷,特作如下声明:

本文仅发表于财务经理人论坛,仅供会员于财务经理人论坛中阅读、参考和交流,严禁在财务经理人论坛以外的范围转帖、转载、复制、使用和传播,严禁用于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

一、询问之前该类合同或类似合同存在过的争议、现在可能或会存在在的争议和风险、将来可能或会存在的争议和风险;

二、提供审查要点、工作目标、背景情况;

三、内在问题的审查:

1、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⑴对于营业执照(实际中更重要的是对企业代码证的审查)的审查,应注意根据其原件判断相对人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年检等信息,以判定其身份是否符合工商法规的规定;

⑵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

⑶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⑷对于涉及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交易,应结合委托人的需要或合同履行的需要,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所需的特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

注: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2、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相关国际条约(如有)的规定,其中审查合同是否可能无效只能依据国家法律及国务院行政法规。此类审查工作主要包括:

⑴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⑵合同中的约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⑶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规范;

⑷审查交易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

⑸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属性是否一致,特别是有名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存在冲突。

对于某些合同,必须结合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判断其是否违法或无效。

注:合法性的审查除内容、主体外外还应包括:

一、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有些情况,同一个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二、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

2、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等。

3、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根据委托人的行业性质、产品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中是否具备避免争议或明确权利义务的实用性条款。如果合同审查只是日常性的审查或委托人并无此项需要,可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⑴是否根据交易所涉行业的特点界定双方各自的责任;

⑵是否根据标的的特点设定避免争议的条款;

⑶是否根据违约特点设定界定责任的条款;

⑷是否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情况设定实用性条款;

⑸合同中履行方式及顺序、履行地点等对委托人交易安全的影响;

⑹合同中明示的或隐含约定的管辖等条款对委托人的影响。

4、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明确性。

⑴交易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可识别、可履行;

⑵交易程序是否明确、具体且定有时限、义务归属;

⑶争议处理方式是否明确具体且有时限、义务归属;

⑷条款之间是否由于配合问题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缺陷;

⑸是否由于表述不严谨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

⑹权利义务及违约是否具备可识别性;

⑺附件内容是否明确、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如有冲突是否有解释顺序。

5、对需求满足性的审查

实现交易目的是合同的意义所在,但如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背景或要求,则可以不进行此类审查。此类审查包括:

⑴判断合同条款能否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目的;

⑵判断标的、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能否满足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四、对合同外在问题的审查

1、对结构体系性的审查建立合同结构体系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条款间的秩序,使之符合阅读的习惯,从而便于合同的阅读、理解。对于结构体系性的审查一般仅针对委托人自行制订并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文本,除非委托人有明确要求,对于相对人提供的文本一般不进行此项审查。此类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⑴是否将合同内容分成若干主题,以便于内容的安排及理解和使用;

⑵各主题之间是否条理清晰、划分合理、内容相互分开;

⑶各主题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履行中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从而便于履行。

如果审查合同时需要,可辅助性地标注出合同的结构体系,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确保效率及质量。

2、对条款完备性的审查

此项审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合同已经设立的各层标题,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检查是否缺少影响合同履行及权利义务明确的条款。

对于篇幅较大但未设立标题体系的合同,可先整理出不同层级的标题,然后进行此项审查。此类整理仅为辅助审查之用,也可用于后续的修改。

⑴判断各层级的标题体系是否合理、完整;

⑵判断最小标题下的条款是否完备、假设的可能性是否齐全;

⑶审查合同的辅助性条款是否完备,是否足以明确合同本身的秩序并能够满足解决争议等情况下履行附随义务所需。

3、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到合同的思维是否严谨,以防止因合同约定不严谨而产生的缺陷,避免因约定不明确或冲突而产生的争议。主要关注点有:

⑴合同中是否由于假设不足而导致某些情况未予约定,从而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⑵是否存在有禁止性规定但无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合同条款;

⑶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⑷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控制得当、辅助条款是否利于合同履行或争议处理。

4、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文字表述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载体,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由于表述问题而可能存在的缺陷。对于此类缺陷,如果仅为一般审查,只要不会产生歧义、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可概括性指出而不必逐项审查。

如果送审合同系委托人的文本,特别是用于长期使用的合同,则应逐项指出其缺陷。这些内容包括:

⑴语言风格是否适合合同所应具备的风格;

⑵标点符号的使用是否符合使用规范;

⑶用词、用句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特定表达方式;⑷用词或词组的内涵外延是否精确、指代用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

⑸行为人是否明确、承受人是否明确,以及句间关系是否明确、流畅;

⑹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及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现象。

5、对版面美观度的审查

本项审查一般仅对委托人提交的、由委托人起草或整理后以委托人方文本形式出现的合同,尤其是准备长期反复使用的合同。对相对人提交的文本,除非委托人另有要求,一般不进行此类审查。

⑴合同排版是否整齐、美观、大方,其中采用中文版式的合同应审查是否符合中文的排版规范;

⑵全文的版式必须整齐划一,是否存在不同的排版形式混杂使用;

⑶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页码是否连续。

五、合同审查成果的提交

无论以何种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必须保留来稿及提交稿并予以归档,以备查询及资料积累。

对于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提交工作成果的,也必须保留原稿与提出审查意见稿,以便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日后的核对。

1、提交合同审查工作成果时,委托人提交纸质文档且对提交工作成果没有要求的,可以直接在来稿复印件上手写审查意见,并以回传的方式或复印留底后提交的方式,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

对于以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的工作成果,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尤其是以邮件存放于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以便保留提交的证据。

2、 如委托人有明确的指示或由于关系重大律师认为有必要,应以正式的法律意见书的方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应描述委托人所提交的来稿及其他辅助材料、委托人对背景情况的介绍、委托人对于审查的要求,以及律师审查、分析所依据的法律,以及审查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在提供工作成果时应注明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3、 提交审查工作成果,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于审查的范围、委托人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告知,防止委托人因误解或理解错误而造成损失。

特别是对于应由委托人自行决策或审查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如委托人要求的审查时间非常紧迫,应注明因委托人要求的时间较紧,只能提供目前的意见。

4、除非委托人因时间紧迫而放弃要求,否则律师所提交的审查意见必须是文字通顺、观点准确的正式结论,不应存在表述方面或法律方面的任何瑕疵,也不应存在任何不符审查要求的问题。

对于无法确认的问题应当明确告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5、提交的合同审查意见应当符合执业规范及职业操守,对原稿存在的问题或相对人的条款应客观评述而不应进行贬低。

除针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或其他缺陷,通过提醒、评述等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外,是否应该交易不属律师工作范围,不应作为合同审查意见提出。

6、 在提交工作成果以后,律师应主动关注委托人的反馈,以便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便于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与提高。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对企业而言,合同行为是公司存续期间重要的商事活动。合同审查应尽量做到“绝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应树立以下立约观念:“事先防范、过程跟踪、事后补救”。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样也能赢得可观的效益。

本人总结审查合同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和大家一同交流学习。第一节、第二节简单引出合同审查目的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第三节重点阐述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在第四节单独列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并在第五节中结合实践,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几个问题做一些归纳总结,并提出初步探讨意见。

第一节 合同审查的目的

一、达到交易目的

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第二节 合同文本通用条款

一、鉴于条款

二、合同目的和范围

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四、结算、支付条款

五、知识产权条款

六、保密条款

七、违约责任条款

八、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九、争议解决条款

十、法律适用条款

十一、合同期限条款

十二、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十三、通知送达条款

十四、合同附件条款十五、生效条款

十六、合同文本条款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要点

一、形式审查要点

1、形式及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常见问题:

(1) 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不清楚、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2) 未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

(3) 缺乏立项审批、超标审批;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4)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不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

(5)流程选择不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6) 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提示:审查授权委托书,可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2、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1)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对方资质证明等。

(2)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一致等。

(3)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

3、合同文本形式要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

常见问题:

(1)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2)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3)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

(4)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5)前后逻辑不一致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

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期限一年”与“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

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

二、实质审查要点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常见问题: 合同主体不具备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 (1)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

(2)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3)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

(4)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5)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不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建筑承包资质共四级,只能承包与其级别相符的工程,通信类、供电类还要经过特定审批)

展开说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缔约能力,可作为合同主体。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

如果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因此,尽量避免同此类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2、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条款效力

常见问题:

(1)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存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未跟踪了解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4)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没有实际办理公证。

(5)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不合法。

提示:需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等。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

(1)缺少《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

如:①知识产权条款,

②保密条款,

③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

4、合同付款条款

(1)原则: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付款条款通常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2)常见问题:

①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

②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

③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

(3)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如:礼品、宣传品或其他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等),可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但一般设备或中小型的采购合同,应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分期付款:对于设备采购(涉及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检终检等)、技术开发类、租赁类、广告发布类合同、维护服务类或合作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期限有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对方有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4)付款节点:①合同生效时间;

②合同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时间(如有);

③交付时间;

④验收合格时间;

⑤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

(5)注意:补签合同情况下,分期付款期限早已构成迟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付款条件和期限,以免因约定不当导致迟延支付的违约风险。

5、审查违约责任

尽量穷尽各种可能的违约假设并设立违约处理方式。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

(2)如果合同对公司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或利益,而存在对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可能时,可视情况采用加重对方的违约成本,制约对方的违约行为。如在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之外,约定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守约方缔约目的的实现。

(3)对违约责任约定要明确,避免出现如下情况:

如:①约定“按照《合同法》解决争议”,

②约定“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4)最好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数额计算方式,如以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罚息等标准能计算日违约金。如未实现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守约方须举证实际损失的多少,而损失计算通常复杂且争议较多,不利于损失的及时弥补、纠纷的顺利化解。

(5)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6、审查管辖约定

常见问题:对管辖权的选择不符合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仲裁条款无效。

如:①不动产合同纠纷,约定了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②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约定了没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③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错误;

④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

⑤同时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7、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常见问题:

(1)引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如:“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

(2)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没有明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严重违约。

(3)约定了构成违约的条件,但没有相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

(4)约定的检验、考核周期过短,实际不可能做到。

(5)标的条款缺少名称、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

(6)未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约定,造成权利义务不明确(如:广告发布合同中,未对广告牌坠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可能发生的问题明确约定)。8、知识产权条款

(1)应当设置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广告类合同、技术类合同、委托设计制作类合同。

视具体情况设置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采购类合同、咨询服务类合同、委托筹办类合同、施工类合同。

无须设置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租赁合同。

(2)对于设计制作合同,委托方企业可能采取的条款模式:

①完全归属本公司,非经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

②完全归属本公司,但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受托方为介绍其自身业绩需要可以引用相关的内容;

③归双方共有,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拟使用或处置该作品必须事先取得对方同意;

④归受托方所有,但受托方对该作品的任何使用或处置均不得侵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9、不可抗力条款

(1)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设置,应根据公司在具体合同种的不同地位来具体分析。

如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由相对方履行,则此条可原则性规定,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尽可能少。例如:施工类合同中,公司主要义务为支付工程价款,而相对方的主要义务为工程施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可能性显然更高,故此时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设置宜较为原则,列举情况较少,则相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的可能性就较低,更有利于公司权益的保护。

但如公司需承担具体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则建议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应尽可能细化,采取列举的方式,尽最大可能将可能对公司履行合同造成影响的情形都约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以便发生此类情况时,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

(2)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程序。

如公司义务相对较轻的,可规定较为严格的援引程序和要求,例如发生不可抗力后应提交当地政府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以及主张不可抗力的期限等,以便从程序上尽可能地避免相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反之,可规定较为宽松的程序和要求。

(3)另外,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将因政府政策、命令、指示或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致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不可抗力。

第四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公司日常合同管理工作中常见的合同类型,数量多、金额巨大、涉及专业问题较多。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审核资质时应注意审核其资质证书的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持证单位名称是否与承包单位名称一致等。

相关法条:《建筑法》第13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涉及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合同效力审查

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三、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的内容审查

施工合同第一部分为协议书,概括约定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该部分属于合同实质内容的主要内容,审查时应注意核对是否与项目审批文件一致(如属招投标项目应核对承包人名称、承包条件是否与中标结果一致),约定内容是否具体、准确,如有不一致应进行修改。

1、审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注意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2、开工日期的审查,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通知书等证实)。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四、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工程合同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审查时如有违反内容应进行删改。

常见问题:

1、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直接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同意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同意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同意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非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制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7、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8、与非中标人签订合同(也包括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的情况);

9、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五、合同价款、计价方式

计价方式一般有三种: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如: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此种方式采用不多。)

应当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提示:审核计价方式的约定内容应注意审核是否清楚明确地约定了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和调整方法、上下文约定的计价方式是否一致等(常见问题如:前面约定“包干造价,固定不变价”,后面又约定“按实结算”)。

六、关于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期限的约定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或工程量,按比例。除了需注意根据工程进度约定相应价款支付比例外,还需视公司审批流程所需期限等相关因素约定合理的付款期限。

如:“合同生效后”、“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补充具体期限“XX个工作日内”,以便安排付款事宜,避免迟延支付。

2、通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变更、工程量确认、竣工验收报告、索赔报告等均约定了确认期限,如超过约定期限未予答复将被视为认可。因此如果通用条款约定的各个确认期限根据各公司实际履行需要不够长,应在专用条款中进行变更,延长相应期限,以免因公司审核流程较长在未答复前已被视为认可的情况发生。提示注意:

常有承包方要求发包方将其应收的合同款支付给其自行制定的分包单位或包工头,发票的开具也由分包单位或包工头自己解决。承包人试图通过转让债权这一形式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合法化,甚至连发票开具的合同义务也同时进行转让。对于承包人的这种要求应予拒绝,并应注意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收款账户、发票开具的方式等。

七、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1、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

2、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提示注意: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八、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1、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最好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2、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九、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的审查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十、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此类约定 举例如: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 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十一、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重点注意:验收过程、工程交付、资料交付、竣工结算等方面的约定;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提示注意“视为条款“的约定:作为发包方,可约定“承包方不按时与发包方共同结算的,已发包方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作为承包方可约定“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十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约定

实践中曾发生此类纠纷:公司将工程施工任务承包给某施工单位进行,由于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向建设单位讨薪或向建设行政部门上访,很多地方政府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垫付责任。

为解决此问题,可在施工合同中增加关于对方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公司或有关部门上访给公司造成影响及算是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的约定,以约束对方合法用工并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也可要求施工方提供银行出具的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函。

十三、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中的违约责任约定比较泛泛。

详细的约定可参照如下条款:

1、对于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利息约定;

2、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3、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5、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证明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6、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利息支付问题。7、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8、关于工程违法转分包、挂靠的约定:主要是罚则。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除比照本协议质量、工期相应处罚条款承担全部责任外,应当承担工程总标价10%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由于解除合同迫使发包人重新招标引起的房屋销售信誉受损带来的直接、间接经济、名誉赔偿责任。但本协议约定发包人分包的除外。

9、对于工程保修责任的认定:承包方不保修情况下的处理和费用承担。(如:“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修理、重作等补救措施使工程质量合格,并应支付工程总价款 %的违约金,如超过规定改正期限工程质量仍未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承包方违约除应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当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方所受到的损失时,还应赔偿发包方损失”。)

十四、安全责任

1、通用条款中有约定“承包方承担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

实践中,常有受害人将建设单位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导致建设单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处理纠纷。

为有效约束承包方严格履行安全施工责任,避免发包方因安全事故等原因而使受害人通过投诉、起诉、信访等方式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承包方应承担发包方因此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并可约定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可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实践中,建筑工地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有些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或受害人要求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问题,分析如下:

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对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是不应承担责任的,更无法律依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关于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建设单位与加害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如没有共同侵权,无须因是业主单位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建设单位发出错误甚至违法违规的只是,或选择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则可能因此过错责任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减少此类争议,可采用的做法是:除要求承包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外,同时要求承包方为职工、农民工投保工伤保险,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建设单位的风险。

十五、保修责任条款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等。此外,还需明确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对方的反应机制问题,反映时限问题,工程维修的费用承担问题等。

第五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问题分析

选择以下几个问题探讨: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的关系及效力

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应该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实质内容的谈判,在通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

例:在进行招投标前,施工方已经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为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际施工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此例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虽然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沟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后来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后中标者即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应认定为有效。

二、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及其效力

目前,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情形,作为承包方有的资质不够而采用授权等方式来借用资质。那么如何来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如在委托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就是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却时委托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只是负责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可能时出地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效,对另外的委托方或合作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称来承包企业,我们国家已明令禁止,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但有些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但他们可能会成为某一个有资质单位的项目部,成为该单位的一个分支机构,并接受该有资质企业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利用公司的设备等,在该单位的授权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义务,至于其内部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是其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三、违法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某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施工发包时,其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发包方名下,该工程可能并不合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理由: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指导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这些审批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而且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未办理前一审批手续,则后续的审批手续一般无法完成,而任何一个程序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当事人就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处于违法状态,并使施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其建设行为有可能被认定违法,所建建筑物则是违法建筑。对于以这样的建设内容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是合同内容违法,当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就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买卖国家文物一样,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国家禁止的,所以合同无效。虽然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真实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或标的应当合法,否则便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的建筑施工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经过有关政法部门批准的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对项目施工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是对项目本身进行约定,项目是否违法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工程违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违法并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法,因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如何和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任何联系,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签订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根本就不在发包方名下,有些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甚至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再边施工边审批,更何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才可能办理,而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同样是违法的。本人认为,上述情形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违法,但不能仅因此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存在上述情形时导致工程违法的,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问题

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2002年6月27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效力等级及范围、行使条件及期限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各大银行随即针对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即在对开发商贷款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为取得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就会设立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权的约定。对于采取该约定的做法,该约定有效吗?

从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而法定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首先,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成立;其次,它的受偿顺序及受偿范围也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有人认为,我国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该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这恰恰是合同自由的最好体现。本人认为,法律作出的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民工等承包人的雇员的生存利益考虑,而生存利益优先的原则应当是人权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对其的保护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应当大于其他权利,因此该权利不容许放弃,放弃也是无效的。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从物权的角度看,约定的抵押权在经过登记后不会因一方承诺放弃抵押权就会使抵押不存在,至少需要到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才能使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真正归于消灭,相比之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存在,那么其更不可能由于一方承诺放弃而归于消灭。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无效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成为无效条款,有的约定附条件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条款,即在发包人在已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由此一来,这种条件下的放弃即可能已经符合立法原意,达到了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一方面,这个条款即使有这种设计依然是变更法律规定的法定抵押权,依然是无效条款。另一方面,即使有效,这个条款操作性不强,所附条件实际已涵盖了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内容,其所谓的放弃的条件中本身就已经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

五、关于合同价款结算的约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实践中下列情形,其竣工结算文件的效力有待探讨:

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工程价款,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答复,否则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未按双方约定标准计算工程价款,而是按照其他方法计算工程款,发包方收到该结算文件后,认为该文件不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未予答复。为此,承包方以发包方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为由要求发包方按该结算报告付款。

对于此案,一种意见认为,结算报告中的结算依据不符合双方约定,即应当认定该结算报告不是双方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因此发包方没有义务对该文件进行回复,因此承包方以此要求付款没有法律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双方约定该条款的目的是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结束审价,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平衡双方利益。在承包人提供的结算报告结算依据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作为发包方更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应当视为发包方同意结算报告的标准和结果,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本人同意后一种意见。

结语:

以上问题与大家共同讨论交流,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发大家更多的思考、更深的分析,促进我公司法律团队的共同成长。谢谢。

2024-01-25

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