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pdi检测报告应该由哪方负责?,新车4s店没有pdi检测报告怎么办

汽车消费中常见猫腻的法律分析

汽车消费中常见猫腻的法律分析

黄璞琳

本文首发于《产品可靠性报告》杂志2020年第1期。

推荐阅读:汽车4S店卖车中的九大常见猫腻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购车消费者不仅要知晓、能识别购车交易中的猫腻与“坑”,更要知道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是如何规定。本文就汽车消费中常见猫腻及纠纷,结合相关案例予以分析。

一、隐瞒PDI检查中发现的汽车瑕疵、缺陷及修复情况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欺诈消费者如何认定?

有不少4S店提出,汽车从出厂到4S店等销售场所长途运输中,难免会发生刮蹭、碰撞等物流损伤,4S店按照厂家授权和规范流程对此类瑕疵进行喷漆、钣金、更换零部件等售前整备,确保车辆符合出厂标准,实质上属于厂家生产环节的延续,无须告知购车消费者。本文认为,在法律上,前述主张基本不成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在杨代宝诉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汽车买卖合同“欺诈”纠纷案二审判决中就指出:(1)汽车经销商在PDI程序中,所实施的费用数额并非显著偏低的更换遮阳窗帘总成配件等措施,属于对新车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措施,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影响,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否则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2)是否构成消费欺诈,应综合考虑两个因素: 其一,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包括合同中是否对此存在专门约定,问题是否严重及相应处理措施是否复杂,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其二,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

原工商总局《关于4S店隐瞒发动机更换事实销售汽车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答复意见》(工商消字〔2013〕168号),则明确指出:汽车销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隐瞒发动机更换等重要事实,仍以新车名义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0号令)第三条第十三项“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为此,建议消费者在购车时,要求4S店在购车合同、新车接收单证等文书上注明是交付新车并承诺车辆出厂后未实施任何修复行为;消费者在收车时,要索取并仔细核对新车PDI检测单证。如果汽车经销商在PDI检测单证或者新车接收单证上标注“已经检修”字样的,一定要要特别警惕,要询问对车辆作了哪些修复措施,并相应确定是否接收该车辆;如果经销商答复不存在修复行为,则要让其将“已经检修”字样改为“已经检测”,并书面说明该车未实施任何修复措施。在消费者签约或收车时明确提出自己所购新车必须不存在任何修复的情况下,4S店交付车辆时隐瞒包括PDI检测在内的车辆修复情况的,构成消费欺诈。

二、有关汽车交付消费者时就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安全隐患的法律适用,及其与家用汽车“三包”责任之间的协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汽车等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符合其声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状况,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否则,属于不合格产品。“三包”责任,主要是针对交付时属于合格产品,但交付后、“三包”期限届满前出现特定质量问题、使用性能问题的产品;产品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甚至安全隐患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的,首先要按照不合格产品承担责任。

一般来讲,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的“三包”责任,较不合格产品应承担的责任是更轻的。例如,2012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三包”期内家用汽车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仅规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而未要求经营者承担免费更换整车、退货责任;“三包”期内家用汽车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才要求经营者承担免费更换整车、退货责任。但如果家用汽车交付消费者时就存在质量问题,能依法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可直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经营者退货换货。

不过,本文更希望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时,能像其他产品三包规定那样,出台“交付后七天(或十五天)内出现主要零部件重大性能故障免费换车退车制度”。在此之前,希望各汽车品牌方能对汽车交付后很短时间内(如六十天)就出现主要零部件重大性能故障的情形,作出较2012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允许消费者直接要求免费更换同款、同型号新车,免除消费者在此类情形下主张家用汽车交付时就属于不合格产品的沟通成本,向消费者发出更多的善意和尊重。

三、购车交易中代办上牌、代办保险、代办按揭的自愿性,汽车销售企业或相关经营者向购车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PDI检测费等费用的违法性分析

(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是《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①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②经营者不得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所以,消费者购车时,自己要明白,是否接受4S店或其合作伙伴提供的代办上牌、代办保险、代办按揭,消费者自己说了算,4S店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其实,诚信经营、有长远眼光的4S店及其合作伙伴,是会从价格上、服务质量上吸引消费者,争取消费者信任从而获得订单。消费者就要找到这样有诚信的4S店,花钱买服务、买时间、买效率。

(二)《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一些4S店在紧俏车型销售标价之外,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要求消费者加价提车,或者在消费者提车时收取车款之外的费用,显然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

(三)所谓PDI检测,是新车送交购车消费者之前,由获得汽车厂家(品牌方)授权或资质认可的机构及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按照规程加以整备,以恢复出厂时应有品质。显然,PDI检测费用,是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承担的经营成本,不得要求购车消费者另行支付。消费者要明白此点,可理直气壮地拒绝支付PDI检测费用。

(四)保险行业包括保险代理行业,都是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银保监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经营。4S店及其合作伙伴,要从事机动车相关保险代理经营,得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并要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业务。4S店及其合作伙伴,是代理保险公司向购车消费者推销保险业务,其代办保险的报酬应由保险公司而非购车消费者支付

(五)2019年4月“西安女车主奔驰车盖上哭诉维权”事件曝光后,工商联汽车商会曾通过媒体声称,“汽车经销商收取金融服务费不违法”。此观点是有问题。理由是:①为购车消费者提供购车融资咨询、资料审查等活动,是金融机构开展购车按揭贷款业务中应有内容,相关运营费用应当纳入其开展按揭贷款业务成本,通过向按揭贷款的消费者收取贷款利息方式收回成本,而不能在利息外向按揭贷款的消费者另行收费,也不能通过将相关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并由第三方向按揭贷款消费者收费等方式转稼成本。②4S店在协助办理按揭购车贷款中,所提供的金融产品介绍、贷款受理、申请材料收集初审、提报归档,见证签约、办理抵押、还款账户变更等一系列相关服务,实质上都属于金融机构开展购车按揭贷款业务中的应有内容,应当由金融机构付费委托而非购车消费者付费委托。因此,不仅金融机构不得向按揭购车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4S店或者其他第三方也不得向按揭购车消费者收取“金融服务费”。


2024-01-23

2024-01-23