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购买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条款有哪些?,

买车时商家未告知完整信息,构成欺诈吗?

商家未主动告知消费者

摩托车出厂时间

导致车辆使用年限减少

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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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苏某是一名摩托车爱好者。2021年5月,苏某向深圳L文化公司订购了一辆某品牌摩托车。车辆完成交付后,苏某在办理机动车行驶证时发现,案涉摩托车的真实生产日期是2019年。


苏某认为,法律规定的摩托车使用期限是13年,起始年限从出厂日期算起。深圳L文化公司在向其出售摩托车时,没有明确告知车辆的生产时间,导致车辆的使用年限减少两年。


苏某觉得深圳L文化公司存在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摩托车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17万元,并三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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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根据原被告购车期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一直对车辆的型号、价格等进行沟通,并未就车辆出厂时间进行任何沟通。2021年5月2日,原告明确表示要全款购买案涉车辆,被告临时从异地调货,并运至成都,而非现货交易。由此推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了解车辆的出厂日期,被告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


2021年5月8日,原告前往成都4S店查验了案涉车辆并接收了相关单证,于5月13日办理了上牌登记手续,期间未就出厂时间进行核对并提出异议。客观上,案涉车辆的出厂时间影响了强制报废时间,但实际上不影响车辆的实际使用和车辆质量等主要合同因素。


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给原告购买的车辆造成了使用年限上的损失,应予赔偿。案涉车辆在正常使用下,有13年的使用期限,故被告应赔偿原告其中两年的使用期间减少的损失:即购车款173700元+车辆安置税15371.68元,法律规定车辆使用年限为13年,则每年平均花费14543.9754元。因使用年限减少了2年,故需赔偿2.9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年限减少的赔偿款2.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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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君说法


王云

前海法院审判团队

四级高级法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一方面,应当从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定。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并作出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应当清晰地区别欺诈行为与侵犯知情权。二者均系经营者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告知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属于一般侵权责任,法律后果是依据填平原则进行赔偿。欺诈的法律后果是惩罚性赔偿,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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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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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供稿:前海法院

2024-01-24

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